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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起源与村落边界——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中“集体资产”的分割


法性已经形成,依靠一个简单的权威界定已经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最后的分配方案是否与大部分利益相关群体的主观认知相一致,无疑是减少分歧和争执的决定性的因素。
  
  总之,集体资产的多样化存在形式,以及不同意识形态对集体资产形成的多样化认知,为各个成员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进行产权诉求,提供了多样化的意识形态工具。这与日益复杂多样的共同体成员身份一起,成为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集体财产”分割中分歧、矛盾和冲突最主要的来源。毕竟面对不菲的征地拆迁补偿费或村改居中用于分割的“集体资产”,是否有资格参与集体资产的分配,以及按照何种原则进行分配,将直接影响到某些成员及其家庭涉及几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收入。
  
  三、规则应该由谁来制定:立宪选择与村民“自治”之殇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应该由谁来界定、集体资产的分割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等对于当事者利益攸关的大事,到底应该由谁来决定?按照目前学术界比较流行的说法,集体资产的分割应该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广大集体成员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决定。但是现实中的“民主”实践遇到了两个方面的难题:一个是集体的边界多样化对民主实践的运作提出了挑战,自治往往会成为少数户籍居民分割集体资产,对其他利益相关群体实施剥夺的合法性程序。二是意识形态的多样化,使得意识形态成为利益诉求的工具,在缺乏“无知之幕”的情况下,可以达成一致同意的布坎南意义的“立宪选择”成为乡村民主实践的“奢求”。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施的民主决策反而成为矛盾和冲突的制造者。正是这些方面原因的存在,很多基于“民主”和“自治”原则而实施的集体资产分割,反而引发了无休止的上访和诉讼;同时,也有大量的村居因为惮于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而不得不一再延迟村改居和集体资产分割的实施进程。
  
  四、可能的出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村实现了“村改居”,在这个过程中,关于集体资产的分配问题往往是关键。在2000年之前,农村土地升值还不算太快,各地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也不是很大,因此,在“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分配所遇到的困难也不是很大。但是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尤其是城郊土地,升值的潜力越来越大,集体资产数千万甚至数亿元、数十亿元的村庄越来越多, “村改居”过程中因为集体资产分割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尖锐和激烈。那么,如何分配这些资产,才能避免产生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呢?
  
  首先,要对村落边界多样化以及村落成员身份多样化的事实进行比较充分的调研,了解广大村民对这些事实的认知,以及他们对于集体资产来源多样化的认知,充分了解当事者认知中的意识形态和合法性标准是什么。
  
  其次,基于对事实和认知的调研,在超越村落的市或省级层面,至少是在县级以上层面(避免太多的利益关联)制定关于村落成员边界的标准,以及对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来源进行界定,并以法令或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照顾到不同地区的差异性,使得相关的界定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广大村民对村民身份和财产来源的认知,避免更多不公平感的产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人们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运用意识形态工具来进行无休止的争执和冲突,减少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中“集体资产”分割所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财产起源与村落边界——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中“集体资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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