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具有的筹资,产权复合与重组、资金导向与资源优化配置、宏观调控等重要功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功能的实现程度,取决与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而证券市场的效率来自严密的监管和适当的自由度,集中体现在管理模式对于环境变化的适应度和监管政策的灵活度。
所谓监管,一般指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政府或其他授权机构,通过设定一定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对有关机关或参与者活动的合规性,进行持续的和专门的监督,以限制参与者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或不产生有违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的后果,并对不合规行为及其后果实施监察或处理。
监管是实现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经济中,由于自然垄断、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和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此时,作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就要用“看的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缺陷,对经济活动和市场进行干预、监管。实行监管的目的,就是要减少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垄断、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对于信息透明度要求高、参与者利益联系紧密、价格波动频繁、容易产生人为操纵、欺诈行为的经济部门和市场活动,更应该实行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保障经济活动健康地发展。
证券市场是一个需要实行监管的市场。然而,过紧的监管会引起市场参与的减少,抑制市场活跃度和创新概念的推出,增加交易成本。而过松的市场监管则会纵容欺诈行为和市场操纵,损害投资者。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在维护市场有序高效地运作、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同时,有效遏止市场操纵、欺诈等行为。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何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又维持市场安全有效,是证券市场监管者在复杂多变的市场条件下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症结,主要表现为行政干预和计划色彩依然浓厚,直接影响了股市的平稳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今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证券监管思路也相应地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原先带有较强计划色彩的控制风险思路转向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揭示风险思路。
这一重大转变,源于对我国证券市场近十年监管实践的认识的深化。证券市场是一个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市场,投资者参与其中,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证监会多位领导反复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但对这个“保护中小投资者”不应狭隘地被理解为保护中小股民获利,而是在“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保护中小股民与大户们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这一转变最重要的标志是:一级市场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
审批制的出发点,在于通过监管部门的质量把关,把那些业绩差,不符合发行和上市条件的公司拒之门外,从源头上控制证券市场的风险。而事实上,由于审批制重条件轻披露,加上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致使一些公司发行与上市时有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事项,给市场留下了重大隐患,红光案就是一个典型。而且,上市公司的质量也是不断变化的,这也是审批制不能控制的,一旦风险浮出,监管部门反而难脱尴尬境地。
实行核准制,则将公司发股和上市的决定权交给了市场,即各种中介机构和公司自身,这些中介机构和公司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也为了免遭法律严格的惩罚,极力推荐优秀公司,并依照有关法律严格掌握发行和上市条件,严格进行信息披露,从而有效地实现了风险的最大揭示和市场化。
这一转变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二级市场从关注指数涨跌转向了做好裁判工作,从“保壳”转向“筛壳”。以前,为了控制二级市场风险,监管部门经常在行情火暴时泼凉水,在行情低迷时出利好;对垃圾股一味迁就,实行“保壳”政策。这些措施看似控制了市场风险,实则市场风险非但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反而被掩盖,积累甚至扩大了。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表示,监管部门不应关注指数,而应做好裁判工作,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在经过充分的风险揭示后,对连续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实行摘牌,这些市场化的措施,充分体现了风险揭示,风险自担的监管新思路。
这一转变的第三个重要标志是对已上市公司的监管从注重业绩转向了注重信息披露。在传统控制风险的监管思路下,监管部门更多地关注的是上市公司业绩的好坏,而忽视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今年以来,在揭示风险这一新的监管思路的指导下,证券部门关注更多的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运作和业绩交由上市公司自己去决定和考虑,监管部门不再去干预。在信息披露上,对所有上市公司——不论是绩优公司还是绩差公司一视同仁,要求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客观。
以上文中不断提及信息披露,下面我就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信息披露一般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先进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股票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活动标准。从证券市场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制定的一种证券市场游戏规则;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则是其按照这一法律制度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这种商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而证券这种商品的特殊主要又是由其特殊的价值决定方式所决定的。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价值来自于生产该商品所投入的劳动,证券是根据法律规定发行的代表对财产所有权的收益权的一种法律凭证,其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它代表了对一定数量的现实资本占有权,可以用来买卖,具有交换价值,且由于它还代表了对占有的该部分实现资本收益的所有权,所以其交换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所代表的这部分现实资本的大小,而且还与这部分现实资本的收益能力有关,是现实资本和收益能力两者的综合结果。
