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中版权的立法现状与发展问题初探
几方面的内容:
其一、专有性与网络传播的公开、公用性的矛盾。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知识、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极难被权利人控制。这就产生了传统的著作权法与网络传播新形势下的第一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中最新的实体法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有的理论家提出以“弱化”、“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这一矛盾。但更多的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郑成思教授认为“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趋势,应当说对发展中国家未必有利但目前没有发展中国家表示“坚决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是抵制不了的”。因此郑教授认为“发展中国家就及早研究对策。”
其二、地域性与网络传播的无国界性的矛盾。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针对这一问题,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曾有人提出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播的无国界性,以解决这一矛盾,但在实践中,困难极大,或根本无法做到。于是我们不得不考虑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来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以此来解决这一问题。
其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知晓权的矛盾。人们对网络传播的衷爱主要在网络传播为知识与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经济更有效更决捷的接收与使用方式,而版权作品的价值也就在于公众的接收与利用。但这一新技术手段使得各种形式的作品的复制轻而易举到了著作权人根本无法控制的地步,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有新技术、新传媒中几乎消失。 一些人疾呼:“当我查不出是否有人,以及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制造复制品时,阻止他人复制我的作品的法律还有何用!” 矛盾解决的要点如何协调版权人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过分严格的版权保护并不是一条可取之路,美国白皮书被否决已表明了这一点。
三、结论
总之,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随着“涉网”版权纠纷的增多,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已成为目前《著作权法》新的挑战。《著作权法》必须适应新的技术条件的要求,平衡作者、传播者和受众三方的利益,应将作者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权利列为单独权利加以保护。在调整完善《著作权法》时应参照国际通行的立法标准和司法经验,使我国的《著作权法》成为一部既不盲目屈从于外来因素的影响,又与国际接轨的,适合网络传播环境的版权法。我们认为在调整和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法》时,除了要注意一些相关概念对于网络传播环境下的覆盖力问题外,还要要注意到未来技术发展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陈洁《便宜的午餐:你怎么吃?》载《中华读书报》2000年11月8日。
目前学界对于著作权与版权是否可以作为同义使用还有论争,为避免造成歧义,《著作权法》第51条特别指出这两者是同义语,本文据此展开论述。
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尼葛洛庞帝著:《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0页。
《中华读书报》2000年12月20日第19版。
资料来源:郑思成主编:《知识产物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该报告又被称为白皮书,由于人们担心白皮书对网络传播环境下的版权采取的严格保护措施,可能不利于民主与自由的信息传播等多方面的原因,于1996年夏季国会否决了该报告。
赖茂生、林琳:《因特网信息传播中的管理问题及其对报业的影响》,载《中国新闻科技》1999年5月。转引佘绍敏:《互联网信息流通中的政府控制》,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年第4期,第16页。
[法]埃马纽埃尔·米修主编:《法国与欧洲信息技术法律实务指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326-327页。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8页。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是从80年代着手起草,于1990年9月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起实施生效。实践证明《著作权法》基本上是一部好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998年1月,国家版权局正式向国务院呈递修改《著作权法》的报告并起草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当年11月正式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未获通过。
《网络传播中版权的立法现状与发展问题初探(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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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专有性与网络传播的公开、公用性的矛盾。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知识、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极难被权利人控制。这就产生了传统的著作权法与网络传播新形势下的第一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中最新的实体法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有的理论家提出以“弱化”、“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这一矛盾。但更多的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郑成思教授认为“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趋势,应当说对发展中国家未必有利但目前没有发展中国家表示“坚决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是抵制不了的”。因此郑教授认为“发展中国家就及早研究对策。”
其二、地域性与网络传播的无国界性的矛盾。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针对这一问题,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曾有人提出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播的无国界性,以解决这一矛盾,但在实践中,困难极大,或根本无法做到。于是我们不得不考虑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来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以此来解决这一问题。
其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知晓权的矛盾。人们对网络传播的衷爱主要在网络传播为知识与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经济更有效更决捷的接收与使用方式,而版权作品的价值也就在于公众的接收与利用。但这一新技术手段使得各种形式的作品的复制轻而易举到了著作权人根本无法控制的地步,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有新技术、新传媒中几乎消失。 一些人疾呼:“当我查不出是否有人,以及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制造复制品时,阻止他人复制我的作品的法律还有何用!” 矛盾解决的要点如何协调版权人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过分严格的版权保护并不是一条可取之路,美国白皮书被否决已表明了这一点。
三、结论
总之,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随着“涉网”版权纠纷的增多,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已成为目前《著作权法》新的挑战。《著作权法》必须适应新的技术条件的要求,平衡作者、传播者和受众三方的利益,应将作者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权利列为单独权利加以保护。在调整完善《著作权法》时应参照国际通行的立法标准和司法经验,使我国的《著作权法》成为一部既不盲目屈从于外来因素的影响,又与国际接轨的,适合网络传播环境的版权法。我们认为在调整和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法》时,除了要注意一些相关概念对于网络传播环境下的覆盖力问题外,还要要注意到未来技术发展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陈洁《便宜的午餐:你怎么吃?》载《中华读书报》2000年11月8日。
目前学界对于著作权与版权是否可以作为同义使用还有论争,为避免造成歧义,《著作权法》第51条特别指出这两者是同义语,本文据此展开论述。
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尼葛洛庞帝著:《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0页。
《中华读书报》2000年12月20日第19版。
资料来源:郑思成主编:《知识产物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该报告又被称为白皮书,由于人们担心白皮书对网络传播环境下的版权采取的严格保护措施,可能不利于民主与自由的信息传播等多方面的原因,于1996年夏季国会否决了该报告。
赖茂生、林琳:《因特网信息传播中的管理问题及其对报业的影响》,载《中国新闻科技》1999年5月。转引佘绍敏:《互联网信息流通中的政府控制》,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年第4期,第16页。
[法]埃马纽埃尔·米修主编:《法国与欧洲信息技术法律实务指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326-327页。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8页。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是从80年代着手起草,于1990年9月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起实施生效。实践证明《著作权法》基本上是一部好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998年1月,国家版权局正式向国务院呈递修改《著作权法》的报告并起草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当年11月正式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未获通过。
《网络传播中版权的立法现状与发展问题初探(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