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及其培育路径
契约精神及其培育路径
刘胜梅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摘要:市场经济是自由与民主的商品交换经济。作为包含着自由、平等、民主、协商等诸多品格的契约精神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当今中国社会,契约精神严重缺失。中国要实现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进步,就必须培育契约精神,实现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实现社会生活的契约化,并构建完善的契约制度体系。
关键词:契约;契约精神;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B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I 2012)IO - 0010 - 04
作者简介:刘胜梅(1973-),女,山东莱州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近现代伦理学研究。
一、契约的概念形成与契约的精神品格
契约的概念源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本质上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自从罗马法以后,契约这一概念在其漫长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和各种现代观念混合起来”。16-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又将契约观念由经济观念发展为一种社会的和政治的观念,并成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思想武器。
(一)契约的概念发展
“契约”这一概念,最初只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而出现在民商法领域,指的是能够直接或间接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拿破仑法典》第1101条作了经典的表述:“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债务。”随着这个概念的发展,它的使用范围逐渐被扩展到了其他领域。尤其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它更是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社会、政治和道德意义。
何怀宏先生把西方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契约概念归结为以下四种:一是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马法;二是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圣经》;三是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中世纪末“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四是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尔斯著作,康德是先驱者。这四种概念基本上涵盖了契约在发展过程中所扩展到的诸多领域。但无论这一概念是在何种领域中使用,它的成立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即:平等主体间的自由意志的合意,它也是判断契约关系存在的根本标志。
(二)契约精神的内在品格
契约精神是在契约中所蕴含和体现出来的精神,它既是基于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一般要求而呈现的反映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也是包含着自主、诚信、协商等诸多品格的思想价值理念。
首先,契约精神所表现出来的体现自由平等理念,是人性的要求。在契约关系中反映出的缔约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是人类心灵深处的一种最具本质性的需要。
其次,契约精神包含着利益本位的必然趋向。利益是契约的核心。每个自由平等的个体都有追求自己利益、使自己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渴望。通过平等的协商建立起来的契约,强调以个人正当利益为本位,以互利的方式实现自利,从而使得契约主体的合理利益都得到了实现。
再次,契约精神以权责对等为重要原则。契约关系的成立是缔结契约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与互动。它实际上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契约关系的确立就意味着契约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权责对等原则内在地包含在精神契约关系中。
最后,契约精神以健全的法制作为保障。“国家对契约最重要的任务是以国家强制力对依法自由订立的契约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法律的唯一崇高使命就是捍卫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5](P102)尽管契约的实现有赖于契约主体的品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契约从形成到实现更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和保障。契约关系归根结底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本质上也是契约,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因而,契约精神与法治文明密切相关,并以法治为保障。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精神的缺失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已成为经济主体参与社会经济交往活动和进行利益交换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市场契约化程度不高,这从社会上大量存在的为数不少的企业为谋求无本之利或低本高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逃债赖债、偷税漏税、欺诈合同伙伴等现象中可以看出来。因而,彰显民主、平等、自由品格的契约精神还没有确立起来。而契约精神缺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的经济文化中缺少契约精神生长的土壤
我国在历史上是一个法治资源匮乏,缺少契约观念生长土壤的国度,传统经济和文化的深刻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缺乏的重要原因。
首先,对个人合理的正当利益的否定是契约精神缺失的前提。中国传统文化忽视个人的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从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到孟子的“去利怀仁义”,直到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都极力主张重义轻利以至弃利。这里的“义”往往指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利”则指个人的利益。这种重义轻利思想实质上是否定和抹杀了个人的正当利益和物质需要,要求个人利益完全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从而为维护专制统治服务。这与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利益本位思想相背离。契约达成的可能性在于契约主体对利益的追逐和权衡,而漠视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契约精神就丧失了形成的动力机制。
