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社会”视野中的民国社会工作发展史
一卷第四期刊登了《社会部南京伤残重建院组织规程》中的“第三条”的“第五组”明确规定:(在职人员)必须“掌理个案调查、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及预防并心理测验精神病社会工作等事项。”同时更进一步的是,1945年第十七期社会部公报发布“考试院”公告《特种考试社会工作人员考试规则》,将社会工作资格认证分成“甲级社会工作人员”和“乙级社会工作人员”两种。第二是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强化控制,比如直接下设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和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的登记处注册。尽管由于解放战争的影响,没能看到“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后果,但是参照西方国家的模式,社会组织被纳入国家治理,实际上可能产生类似“法团主义”或者“多元主义”两种后果,都可能造成社会工作及其组织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得到系统化,专业化和职业化 《“国家一社会”视野中的民国社会工作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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