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来源销蚀媒体公信力
近日一个口口相传的消息就是在这种状况下变成媒体报道的:
“某某某被公安局拘留的消息虽然早就被传得满天飞,但直至本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一位权威人士才传出‘权威’消息:某某某的确因涉嫌诈骗已经被拘留。昨日,记者通过各种渠道采访了与之合作过的几位圈内人士,但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避之不谈。”
这就是近日互联网站和一些纸媒体关于一位著名词作者涉嫌诈骗案的所有报道与评论的消息之源。
我们可以看出,与其说首发这条消息的媒体真找到了肯承担责任的消息来源,不如说是这家媒体经过利害权衡,自己真下了决心,要冒险抢发这个独家新闻。因为以前“早就被传得满天飞”的消息,也不见得没有“权威人士”的透露,只是媒体难于或没有下决心把他们当做正式报道的消息来源而已。口头传播的消息,要有一个“入口”进入大众媒体传播,这个“入口”,就是胆子所在,冲动所在,也是利益所在。
“入了口”就好办了。于是这个独家新闻就成了为别的媒体负责的消息来源,纸媒和网上纷纷转载,或干脆隐去转载来源假装是自己采写出来的独家报道。
这样一个匿名来源的消息,就成了你不转载、不跟进、不评论都显得被动的事。在传播学发现的许多现象中,有一种叫做“媒体间的议程设置”,就是指这种现象。抢发新闻的媒体为别的媒体设置“议程”。抢发的媒体独享首发的利益,也承担首发的风险;而跟进的媒体分享这个话题的眼球效应,同时尽量淡化首发的效应。
有一位过去的同事向我抱怨这种情况:这事哪有什么确定的消息来源。你派记者找遍人跑断了腿,也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可以负责任地确认这条消息,尽管它已经臭了街。但人家发了也就发了;咱们要发,就不行,连名儿都不能提,面对读者,能不感到压力吗?如果每一个像这样的热点你都没有声音,还谈什么在媒体竞争中立身呢?
这种现象也许是当下中国媒体不同体制下的特殊现象。但它反映出中国新闻界已经触及了一个国际新闻界的共同问题,就是消息来源问题和有关消息来源的规范问题。
我国新闻界在表达消息来源方面一直就没有什么规范意识,因为一直就没有什么规范。实际上,没有竞争,没有不同,没有抢发消息,没有媒体的风险意识,消息来源的问题也可以说不存在。
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是随着媒体竞争来的,它同时带来对媒体可信度的考验。因为不管媒体如何确信,没有明示消息来源都是向受众隐藏了重要的新闻要素———可信性的要素,近于“风闻”。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伦理规范》就规定:“可能的话,说明消息来源。公众有权最大限度地了解消息来源的可靠度。”
太多的匿名消息来源,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利于建立整个新闻界的公信形象。
实际上,匿名消息来源在国际新闻界都是假新闻的温床。美国主流媒体对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深有顾忌,有的列为禁例。已停刊的《匹兹堡新闻报》总编辑罗斯甚至开玩笑说:“我们要想在一篇报道中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得经过教皇的批准。”《迈阿密先驱报》的编辑马克·沃什伯恩说:“每次看到‘消息人士说’这样的字眼,我脖子后的头发就会禁不住直立起来,并忍不住想说:‘哦,胡扯,只是你瞎编的。”(均引自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
当然,的确有些国家的媒体有保护消息来源的传统和规范,在特定的情况下哪怕面对法庭也不供出消息来源。但这一方面有媒体和记者甘愿自己承担被判坐牢的传统,另一方面也有支持媒体保护消息来源的法律或判例。我们没有这些,媒体一旦涉讼,不但自己很被动,也是对消息来源的不负责任。
我是乐见新闻竞争的,也主张给新闻业更为宽松的报道环境。单就张俊以这事来说,媒体就“早被传得满天飞”的消息积极争取核实报道,是正确的;公安、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无可奉告”也是正当权力;而对于那些恪守职业准则,坚持不登“风闻报道”的媒体来说,应该珍惜这一种操守,应该有一种定力,相信它会得到受众信任的回报。
而对于“匿名来源”的使用来说,我认为不在于这一次消息是否真实,而在于这种风气有什么样的持久影响。新闻界的好环境,要一寸寸争取;新闻界的好形象,要一点点维护。只是怕那些“早被传得满天飞”的消息,太勾起人的冲动了。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完)
