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无限的私有权,这在东方不多。又如,罗马法对订立契约的限制很少,所涉范围十分广泛。但是,东方有些国家实行专卖制度,许多商品不可自由买卖,中国的茶、盐、铁等都在禁卖之内,这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也就相对狭窄了。民法被称为是私法,调整对象是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它的私有程度和调整范围与民法的发达程度关系甚大,私有程度越高,调整范围越广,民法也就越发达,反之则较落后。罗马法又显胜一筹。
有多种原因促使东、西方民法原有格局发生了变化,但最为重要还是以下两点。第一,罗马的经济和商品交换都有过极盛时期。在三世纪前,罗马对世界的征服,使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帝国。与此同时,它的经济也大发展,贸易遍及三洲,连中国也卷入这一贸易圈,有人还用上了罗马的商品。《汉乐府·羽林郎》说:有的妇女“耳后大秦珠”,此处“大秦”即为罗马。与这样的贸易规模相比,东方国家只能甘拜下风。以罗马的经济为依托,罗马法迅速崛起。公元三世纪末草拟了《格里哥法典》和《格尔摩格尼安法典》,五世纪颁布了狄奥多西法典。到了六世纪的查士丁尼安统治时期,总汇了以往罗马的法律和著作,编纂成《查士丁尼安法典》、《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以后又将新敕令集成为《查士丁尼安新律》。十二世纪时,把以上四个部分统称为《民法大全》(亦称《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它的产生不仅标志着罗马法已达到完备的阶段,还把世界民法水平推到一个新的顶点。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它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48)第二,罗马的法学家对民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罗马涌现过一批享有盛名的法学家,其中最著名的有五位,他们是盖尤斯(Gaius)、伯比尼安(Papinianus)、保罗(Pwulus)、乌尔比安(Ulpianus)和莫迪斯蒂努斯(Modestinus)。他们对法律特别是民法进行了较深的研究,撰写了许多著作和论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受到罗马统治者的尊崇,他们的论述具有权威性,象法律一样有效。民法与法学紧密结合在一起,互为相长,民法乘势大发展。他们的成果还为后人接受,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成了查士丁尼安《法学阶梯》的蓝本。与此同时,东方国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感兴趣的是刑法。法学家的主要研究对象也是刑法,不是民法,以致象唐代的法学家们那样在总结前人刑法学的基础上,又更上一层楼,撰编了《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那样闻名遐迩的刑法典。
古代西方民法的发展不平衡,罗马法是其中的优秀者,一些晚于它产生的民法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不如它,法兰克王国民法是其中之一。法兰克王国建立于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此时的法律还只是习惯法,以后虽有发展,但总的来说,债权法不发达,远不如罗马法。(49)
经过以上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古代东、西方民法各有自己的全盛时期,从时间上来看,东方在前,西方在后,它们平分世界古代民法的秋色。因此,切不可贸然地抬高一方,压低另一方,而应具体分析,客观评说。
注释:
(1)(3)(6)(10)(15)(22)(24)(29)《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14、25、32、44页。
(2)(11)(27)《新旧约全书》,圣公会印发,1940年版,第93、150、238页。
(4)(7)(16)(28)(30)《古印度帝国时代史料选辑》,商务印术馆,1989年版,第41、43、47、49、114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4页。
(8)(17)(20)(31)(35)《<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2、114、124页。
(9)《唐律疏议·户婚》“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疏议”。
(12)《希伯来法系被期立法之基本精神》,《法学丛刊》第二卷,第七、八期合刊,1934年5月15日,第23页。
(13)《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上册,中国人大出版社,1956年版,第116页。
(14)(33)参见:《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4、119页。
(18)《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81年版,第72页。
(19)《唐律疏议·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宋刑统·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门。
(21)《唐律疏议·厩库》“官私畜损食物”条。
(23)(34)《摩奴法论》,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190页。
(25)《古兰经》,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
(26)《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页。
(36)《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门。
(37)《巴比伦皇帝哈谟拉比与古巴比伦法解说》,中国人大出版社,1954年版,第96页。
(38)参见:《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39)《周礼·秋官
(40)《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8页。
(41)《太平御览》卷八二七。
(42)《周礼·考工记·匠人》。
(43)《周礼·地官·司市》。
(44)参见:《中华商法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3页。
(45)参见:《印度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8、91-92页。
(46)《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卷,第454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
