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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证监合作难题


    2月4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稀土控股有限公司(0769.HK)发布公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结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对本公司事务进行之查讯,而根据现有之证据,证监会无意作出进一步查讯。”
    这或许是位于江苏宜兴的中国稀土公司最希望看到的结局。2003年5月20日,由于涉嫌违规操作,该公司被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要求提供若干资料”;而现在,“证监会无意作出进一步查讯”。
    接近香港证监会的消息人士告诉《财经》,由于没有找到有效证据,香港证监会目前只能结束这个调查。香港监管当局对于在港上市的内地企业的调查,由于两年司法制度之差异,已是多年的难题。

港式监管
    作为中国内地首家赴港上市的民营企业,中国稀土控股有限公司1999年在香港联交所IPO筹资、2001年配售再融资时,一度受到香港投资者热捧,其董事长蒋泉龙也备受瞩目。2001年,蒋以11.4亿元的个人资产,在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中排名第39位。然而2003年春之后,该公司被指财务报表造假,香港证监会自当年5月起对其查讯,一度黑云压城,几被视为“欧亚农业”第二(详见本刊2003年5月20日号报道《中国稀土黑洞显现》)。
    然而,对于该公司的调查,除了香港证监会于2003年7月公开承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对中国稀土公司展开查讯,并透露联交所曾要求该公司刊发公布澄清一些事实,似乎并无其他动作。
    香港证监会“无意继续查讯”之后数日,中国稀土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向《财经》证实,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并未惊动该公司,“他们可能是通过中国稀土在香港的上市中介公司,或者为我们审计的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审批报告及其他企业内部文件,得到诸如企业生产能力等的信息,然后进行测算和调查。”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是“外围企业调查”,并未进入公司核对账目,而中国稀土亦没有感觉到中国监管当局的介入。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这主要是受目前香港证券市场监管框架所限:香港证监会的立案需要相当确凿的证据,而对于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纵使得到中国证监会紧密的配合,香港证监会到内地调查也不是易事。
  香港目前施行的监管模式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由不同的法定监管机构执行法规,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另一层次是由香港交易所在上述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再对上市公司订立额外的资格要求,包括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投资者能在知悉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长期以来,香港证监会和交易所分别在这两个层面上扮演主要角色:证监会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规,在上市公司监管事宜上拥有法定执行权,但却不掌握第一手材料;交易所负责上市公司的资格确认,即负责监察上市公司之于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合规情况。 如果出现问题,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调查也只能通过写信质询。
    香港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模式,已遭到市场和媒体的多次质疑。在中国稀土事件中,香港交易所曾经要求中国稀土发布公告,澄清其正在被香港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进行查讯的事实;但中国稀土则援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一)条“保密责任”,拒绝发出公告。
  2003年4月开始执行的上市通告双重存档制度(即上市公司透过联交所发放的通告将被视作同时提供给香港证监会),此一改变使香港证监会对发放虚假和刻意误导通告的上市公司拥有调查及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法定执行权力。但对于跨境监管,因为涉及核对公司账目和申报材料,香港证监会的能力依然受掣。

困局依旧
    香港交易所向《财经》表示,交易所无权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当我们获悉媒体或市场上有一些传闻,且这些传闻将影响到投资者对某家上市公司的判断,我们就会和这家公司联络,要求其披露有关信息。但我们本身没有权力进入该公司内部调看其账目。”
    交易所其实更多倚靠的是市场力量:对可能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一般先通过核数师、媒体的工作,向公众传递信息;失去投资者信任后,公司的股价自然下跌,银行、供货商由此产生警惕;公司内部矛盾爆发,或许就有内部人向监管部门提供证据,最后据此将之绳之以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以前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拥有法定执行权的香港证监会如果要调查内地公司,则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配合——这涉及司法管辖权问题。但是目前具体如何共同行动,并无相关法规,致使香港证监会在内地的调查缺少法律依据。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可以签署互助备忘录,如美国和欧洲、日本等都有这种备忘录,而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尚无这种合作机制。
  接近香港证监会的人士对《财经》表示,证券市场可以仿效银行业的跨境调查。银行业的跨境调查协作比较常见: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要调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的状况,在征得当地监管部门同意或者在当地监管部门陪同下,就可以进行。美联储曾经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配合下在中国国内调查过问题银行。同样,在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发生后,中国人民银行也是在美联储和美国货币监理署的配合之下展开调查。
    《财经》采访获知,香港证监会曾致函中国证监会,希望将跨境监管合作的内容写进中国《证券法》修改草案,使香港证监会委托中国证监会搜集证据有法可循。但是,此次《证券法》修订将不涉及到跨境监管合作问题。据说,中国证监会存在一种担心,如果以法律形式确定跨境监管合作,内地证监部门所提供资料将成为香港证监当局相关执法行动的证据,但如果这些资料有纰漏,则中国证监会或有承担法律责任之虞。
    也许在内地和香港证券市场之间建立监管合作框架是一个动力问题——当内地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有香港企业在中国上市时,就轮到中国监管方面采取主动了。但是,跨境监管的缺位,毕竟会间接影响内地在港上市公司的信用,并最终影响更多的内地公司赴港上市融资。

渴望突破
    2月5日、6日连续两天,香港证监会对外发布信息称,“国际证监会组织已成立对付证券欺诈及市场违规行为的主席专责小组”。这一专责小组刚于2月5日在西班牙马德里成立,被国际证监会组织赋予统筹国际监管合作的使命。
    细查香港证监会释放的信息,不难发现这些信息都围绕着一个中心:制造反证券欺诈和市场违规的跨境合作氛围,宣示证监会的决心。这说明,对

上市公司的跨境监管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修订案实施将近一年之后,仍然力有不逮,香港证监会仍然渴望破局。
    身兼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主席的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强调:“各国的监管当局将携手合作,以强化彼此的金融市场在应付金融欺诈事件方面的能力。”
    香港证监会的公告还特意回顾了2002年国际证监会组织采纳的一份有关监管合作及信息分享的多边谅解备忘录。原则上,这份备忘录为跨境调查国际性证券欺诈个案提供了有力支持。沈联涛表示,多个主权当局正在同心协力落实国际证监会组织在披露、审计、信息分享和合作方面的原则,以携手对付金融欺诈事件。■

资料
内地企业在港上市争议事件一览
杰威国际
    2001年六七月间,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被包装成杰威国际控股公司(公司注册地为百慕大群岛),寻求在港上市。杰威声称其2000年的总营业额为1.88亿港币,而盈利则达到了5542万港元。而2001年这个数字将达到6600万港元。由于市场氛围良好,杰威国际的IPO甚至未经路演,就吸引到250倍的超额认购。
    然而两封递交至香港联交所和承销团的匿名信,让杰威上市胎死腹中。信中附有大量数据,声称杰威财务报表严重失实。2001年7月3日,承销团发布公告称情形有变,上市或将延迟;4日,正式宣布放弃上市。
    一周之后,香港方面称杰威董事长林再德失踪。随后香港联交所对此事进行调查,但最后不了了之。

超大农业
   2002年10月22日,另一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民企超大农业(0682,HK),被联交所停牌。此前一日,超大农业宣布年度财报,收入11.5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8.7%;净利6.21亿元,同比增长41%,业绩骄

《内地香港证监合作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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