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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融资”业务的法律思考


律纠纷,发挥信用交易的长处、防止其弊端。
  (3)2000年我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次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以自营证券作质押融资,为证券公司开辟了一条融资渠道。今后应在总结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上市公司、其他企业、自然人股票质押融资的办法,待时机成熟时,把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到上市公司其和他企业,甚至自然人,以适应成熟投资者对资金的需求。但这个过程必须逐步稳妥地进行。
  (4)信用交易的开放应与金融衍生品种的推出协调进行,使投资者在承担信用交易风险的同时有规避风险的工具,增加投资者抗风险的能力。
  (5)为配合信用交易的逐步开放,应及早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信用评级体系,充分反映中国证券市场的风险。改变我国目前信用中介活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规模较小、无法与国际大机构竞争的现状,在开放信用交易的同时加快建立中外合资的评级机构,加大建立信用中介组织的力度,广泛开展社会性信用评估,从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6)要促进信用交易体系的建设,就要建立包括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在内的信用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应覆盖经营、借贷、纳税、司法等内容,实现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及时获得信用信息。
  近年来,一种以股票质押借款合同形式出现的客户融资交易方式在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大量涌现,也就是通常讲的“三方融资”。这种股票质押借款合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合同。这种交易是违法的,其广泛存在将对社会经济构成严重的危害性,对此应加强监管。

来源:中国证券报2002.07.11

《“三方融资”业务的法律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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