匿名来源销蚀媒体公信力 《匿名来源销蚀媒体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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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被公安局拘留的消息虽然早就被传得满天飞,但直至本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一位权威人士才传出‘权威’消息:某某某的确因涉嫌诈骗已经被拘留。昨日,记者通过各种渠道采访了与之合作过的几位圈内人士,但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避之不谈。”
这就是近日互联网站和一些纸媒体关于一位著名词作者涉嫌诈骗案的所有报道与评论的消息之源。
我们可以看出,与其说首发这条消息的媒体真找到了肯承担责任的消息来源,不如说是这家媒体经过利害权衡,自己真下了决心,要冒险抢发这个独家新闻。因为以前“早就被传得满天飞”的消息,也不见得没有“权威人士”的透露,只是媒体难于或没有下决心把他们当做正式报道的消息来源而已。口头传播的消息,要有一个“入口”进入大众媒体传播,这个“入口”,就是胆子所在,冲动所在,也是利益所在。
“入了口”就好办了。于是这个独家新闻就成了为别的媒体负责的消息来源,纸媒和网上纷纷转载,或干脆隐去转载来源假装是自己采写出来的独家报道。
这样一个匿名来源的消息,就成了你不转载、不跟进、不评论都显得被动的事。在传播学发现的许多现象中,有一种叫做“媒体间的议程设置”,就是指这种现象。抢发新闻的媒体为别的媒体设置“议程”。抢发的媒体独享首发的利益,也承担首发的风险;而跟进的媒体分享这个话题的眼球效应,同时尽量淡化首发的效应。
有一位过去的同事向我抱怨这种情况:这事哪有什么确定的消息来源。你派记者找遍人跑断了腿,也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可以负责任地确认这条消息,尽管它已经臭了街。但人家发了也就发了;咱们要发,就不行,连名儿都不能提,面对读者,能不感到压力吗?如果每一个像这样的热点你都没有声音,还谈什么在媒体竞争中立身呢?
这种现象也许是当下中国媒体不同体制下的特殊现象。但它反映出中国新闻界已经触及了一个国际新闻界的共同问题,就是消息来源问题和有关消息来源的规范问题。
我国新闻界在表达消息来源方面一直就没有什么规范意识,因为一直就没有什么规范。实际上,没有竞争,没有不同,没有抢发消息,没有媒体的风险意识,消息来源的问题也可以说不存在。
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是随着媒体竞争来的,它同时带来对媒体可信度的考验。因为不管媒体如何确信,没有明示消息来源都是向受众隐藏了重要的新闻要素———可信性的要素,近于“风闻”。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伦理规范》就规定:“可能的话,说明消息来源。公众有权最大限度地了解消息来源的可靠度。”
太多的匿名消息来源,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利于建立整个新闻界的公信形象。
实际上,匿名消息来源在国际新闻界都是假新闻的温床。美国主流媒体对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深有顾忌,有的列为禁例。已停刊的《匹兹堡新闻报》总编辑罗斯甚至开玩笑说:“我们要想在一篇报道中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得经过教皇的批准。”《迈阿密先驱报》的编辑马克·沃什伯恩说:“每次看到‘消息人士说’这样的字眼,我脖子后的头发就会禁不住直立起来,并忍不住想说:‘哦,胡扯,只是你瞎编的。”(均引自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
当然,的确有些国家的媒体有保护消息来源的传统和规范,在特定的情况下哪怕面对法庭也不供出消息来源。但这一方面有媒体和记者甘愿自己承担被判坐牢的传统,另一方面也有支持媒体保护消息来源的法律或判例。我们没有这些,媒体一旦涉讼,不但自己很被动,也是对消息来源的不负责任。
我是乐见新闻竞争的,也主张给新闻业更为宽松的报道环境。单就张俊以这事来说,媒体就“早被传得满天飞”的消息积极争取核实报道,是正确的;公安、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无可奉告”也是正当权力;而对于那些恪守职业准则,坚持不登“风闻报道”的媒体来说,应该珍惜这一种操守,应该有一种定力,相信它会得到受众信任的回报。
而对于“匿名来源”的使用来说,我认为不在于这一次消息是否真实,而在于这种风气有什么样的持久影响。新闻界的好环境,要一寸寸争取;新闻界的好形象,要一点点维护。只是怕那些“早被传得满天飞”的消息,太勾起人的冲动了。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完)
匿名来源销蚀媒体公信力 《匿名来源销蚀媒体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