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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民间组织与社会工作


  民国时期的民间组织与社会工作
  
  孟亚男 何娟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保定071003)
  
  【摘要】民国时期特殊的制度环境赋予了社会工作以特殊的历史使命,包括社会救济、社会改良、社会救济与社会管理。这一时期,社会工作的生长是和民间组织的组织转型具有“共生关系”的,这种共生关系又在国民党政府强化社会统治的背景下被体制化。
  
  【关键字】民国时期 民间组织 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28( 2012 )10-0010-03
  
  DOI: 10. 3969/j. issn. 1672-4828. 2012. 10. 003
  
  民国时期( 1912。1949)是中国社会工作,尤其是专业意义上的现代社会工作引入并得以开始本土化探索的重要历史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工作,藉西方传教活动引入,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并经由民间组织实务拓展,到被整合到政府的社会行政架构中,实际上实现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生长期”。这一过程中,民间组织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是社会工作引入本土的媒介,并且承担了这一“舶来品”在本土的适应和调试任务,与当时的高等教育一起,成为构建现代意义的社会工作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础要素。而与此同时,这一部分民间组织也逐渐完成了由传统到现代、由西方到本土的嬗变。
  
  一、制度环境及其历史使命
  
  如果从更广义的功能上来理解“社会工作”的话,民国时期承担“社会救助”、“社会支持”和“社会服务”功能的社会组织,除了政府及其下属部门设置的机构外,主要是四个部分:一是传统的“同乡组织”和“同业公会”,“血缘”和“地缘”为主要纽带;二是西方的教会组织及其催生的教会慈善组织,已经开始运用一些先进的慈善和救助理念及方法;三是由带有新兴民族资本主义特征的知识精英、进步乡绅和开明商贾自发推动建设的民间慈善和救助组织,也已经开始尝试国外的社会救助与服务理念;四是以变革和改良社会为目标,一些带有“社会行动”特征的民间组织,比如妇女运动组织和当时的“乡村建设运动”,主要活动是针对落后的文化和国民素质开展的改良风气和素质教育。
  
  从清末民初民间组织勃兴的制度背景来讲,也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是国家统治的衰微,既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兴起的治理要求和服务要求,也不能对社会的“自组织”形成压制作用。在“内忧外患”,“国家”逐渐“失灵”的前提下,社会必须组织起来自我治理、自我救助;而同时,“强国家”的制度限制一旦松动,市民社会的兴起就获得制度基础。第二是民间新兴资本主义的兴起,要求自主性,要求权力和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不仅体现在对经济的控制,还应该体现在政治和社会参与,民间组织的勃兴是这一新阶层自我赋权并且自主表达的一种表现。第三是“西学东渐”的成果凸显,新思潮涌入的同时,西方先进的治理理念和社会管理技术同时作为新兴社会精英应对社会问题,变革社会的“良方”被系统引入。这一过程中,“民主”或者当时流行的“民治”思潮催生作用下,公民自组织已经被认为是变革社会的重要手段。
  
  由于当时的中国长期处在一个“被动转型”的特殊时期,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军事入侵和传统封建社会内部矛盾的激化使得“救亡图存”和“民族复兴”成为本土诸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运动共同的诉求,因此当时的民间组织所承担的最重要的历史使命就是能够应对和缓解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并能够促进社会的改良和变迁。这一时期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民间组织的历史使命实际上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社会救济,即针对贫富分化、战争、经济波动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贫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救济和社会救助,比如当时的“华洋义赈会”以及众多的慈善组织。第二是社会改良,即针对落后的社会风气和国民素质发起社会运动和社区教育,比如“反缠足运动”、“乡村建设实验”等等,尤其是西方教会组织的教育活动,不仅填补政府体制教育的不足,而且将文化和素质教育向基层推进。社会风气的改良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是社会转型的必要条件。第三是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使命。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强调政府的放权与公民社会的赋权,强调“国家一社会”合作的社会治理模式,要求社会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这种参与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于“国家”式微,民间组织兴起,属于自发参与社会服务供给和社会管理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国家”逐渐走强,政府功能强化的同时,力图将民间组织纳入到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体制内,并开始一种“国家一社会”互动模式的构建。1940年以后的“社会部”的设置,以及中央到地方社会管理机构网络的建设和启动,尤其是启动民间组织的“收编”、登记和政府办机构等措施,实际上就证明了这一趋势。
  
