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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及其培育路径


民的立法就是契约,也就是社会契约。因此,全体公民是契约的主体,而国家则起源于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契约。
  
  “国家产生于契约,政府受制于公意,主权来自于人权,这是契约论对世俗国家的理性解析”。实现政治关系的契约化就是要真正把这一理念落到实处。首先要明确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的权力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由符合人民公意的宪法契约和由此生成的法律契约赋予的,作为代表政府行使其职能的公务员更要清醒地意识这一点: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履行好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的职能,消除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和等级特权思想。其次政府要依法行政,其行为要以保障公众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并要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再次,政府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加强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增大处罚力度。这样才能获得民众的信赖和支持,政府的公信力才能大大提高。
  
  (三)要构建完善的契约制度
  
  首先,要在经济上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变而来,是建立在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性。此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时间不长,发育还很不成熟,适应市场要求的规则还没有确立起来,市场机制的运行也不规范,这些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经济秩序的规范离不开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
  
  作为一种契约式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要以契约的形式来体现和反映经济活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以经济契约为基本运行机制的市场体制,就可以改变市场主体缺乏自律意识,从规则和管理漏洞中去谋取利益的状况。改变市场主体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地去牟取暴利的现象,才能保障社会的经济生活按照其内在的经济规律正常运行并得到持续的发展,才能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其次,要在政治上健全契约民主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选举产生政府。所以,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就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契约关系。政府既然作为被委托人,就必须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活动。而人民,既然是委托人,就应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起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健全契约民主制度,就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才能形成人民与政府之间和谐的局面,真正实现国家公权力和人民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再次,要在法律上健全契约制度。一是要建立契约产权制度。“没有个人所有者,就没有个人对所发生的事负责,甚至没有为双方共同利益而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激励。”只有明确地界定产权关系,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从法律上予以保护,才能使公民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建立起责权对等的新型价值体系。二是要健全契约奖惩机制。平等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基础上缔结的契约,就是规定了契约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契约奖惩机制,就是促使契约的法律效力得以彰显,提高契约主体违反契约的成本,从而消除背信弃义等随意违反契约的现象,促使人民忠于契约,尊重和遵守契约制定的规则,从而使自己的合理的利益得到保护。
  
  最后,要构建完善的契约道德体系。对契约的尊重也源于道德的力量。道德虽不似法律具有强制性,但道德却以自律和情感的方式调节人们的自我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非法律的人际关系,成为人们订立和执行契约,做出决策的最后底线。因此,完善的契约道德体系有利于契约精神的培育。它的构建首先要着眼于完善个体契约道德。即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等多种方式,使个人形成诚实信用、守法尊德的精神,不断提升个人的内在道德修养。其次要完善群体契约道德,通过有效的监督和评估等手段,使企业、团体的群体利益与对契约等相关规则的执行相联系,培养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倡导公平竞争、重诺守信、遵纪守法、等价交换的伦理精神,并使这种伦理精神在实际操作中物化为物质形态和制度形态

《契约精神及其培育路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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