证券的交换价值不仅表现在它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多少上,更多地是表现在其投资价值的高低上,即它所具有的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上,且证券这种商品的价值具有主观预期性,这就使得证券产品的交换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因此完全可以说证券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本身则是该信息产品的一个主要信息源,且因为上市公司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其面临的又是一个连续不断变化着的环境,公司的经营决
有效资本假设理论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有关某个资本品的全部信息都能够迅速、完整和准确地被某个关注它的投资者所得到,进而作为该资本品的购买者能够根据这些信息明确地判断出该资本品的价值,从而得以以符合价值的价格购买到该资本品。
将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应用于股票市场,就可得出以下结论:在一个有效的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曲线上的任意一点的价格均最真实,最准确地反映了该股票及其发行人在该时点的全部信息。由此可见,若股票市场是有效的,则任何一个在该市场上交易的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都应当全面反映了该股票的价值,而该价值是所有投资者通过对该股票发行者的所有信息判断而取得的。若一股票市场满足上述假设则将其称之为有效市场。所谓的有效是指价格对信息的反映具有很高的效率,这一高效率不仅是指价格对信息反映的速度,且包括价格对信息反映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要该有效市场得以建立需要有四个条件:①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即有关每一只股票的全部信息都能充分地、真实地、及时地在市场上得以公开。②信息从公开到被接收的有效性,即有关每一只股票的全部信息都能充分地、真实地、及时地被关注该股票的投资者所获取。③信息接收者对所获取信息做出判断的有效性,即每一关注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根据所获取信息做出一致的、合理的、及时的价值判断。④信息的接收者依据其判断实施投资的有效性,即每一关注该股票的投资者都能根据其判断做出准确、及时的行动。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能够完全满足有效资本市场四个条件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根据这四个条件被满足的程度的不同,将资本有效性划分为三个层次: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弱式有效市场,此外还有一个不同于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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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监管,一般指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政府或其他授权机构,通过设定一定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对有关机关或参与者活动的合规性,进行持续的和专门的监督,以限制参与者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或不产生有违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的后果,并对不合规行为及其后果实施监察或处理。
监管是实现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经济中,由于自然垄断、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和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此时,作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就要用“看的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缺陷,对经济活动和市场进行干预、监管。实行监管的目的,就是要减少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垄断、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对于信息透明度要求高、参与者利益联系紧密、价格波动频繁、容易产生人为操纵、欺诈行为的经济部门和市场活动,更应该实行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保障经济活动健康地发展。
证券市场是一个需要实行监管的市场。然而,过紧的监管会引起市场参与的减少,抑制市场活跃度和创新概念的推出,增加交易成本。而过松的市场监管则会纵容欺诈行为和市场操纵,损害投资者。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在维护市场有序高效地运作、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同时,有效遏止市场操纵、欺诈等行为。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何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又维持市场安全有效,是证券市场监管者在复杂多变的市场条件下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症结,主要表现为行政干预和计划色彩依然浓厚,直接影响了股市的平稳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今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证券监管思路也相应地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原先带有较强计划色彩的控制风险思路转向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揭示风险思路。
这一重大转变,源于对我国证券市场近十年监管实践的认识的深化。证券市场是一个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市场,投资者参与其中,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证监会多位领导反复强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但对这个“保护中小投资者”不应狭隘地被理解为保护中小股民获利,而是在“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保护中小股民与大户们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这一转变最重要的标志是:一级市场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
审批制的出发点,在于通过监管部门的质量把关,把那些业绩差,不符合发行和上市条件的公司拒之门外,从源头上控制证券市场的风险。而事实上,由于审批制重条件轻披露,加上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致使一些公司发行与上市时有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事项,给市场留下了重大隐患,红光案就是一个典型。而且,上市公司的质量也是不断变化的,这也是审批制不能控制的,一旦风险浮出,监管部门反而难脱尴尬境地。
