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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协会职能的变化---访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


     以“扩充协会职能、强化自律机制”为主旨的中国证券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召开后,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业内人士对会员大会确定的新一届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各项任务,表示广泛的认同。证券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能不能履行行政监管机关授予的某些监管性职能?如何理解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在维护会员利益的同时,协会对保护投资人利益持什么态度?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 
    完整理解自律与监管的关系 

    问:我们都知道,证券业协会是一个自律组织。那么,根据行政监管机关的授权,协会承担一些监管性职能,这样做有什么依据?国外是怎么做的? 

    答: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及自律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让自律组织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这确实是国际惯例。在国际证监会组织《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第二部分的第七章第一节“自律的原则”中明确提出:“根据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监管体制应当允许自律组织在其胜任的领域承担一些直接监管的责任。”“自律组织应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在行使监管职责及指定任务的时候应遵循公正、保密的原则”。目前,在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许多国家,证券业自律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承担着很多直接监管的职能。比如美国的证券商协会。这样做,并不会改变行业自律组织的性质,混淆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界限。 

    之所以如此,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首先,行业自律组织在机构上是独立的。正如国际证监会组织在上面引述的文件中指出,“自律组织的共同特点是: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相分离(尽管总是存在政府对自律组织的监管和授权),一般由业内人士参与其运作”。其次,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机制与行政监管机制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我们把行业自律的特点归纳为民主性、针对性、及时性、专业性和灵活性。这一表述,符合国际证监会组织对自律优点的描述:“自律组织可以要求其管理对象除遵循政府法规之外,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自律组织对市场运作和行为的了解更为深入,专业水平高,可能对市场变化的反应更快、更灵活”。因此,即使自律组织承担了一些由行政监管机关授权的监管性职能,它的自律组织的性质也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一个国家的证券业协会是否履行某些监管职能,取决于该国的法律规定。目前,国外的证券行业组织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纯粹的行业组织,主要负责行业内的沟通、交流等等,没有自律监管职能。另一种则是法律明确授权的自律性行业协会,如美国的NASD、韩国和日本的证券商协会等。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具有二重性,它既是行业协会,又是自律组织,而以后者为主。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的。因此,我国证券业协会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履行适宜由自律组织承担的一些监管性职能。 

    问:那么,现在是不是可以说这种条件已经成熟了? 

    答: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自律组织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与证券市场的发育水平和自律组织的胜任能力密切相关。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往往是政府主导市场发展,承担培育和监管市场的多重职能。由于市场机制发育不健全,自律组织作用弱小,许多本应由自律组织承担的职能在早期曾经都是由政府代行的。因而强化自律组织职能,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市场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成为新兴市场政府监管部门所面对的重要课题。与新兴市场不同,象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等成熟市场,自律组织承担的监管职能就相对大得多。中国证券市场经过10余年发展,市场规模、市场主体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此次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在中国证监会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会员达成的共识,充实了协会的人员,增加了协会的任务,明确了协会的工作职能与目标,协会已具备了进一步承担自律监管职能的条件。在这个时候,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有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提出了扩充协会职能,强化自律机制的指导方针,这一新的监管理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当然,作为自律组织,协会还将适应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水平,以更好地担负起中国证监会逐步授予的监管职能。 

    问: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如何处理? 

    答:市场监管本身是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的行政监管,协会和交易所的行业自律,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从业人员自身的道德约束。从历史上看,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自律模式和监管模式。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是自发产生的。市场基本上依靠自律性监管。1792年美国的"梧桐树协议"正是这样产生的。这种自律监管在此后的一百多年的时间内,一直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方式。后来出现了所谓"市场失灵"问题,于是才发展到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前面已经说了,新兴市场监管模式的形成与此有所不同。但我们可以看到,二者之间也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这就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都需要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结合。只不过有的先,有的后,有的主,有的次,日益多元化的证券市场需多层次的监管相协同。因而加强自律组织职能是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举措。 

    从这个意义上讲,协会行使自律监管职能,与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是相辅相成的。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共同构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行政监管着眼于市场的宏观发展,侧重公共管理和社会稳定;行业自律则着眼于行业利益,讲求行业效益和同业公平。此外,行政监管大多针对结果;行业自律则关注过程,贴近市场,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能够以"微调"的方法在过程中解决正在出现的问题。二者功能的相互配合与有机结合,有利于社会利益与行业目标的均衡。 

    自律与服务是一个整体 

    问:如何理解协会的自律和服务职能,这二者的关系是什么? 

    答:我国证券市场形势的变化与行业的发展对证券业协会的职能与任务提出新的要求。扩充协会职能、强化自律机制,体现了市场机制的要求,符合市场发展趋势,与国际惯例也非常符合。 

    行业自律是协会面对整个证券市场应尽和能尽的一项基本职责

。自律是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行业保护共同利益的必然要求。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规则,对行业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是维护业内秩序,防范化解风险,防止恶性竞争,提高行业规范程度和社会声誉的有效手段。协会的行业自律具有民主性、针对性、及时性、专业性和缓和性的特点。协会发挥自律作用有两个优势:一方面在行政监管达不到的层面,自律组织可加以道德约束,如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诚信评价体系等;另一方面,自律组织一般由业内人士组成,在进行自律监管时对市场反应可更灵活、敏锐。 

    在强调行业自律特点的同时,行业自律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指导,忠实地履行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能。因为自律所起的作用与行政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有效自律能阻止违规现象的蔓延和恶化,对行政监管起到重要补充作用,配合得当,可以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协会自律职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监管体系的完善和监管效率的提高。 

    为会员服务是协会的另一项基本职能。积极主动地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是全行业对协会的要求;加强与改善服务,采取有效方式推动行业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应当贯穿协会工作的始终。自律与服务的关系,不是"板着面孔'律'别人",而是在自律中体现服务,将自律融于服务,以服务促进自律。 

    协会也要维护投资者权益 

    问:协会是由会员组成的,它自然要维护会员的权益。那么对于投资者的利益,协会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 

    答: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立场十分明确,我们既要维护会员的利益,也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首先,投资者的参与是证券市场存在的根基,如果没有投资者的参与,证券行业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从维护和促进市场发展来考虑,从维护会员整体与长远利益出发,必须维护投资人利益。 

    其次,证券行业要生存、发展,客户是上

《正确认识协会职能的变化---访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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