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监管稳定市场---行政司法机关在证券市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 作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督促所辖地区证券市场各方(投资者、证券公司、交易所、咨询机构等等)依法进行运作。法律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独立监管的权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方面承担了极其重要的使命。但是证券市场的依法运作涉及各个方面,单靠直接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是无法面面俱到的,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规范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才能更加有力。
2001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针对银广夏涉嫌造假事件正式立案稽查,并于两天后派稽查组抵达银川。在此事件中,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部门起了很好的督促作用。
尽管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被授予了独立行使监管证券市场的权利,但是对于督促证券市场依法运作,各方面的辅助力量是必不可缺的。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所辖地区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证管办)在监管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应该积极听取建议,并且给予相应的协调。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入违法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但是有时候由于权力的限制,可以要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助。例如在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市场的时候,当有证据证明在交易中确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同当地的金融机构和法院机关进行协作,依法冻结有关当事人的账户。
当上市公司股票开始在证券市场流通时,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就应积极地履行相应责任行使相应权利,用以保障市场自由、公平和透明地进行交易。
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看,证券交易阶段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阶段的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呈较低水平。可见,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针对由于亏损而导致将终止上市的公司,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将遵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负责证券犯罪的侦查、预审,对应当予以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设有相关部门,专门打击证券犯罪。按照有关法规,公安部门可以拥有专门的侦察、搜查、留置、盘问、执行逮捕等权力。
公安部正在研究和论证打击各种证券犯罪活动的进一步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证券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加大监管的力度,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公安机关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还有一些措施正在研究和论证。只有经过公安机关及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证券犯罪的势头才会得到遏制。
公司成立
企业改制重组完毕的标志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将会涉及到很多文件的呈报和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必须严把审核关,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有: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2)发起人协议书;(3)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证明;(4)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名称的通知;(5)审核推荐部门的意见;(6)公司章程;(7)企业发展的可行性报告;(8)发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公司住所证明。
拟上市公司提交文件后,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直辖市政府)批准,取得相应批文后,即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旦出现问题,那些给拟上市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1、如果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那就是违规行为。如果违规情节比较严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已经构成了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公司
3、如果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批准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样,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行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要经过一年的辅导期。在此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配合拟上市公司的上市辅导工作,完成一些常规性工作。
如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住所问题,车辆过户管理问题,税务管理问题,环保问题等,相应的部门如当地的土地管理局、车管所、税务局、环保局等要为之履行相应手续,严格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尤其是环保问题,必须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抓。当一些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公司提出上市申请的时候,会被要求提交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许可证。这时,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可以徇私枉法,出具虚假报告,并且要及时地严格地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个人和单位也将依法进行严惩。
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可能还会碰到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当地地方政府或是有关部门(如财政局、土管局、水利局)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作为发起人大股东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普通股东的义务有:(1)遵守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法律、行政法规即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大股东的义务有:(1)当其将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时候,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书面报告;(2)其行使表决权的时候,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另外,在核准发行阶段,如果出现当地地方政府既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又是证券公司大股东时,为避免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行为,应该作如下处理:(1)保证地方政府投入或变更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2)保证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的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完全分开;(3)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应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以后,需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可以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针对某些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及股份有公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等违法行为,也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
我国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一定的侦查权。公安机关对犯罪案件侦察完毕,要移送检察院审 《外在监管稳定市场---行政司法机关在证券市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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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针对银广夏涉嫌造假事件正式立案稽查,并于两天后派稽查组抵达银川。在此事件中,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部门起了很好的督促作用。
尽管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被授予了独立行使监管证券市场的权利,但是对于督促证券市场依法运作,各方面的辅助力量是必不可缺的。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所辖地区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证管办)在监管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应该积极听取建议,并且给予相应的协调。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入违法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但是有时候由于权力的限制,可以要求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助。例如在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市场的时候,当有证据证明在交易中确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同当地的金融机构和法院机关进行协作,依法冻结有关当事人的账户。
当上市公司股票开始在证券市场流通时,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就应积极地履行相应责任行使相应权利,用以保障市场自由、公平和透明地进行交易。
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看,证券交易阶段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阶段的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呈较低水平。可见,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针对由于亏损而导致将终止上市的公司,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将遵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负责证券犯罪的侦查、预审,对应当予以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设有相关部门,专门打击证券犯罪。按照有关法规,公安部门可以拥有专门的侦察、搜查、留置、盘问、执行逮捕等权力。
公安部正在研究和论证打击各种证券犯罪活动的进一步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证券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加大监管的力度,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公安机关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还有一些措施正在研究和论证。只有经过公安机关及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证券犯罪的势头才会得到遏制。
公司成立
企业改制重组完毕的标志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将会涉及到很多文件的呈报和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必须严把审核关,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有: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2)发起人协议书;(3)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证明;(4)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名称的通知;(5)审核推荐部门的意见;(6)公司章程;(7)企业发展的可行性报告;(8)发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公司住所证明。
拟上市公司提交文件后,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直辖市政府)批准,取得相应批文后,即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旦出现问题,那些给拟上市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1、如果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那就是违规行为。如果违规情节比较严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已经构成了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公司
登记机关,例如工商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这种行为就是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批准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样,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行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要经过一年的辅导期。在此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配合拟上市公司的上市辅导工作,完成一些常规性工作。
如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住所问题,车辆过户管理问题,税务管理问题,环保问题等,相应的部门如当地的土地管理局、车管所、税务局、环保局等要为之履行相应手续,严格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尤其是环保问题,必须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抓。当一些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公司提出上市申请的时候,会被要求提交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许可证。这时,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可以徇私枉法,出具虚假报告,并且要及时地严格地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个人和单位也将依法进行严惩。
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可能还会碰到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当地地方政府或是有关部门(如财政局、土管局、水利局)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作为发起人大股东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普通股东的义务有:(1)遵守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法律、行政法规即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大股东的义务有:(1)当其将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时候,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书面报告;(2)其行使表决权的时候,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另外,在核准发行阶段,如果出现当地地方政府既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又是证券公司大股东时,为避免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行为,应该作如下处理:(1)保证地方政府投入或变更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2)保证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的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完全分开;(3)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应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以后,需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可以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针对某些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及股份有公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等违法行为,也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
我国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一定的侦查权。公安机关对犯罪案件侦察完毕,要移送检察院审 《外在监管稳定市场---行政司法机关在证券市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