(49)参见:《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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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种原因促使东、西方民法原有格局发生了变化,但最为重要还是以下两点。第一,罗马的经济和商品交换都有过极盛时期。在三世纪前,罗马对世界的征服,使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帝国。与此同时,它的经济也大发展,贸易遍及三洲,连中国也卷入这一贸易圈,有人还用上了罗马的商品。《汉乐府·羽林郎》说:有的妇女“耳后大秦珠”,此处“大秦”即为罗马。与这样的贸易规模相比,东方国家只能甘拜下风。以罗马的经济为依托,罗马法迅速崛起。公元三世纪末草拟了《格里哥法典》和《格尔摩格尼安法典》,五世纪颁布了狄奥多西法典。到了六世纪的查士丁尼安统治时期,总汇了以往罗马的法律和著作,编纂成《查士丁尼安法典》、《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以后又将新敕令集成为《查士丁尼安新律》。十二世纪时,把以上四个部分统称为《民法大全》(亦称《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它的产生不仅标志着罗马法已达到完备的阶段,还把世界民法水平推到一个新的顶点。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它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48)第二,罗马的法学家对民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罗马涌现过一批享有盛名的法学家,其中最著名的有五位,他们是盖尤斯(Gaius)、伯比尼安(Papinianus)、保罗(Pwulus)、乌尔比安(Ulpianus)和莫迪斯蒂努斯(Modestinus)。他们对法律特别是民法进行了较深的研究,撰写了许多著作和论文,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受到罗马统治者的尊崇,他们的论述具有权威性,象法律一样有效。民法与法学紧密结合在一起,互为相长,民法乘势大发展。他们的成果还为后人接受,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成了查士丁尼安《法学阶梯》的蓝本。与此同时,东方国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感兴趣的是刑法。法学家的主要研究对象也是刑法,不是民法,以致象唐代的法学家们那样在总结前人刑法学的基础上,又更上一层楼,撰编了《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那样闻名遐迩的刑法典。
古代西方民法的发展不平衡,罗马法是其中的优秀者,一些晚于它产生的民法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不如它,法兰克王国民法是其中之一。法兰克王国建立于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此时的法律还只是习惯法,以后虽有发展,但总的来说,债权法不发达,远不如罗马法。(49)
经过以上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古代东、西方民法各有自己的全盛时期,从时间上来看,东方在前,西方在后,它们平分世界古代民法的秋色。因此,切不可贸然地抬高一方,压低另一方,而应具体分析,客观评说。
注释:
(1)(3)(6)(10)(15)(22)(24)(29)《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14、25、32、44页。
(2)(11)(27)《新旧约全书》,圣公会印发,1940年版,第93、150、238页。
(4)(7)(16)(28)(30)《古印度帝国时代史料选辑》,商务印术馆,1989年版,第41、43、47、49、114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4页。
(8)(17)(20)(31)(35)《<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2、114、124页。
(9)《唐律疏议·户婚》“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疏议”。
(12)《希伯来法系被期立法之基本精神》,《法学丛刊》第二卷,第七、八期合刊,1934年5月15日,第23页。
(13)《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上册,中国人大出版社,1956年版,第116页。
(14)(33)参见:《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4、119页。
(18)《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81年版,第72页。
(19)《唐律疏议·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宋刑统·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门。
(21)《唐律疏议·厩库》“官私畜损食物”条。
(23)(34)《摩奴法论》,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190页。
(25)《古兰经》,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
(26)《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页。
(36)《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门。
(37)《巴比伦皇帝哈谟拉比与古巴比伦法解说》,中国人大出版社,1954年版,第96页。
(38)参见:《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39)《周礼·秋官
·朝士》
(40)《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8页。
(41)《太平御览》卷八二七。
(42)《周礼·考工记·匠人》。
(43)《周礼·地官·司市》。
(44)参见:《中华商法简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3页。
(45)参见:《印度通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8、91-92页。
(46)《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卷,第454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
(49)参见:《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59页。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