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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起源与村落边界——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中“集体资产”的分割


  财产起源与村落边界——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中“集体资产”的分割
  
  刘玉照,上海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近几年,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化和征地拆迁,由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过程中的“集体资产”分割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也发生了多起,在舆论界和学术界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综观最近几年相关的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冲突各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问题上:因征地拆迁补偿或村改居而产生的规模比较庞大的集体资产应该如何分割?哪些人有权利分享这些资产?每个人分享的份额应该如何确定?进而言之,集体产权分割问题上的分歧,又主要聚焦在对两个基本问题的认识上:一个是村落共同体的边界如何界定?二是村落集体资产是如何创造的?本文将对这两个分歧的表现和原因做进一步的分析,反思目前学术界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流动与村落共同体边界的多元化
  
  涉及到集体资产的分配,首先要明确的一个事情是村落共同体的边界,即哪些成员有资格享受集体资产的收益,或者说有资格参与集体资产的分配。在一个传统的村落当中,除了自然的婚迁之外,村落成员往往比较稳定,对于这些村落来讲,确定村落共同体的边界和集体成员的身份相对比较简单。但是对于大部分面临着大规模征地拆迁和村改居的城郊村落来讲,由于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这个问题变得十分复杂。
  
  首先,这些村落中往往都聚集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很多外来人口是举家迁移,在这些村落中已经生活了好多年,有些早期过来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粮大户,可能已经在当地生活了近20年,有些甚至已经在当地建了房子,落了户口。这些人虽然还被当地村民看作是外来人口,但事实上他们已经与原来的流出地社会失去了联系,在当地社会落地生根。当他们面对征地拆迁或者村改居,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和长期居住的房屋时,他们虽然不能够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益,但是否也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
  
  其次,这些村落中原有的户籍居民,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动。有些已经举家迁往城市或者周边城镇,有的则在历次的征地拆迁和城市化运动中改变了户籍身份,变成了城镇居民。按照一般的逻辑,这些举家迁出的村民,尤其是已经获得城镇居民身份的村民,不应该再来分享征地拆迁和村改居集体资产分割的好处了。但是由于这些村民“农转非”的时机不同,他们从“农转非”中获得收益也不同。早期, “农转非”本身就可以带来很大的收益,包括更好的收入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但是后期, “农转非”的收益就十分有限了,尤其是一些几乎没有享受到一点好处的“农转非”人员,他们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工作和福利待遇,而且还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农村土地,这些人甚至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和住房,重新回到村落当中居住和生活,成为长期生活在村落中的“城镇居民”。对于这些人来讲,他们哪些人可以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和集体资产分割的收益,哪些人没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者哪些人可以参与哪一部分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等,都成为棘手的问题。还有一些因参军、上学和婚姻本应该迁出而实际上并没有迁出的户籍人口,他们及其家属又有没有资格参与分配?
  
  再次,最近几年,由于大规模的房产开发,有些村落中还住进了大量的商品房住户和从城市中心地区迁出的城镇居民。(社会学论文 fanwen.oyaya.net)他们虽然没有当地农民的户籍身份,并且很多居民也并不把他们的户籍迁入到目前居住的小区。但是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他们在现在或者不久的将来,都将实实在在地成为这个村落物理范围内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居民。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虽然很少对分割村落“集体资产”抱有幻想,但是他们对于相关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并不低,如何在集体资产分割中对于他们的集体诉求给予回应,也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总体来讲,目前的城郊村落,一方面是外来人口的大规模迁入,另一方面是本村年轻居民的大规模迁出;导致在原有村落的地区范围内,很多村落的外来人口已经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本地户籍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们共同赖以生存或生活的土地被征用,或者整个村落即将消逝之际,哪些人可以在这丰盛的最后的晚餐中分得一杯羹,成为大家争执和冲突的焦点。毕竟,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益,会让任何一个利益相关者都怦然心动,甚至不择手段。
  
  二、“资本创造”、“劳动创造”与“天赋村籍”——关于集体资产起源和分配的意识形态之争
  
  除了村落共同体成员的边界难以确定之外,关于集体资产合法性的来源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根据初步的调研,在“村改居”过程中关于集体资产起源和分配问题上,大概有三个基本的逻辑:一是基于传统的“成员权”逻辑,即以不同时期形成的“天赋村籍”为边界,相信集体资产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应该按人头平均分配集体资产。这个逻辑大部分发生在集体边界比较稳定、人员流动还不是很大的村庄。二是“劳动创造”的逻辑,即承认集体资产主要是集体成员的劳动创造的,因此从上个世纪50年代入社到80年代集体经济解体,按照集体成员参与集体劳动的份额来进行分配,这个逻辑大部分发生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比较浓厚、集体资产更多以厂房设备等非土地资产为主的地区。三是“资本创造”的逻辑,即承认集体资产主要是由原始资本创造的,即集体资产的分配主要按照当年入社或乡镇企业创办时期的原始投入来分配,这个逻辑大部分发生在商业传统比较浓厚的江浙地区。当然,更多的村落采取的是以上三种逻辑的混合模式。
  
  “资本创造”和“劳动创造”的差异,曾经是过去一个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意识形态争论当中关于资本创造合法性理论的一个基本分歧所在,而“天赋村籍”也曾经是中国传统村落共同体保持稳定和良好秩序的基础。在当前的社会状况下,虽然单纯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争论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并且在短短100年中,经历了从传统农业社会到社会主义的改造,以及30年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中国农村,多样化的意识形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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