实行核准制,则将公司发股和上市的决定权交给了市场,即各种中介机构和公司自身,这些中介机构和公司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也为了免遭法律严格的惩罚,极力推荐优秀公司,并依照有关法律严格掌握发行和上市条件,严格进行信息披露,从而有效地实现了风险的最大揭示和市场化。
这一转变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二级市场从关注指数涨跌转向了做好裁判工作,从“保壳”转向“筛壳”。以前,为了控制二级市场风险,监管部门经常在行情火暴时泼凉水,在行情低迷时出利好;对垃圾股一味迁就,实行“保壳”政策。这些措施看似控制了市场风险,实则市场风险非但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反而被掩盖,积累甚至扩大了。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表示,监管部门不应关注指数,而应做好裁判工作,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在经过充分的风险揭示后,对连续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实行摘牌,这些市场化的措施,充分体现了风险揭示,风险自担的监管新思路。
这一转变的第三个重要标志是对已上市公司的监管从注重业绩转向了注重信息披露。在传统控制风险的监管思路下,监管部门更多地关注的是上市公司业绩的好坏,而忽视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今年以来,在揭示风险这一新的监管思路的指导下,证券部门关注更多的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运作和业绩交由上市公司自己去决定和考虑,监管部门不再去干预。在信息披露上,对所有上市公司——不论是绩优公司还是绩差公司一视同仁,要求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客观。
以上文中不断提及信息披露,下面我就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信息披露一般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先进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股票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活动标准。从证券市场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制定的一种证券市场游戏规则;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则是其按照这一法律制度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这种商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而证券这种商品的特殊主要又是由其特殊的价值决定方式所决定的。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价值来自于生产该商品所投入的劳动,证券是根据法律规定发行的代表对财产所有权的收益权的一种法律凭证,其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它代表了对一定数量的现实资本占有权,可以用来买卖,具有交换价值,且由于它还代表了对占有的该部分实现资本收益的所有权,所以其交换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所代表的这部分现实资本的大小,而且还与这部分现实资本的收益能力有关,是现实资本和收益能力两者的综合结果。
证券的交换价值不仅表现在它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多少上,更多地是表现在其投资价值的高低上,即它所具有的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上,且证券这种商品的价值具有主观预期性,这就使得证券产品的交换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因此完全可以说证券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本身则是该信息产品的一个主要信息源,且因为上市公司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其面临的又是一个连续不断变化着的环境,公司的经营决
策就会不断进行调整,相对的对公司经营业绩的预期也会随之不断调整,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还是一个不断发布新信息的动态信息源,新信息的出现则有可能导致人们改变旧的判断,形成新的判断,从而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调整。易见,一个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是一个能随时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的预期因素的价格。而各种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能否被及时地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的程度,虽取决于多个方面的环节和各种不同的因素,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却是决定这一切的基础,以下通过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上得以论证。
有效资本假设理论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有关某个资本品的全部信息都能够迅速、完整和准确地被某个关注它的投资者所得到,进而作为该资本品的购买者能够根据这些信息明确地判断出该资本品的价值,从而得以以符合价值的价格购买到该资本品。
将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应用于股票市场,就可得出以下结论:在一个有效的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曲线上的任意一点的价格均最真实,最准确地反映了该股票及其发行人在该时点的全部信息。由此可见,若股票市场是有效的,则任何一个在该市场上交易的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都应当全面反映了该股票的价值,而该价值是所有投资者通过对该股票发行者的所有信息判断而取得的。若一股票市场满足上述假设则将其称之为有效市场。所谓的有效是指价格对信息的反映具有很高的效率,这一高效率不仅是指价格对信息反映的速度,且包括价格对信息反映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要该有效市场得以建立需要有四个条件:①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即有关每一只股票的全部信息都能充分地、真实地、及时地在市场上得以公开。②信息从公开到被接收的有效性,即有关每一只股票的全部信息都能充分地、真实地、及时地被关注该股票的投资者所获取。③信息接收者对所获取信息做出判断的有效性,即每一关注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根据所获取信息做出一致的、合理的、及时的价值判断。④信息的接收者依据其判断实施投资的有效性,即每一关注该股票的投资者都能根据其判断做出准确、及时的行动。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能够完全满足有效资本市场四个条件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根据这四个条件被满足的程度的不同,将资本有效性划分为三个层次: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弱式有效市场,此外还有一个不同于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