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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现状的调查报告


来,导致人才流失。 三、防止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及提升队伍素质的对策思考 法院的法官作为社会生活中主体的一员,从哲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看,一方面他是社会统治秩序的特定维护者,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前者决定了法官的社会组织本质,后者决定了法官的个性自然本质。其社会组织本质与个性自然本质构成法官这一特定社会角色的双重人格载体。作为普通社会成员的法官,其行为必然会受到来自社会诸多方面的影响。前面,我们通过调查了解了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法官的思想动态极不稳定性,因而,为了让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与肖扬院长提出的法官职业化要求相适应,确保法官队伍的稳定。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一些对策: (一)落实人民法院宪政地位,切实提高法官社会地位,让法官一职成为法律工作者一生为之追求和奋斗的目标。落实法院宪政地位,其实质就是要保证法院司法独立,其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我们提出的法院司法独立并不是要法院脱离党的领导,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制衡,而是要法院在党的领导下,遵守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排除来自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干涉,以确保司法权威,树立法院威信。提高法官社会地位,就是要切实落实《法官法》的规定,国家应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尽快出台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然后严格按法官等级执行,不应再去套用行政级别。在英国,凡任命法官者,均会由女王授予爵士称号,以显示法官的身份地位,在我国,可以类似规定凡被任命法官者,可以享受某种社会荣誉或某项高规格的政治待遇,以隆法官社会地位。在前面调查法官的流失方向时,42名法官中流向党政机关者达25人,占人才流失总量的59.5%,这一事实表明,法院政治地位差、法官社会地位低,是导致法官人才流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再不尽快落实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政治地位,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内地法院人才流失就会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人才枯竭。 (二)建立健全法院人才保障机制。该机制应从五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机制,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保障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第二,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机制。中基层法院法官的任命应当提级,并且法官一经任命录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其免职、辞退、降职或处分,以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贵。第三,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机制。提高法官基础工资标准,一般为公务员3至5倍,然后,再实行法官等级津贴,对精英法官增加特殊津贴。第四,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要为每位法官办理职业安全综合保险,增强法官抗御职业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其职业安全。第五,建立法官职业培训机制。建立法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定期、定时对每位法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法官每年开展研讨辩论和外出调研等活动,切实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三)建立法官人才流动机制。该机制分为法官职业准入机制和法官退出机制。对准入机制,就是要提高法院门槛,严格按《法官法》的规定条件,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方能取得担任法官的资格。退出机制就是对不合格或违法违纪不宜再担任法官的人员,应当疏通出口将其分流出去,以保证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水准和纯洁性。 (四)建立健全法官职业监督机制。要求每位法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要制定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诉、控告权利的机制和程序,切实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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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流失现状的调查报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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