其次,根深蒂固的特权意识与契约精神背道而驰。传统文化强调等级主义与权利差等,强调纲纪伦常与尊卑贵贱观念。这使得宗法家长制与君权至上成为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和权力体系的重要特征。君权至上意味着君主掌握着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君主的集权与专制,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专制社会,早已形成了“君主的意志就是法 《契约精神及其培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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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梅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摘要:市场经济是自由与民主的商品交换经济。作为包含着自由、平等、民主、协商等诸多品格的契约精神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当今中国社会,契约精神严重缺失。中国要实现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进步,就必须培育契约精神,实现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实现社会生活的契约化,并构建完善的契约制度体系。
关键词:契约;契约精神;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B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I 2012)IO - 0010 - 04
作者简介:刘胜梅(1973-),女,山东莱州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近现代伦理学研究。
一、契约的概念形成与契约的精神品格
契约的概念源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本质上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自从罗马法以后,契约这一概念在其漫长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和各种现代观念混合起来”。16-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又将契约观念由经济观念发展为一种社会的和政治的观念,并成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思想武器。
(一)契约的概念发展
“契约”这一概念,最初只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而出现在民商法领域,指的是能够直接或间接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拿破仑法典》第1101条作了经典的表述:“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债务。”随着这个概念的发展,它的使用范围逐渐被扩展到了其他领域。尤其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它更是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社会、政治和道德意义。
何怀宏先生把西方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契约概念归结为以下四种:一是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马法;二是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圣经》;三是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中世纪末“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四是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尔斯著作,康德是先驱者。这四种概念基本上涵盖了契约在发展过程中所扩展到的诸多领域。但无论这一概念是在何种领域中使用,它的成立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即:平等主体间的自由意志的合意,它也是判断契约关系存在的根本标志。
(二)契约精神的内在品格
契约精神是在契约中所蕴含和体现出来的精神,它既是基于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一般要求而呈现的反映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也是包含着自主、诚信、协商等诸多品格的思想价值理念。
首先,契约精神所表现出来的体现自由平等理念,是人性的要求。在契约关系中反映出的缔约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是人类心灵深处的一种最具本质性的需要。
其次,契约精神包含着利益本位的必然趋向。利益是契约的核心。每个自由平等的个体都有追求自己利益、使自己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渴望。通过平等的协商建立起来的契约,强调以个人正当利益为本位,以互利的方式实现自利,从而使得契约主体的合理利益都得到了实现。
再次,契约精神以权责对等为重要原则。契约关系的成立是缔结契约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与互动。它实际上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契约关系的确立就意味着契约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权责对等原则内在地包含在精神契约关系中。
最后,契约精神以健全的法制作为保障。“国家对契约最重要的任务是以国家强制力对依法自由订立的契约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法律的唯一崇高使命就是捍卫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5](P102)尽管契约的实现有赖于契约主体的品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契约从形成到实现更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和保障。契约关系归根结底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本质上也是契约,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因而,契约精神与法治文明密切相关,并以法治为保障。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精神的缺失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已成为经济主体参与社会经济交往活动和进行利益交换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市场契约化程度不高,这从社会上大量存在的为数不少的企业为谋求无本之利或低本高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逃债赖债、偷税漏税、欺诈合同伙伴等现象中可以看出来。因而,彰显民主、平等、自由品格的契约精神还没有确立起来。而契约精神缺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的经济文化中缺少契约精神生长的土壤
我国在历史上是一个法治资源匮乏,缺少契约观念生长土壤的国度,传统经济和文化的深刻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缺乏的重要原因。
首先,对个人合理的正当利益的否定是契约精神缺失的前提。中国传统文化忽视个人的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从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到孟子的“去利怀仁义”,直到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都极力主张重义轻利以至弃利。这里的“义”往往指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利”则指个人的利益。这种重义轻利思想实质上是否定和抹杀了个人的正当利益和物质需要,要求个人利益完全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从而为维护专制统治服务。这与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利益本位思想相背离。契约达成的可能性在于契约主体对利益的追逐和权衡,而漠视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契约精神就丧失了形成的动力机制。
其次,根深蒂固的特权意识与契约精神背道而驰。传统文化强调等级主义与权利差等,强调纲纪伦常与尊卑贵贱观念。这使得宗法家长制与君权至上成为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和权力体系的重要特征。君权至上意味着君主掌握着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君主的集权与专制,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专制社会,早已形成了“君主的意志就是法 《契约精神及其培育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