  二、组织的转型与社会工作的引入
  
  民间组织的现代化转型和社会工作的引入与发展实际上共享一个宏观的制度变迁背景。自晚清北洋政府以来,“为缓解地方事务之烦难,晚清北洋政府指望社会组织作为中央与地方社会间的一个直接环节,但结果这种希望没有多大成功,相反,由于把合法性授予了这样一些由新兴社会力量所建立的组织,国家便促进了社会组织的独立和自治发展。同时地方势力崛起并分割中央权力,依赖独立的社会组织来制衡集权,加速中央集权的瓦解和权力多元化。可以说,政府软化使得公共事务的决策在尽可能低的层面上作出,这样大量的民间组织有了分享公共事务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可能。”(蔡勤禹,2003)这种制度背景的变化是分析近代民间组织转型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分析民间组织与社会工作“共生”的一个重要基础。
  
  社会工作自西方引入实际上始于西方教会组织的传教活动,尤其是在传教功能之外的辅助性的社会慈善和社会服务功能在中国的拓展。彭秀良( 2010)认为,作为基督教青年会干事之一步济时在北京成立“社会实进会”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可以作为社会工作引入本土的一个标志。但实际上,在此之前基督教在中国的活动,尤其是参与妇女解放运动和进行改良风气的普及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已经和传统的社会慈善事业有了性质上的差异。(社会学论文 fanwen.oyaya.net)这种差异体现在宗教组织已经开始从传统的慈善救济转向“救养”一体的公共服务功能转变。以此作为开端,实际上民间组织的转型走了两条路线:一条路线是传统社会的民间组织开始现代转型,比如“同乡会馆”和“同业公会”,“即使传统的会馆、公所等地缘性社会组织也在发生蜕变:在组织功能上由封闭性向开放性转化,在管理功能上由封建家长化向科层民主化方向发展,在导向功能上由固业守旧向开拓进取的方向转化。”(虞和平,1993:42-49)这些组织在传统社会实际上都具有社会救助的功能,这种转型或者过渡在一定意义上为民国晚期的社会工作系统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第二条路线是新型民间组织的孵化,比如华洋义赈会、香山慈幼院等慈善组织,以及为一些特殊群体服务的,比如妇女组织。这条道路的开拓实际上除了国家统治的松动和社会自治的客观诉求之外,还受到西方教会组织和留学返华人士“民主”思潮和西方社会组织理念和技术的影响。
  
  组织转型在功能诉求的变化势必会引发自身在组织管理和服务理念、方法和技术层面的变革。传统的“赈灾”和“救济”工作方法面临着与变革社会和救亡图存目标不相契合的一面,因此如何将社会救助与社会改良结合,如何使社会救助,或者说社会慈善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就成为民间组织转型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而社会工作的引入则在一定程度上给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应对的方案。
  
  在早期的社会工作教育和学术研究中,“社会工作”的概念是和“社会事业”、“社会行政”、“社会建设”交织在一起的,而实际上民间组织所从事的“社会事业”也处于一种过渡性的准专业和综合性的状态。尽管早期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如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的民间组织为数不多,但这种尝试却为后来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取向奠定了基础。这种引入和尝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机构的附属设置,典型的案例是“北平协和医院”的“社会服务部”的设置,将社会救助与医疗救治结合在一起,是早期医疗社会工作的典范;一是一些专业的福利机构将“救”与“养”和“教”相结合的社会救助新模式的推展。初期的典型是熊希龄创办的“北京香山慈幼院”,以“三合一”的教育体制打破了慈善和教育的界限,将对儿童的社会救助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互动的环境系统中展开并进行资源整合,将慈善由传统的救助模式转为发展模式(周秋光,1996:571-580)。如果说这种社会救助的机构模式仍然不够专业的话,那么“北平家庭福利协济会”1932年的一份报告书的专业性质则更突出,其“家庭工作股个案工作报告”部分记载,“本年度共办理新旧案一百七十一件……如已结束之个案发生问题时,仍可来会请求重理。本会成立经年,渐为社会所闻之,故本年度自请求助者较往年为多”。从其报告和所附案例来看,从接案到结案,不仅工作手法与传统救济不同,而且已经显示出科学性,管理和服务流程也相当规范。

《民国时期的民间组织与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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