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六、提倡必要礼仪,增强爱国意识
29.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需要提倡必要的礼仪,特别要提倡有助于培养对国旗、国歌、国徽崇敬感的必要礼仪,增强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感。 30.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
31.应当大力提供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室、重要会场,严肃、认真、规范地插挂国旗。全日制中小学,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坚持升降国旗的制度。学校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提倡举行庄严、隆重升旗仪式。提倡各地组织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举行对国旗宣誓的成人仪式。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可以在城市中心广场举行隆重升旗仪式。
32.唱国歌是公民表达爱国情感的一种神圣行为,在升国旗仪式和大型集会等活动中,要奏国歌,而且要提倡齐唱国歌。奏、唱国歌时应庄严肃立。在国际体育比赛的颁奖仪式上,升中国国旗、奏中国国歌时,运动员要向向国旗肃立,唱国歌。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会议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出入境口岸适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悬挂国徽。
34.成年公民和小学三年以上学生都应当会唱国歌,并能理解国歌的内容和国旗、国徽的涵义。
七、大力宣传爱国先进典型
35.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加强典型宣传,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中国历史上涌现过无数的著名爱国者、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杰出人物,新中国成立以后又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英雄模范人物,各种新闻传播媒介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宣传介绍。要配合革命领袖、革命先烈、著名爱国者的纪念活动及时组织发表和播出纪念文章和歌颂、宣传他们事迹的文艺作品、文艺节目。提倡在大中小学的教室、图书馆、礼堂等场所,悬挂为中华民族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领袖、先烈和名人的画像、诗词、格言。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村的文化站、俱乐部等公共活动场所也可以贴挂一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著名劳动模范的画像、照片。
36.各级党政领导和宣传部门,要特别注意培养、发现和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各条战线涌现出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使各类先进模范人物成为全社会的典范,成为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崇敬、学习的榜样。
八、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
37.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要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抓好落实。要重视发挥各民主党派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各地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爱国主义教育规划,并认真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要加强检查指导,把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情况,作为考核两个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志之一。
38.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爱国主义教育。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宣传、教育、文化、民政、旅游、园林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接担负着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责任,要依据本《纲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出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人民解放军按本《纲要》总的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制定规划。
39.外事、侨务、对外宣传和主管港、澳、台事务工作的部门,要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其他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提供有关祖国建设成就、国家方针政策、民族历史文化以及优秀文艺作品等文字、图片资料和录音、录像资料,鼓励和引导他们关心祖国、热爱祖国。
40.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协调、指导的责任。要帮助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明确任务,抓好落实。要协同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爱国主义教育的合力。要注意调查研究,实实在在地开展各种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多做实事,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典型经验,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