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制度风险的生成机理
Ce(η,e)=Ce(S,e)
同样,Ce(η,e)表示能力为η、业绩为e的经营者进一步提高表面(包装)业绩的边际成本。
这一假定意味着在非完全信息条件下,在现有企业可选择条件的约束及在政府隐性担保和积极发展证券市场条件下,目前我国企业传递虚假信号即“造假”的成本非常低。这意味着,次优企业可以低成本地传递虚假信号,使自己成为“绩优企业”,即成为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如图 8)。
图8反映的是次优企业充分利用政府隐性担保和信息优势后,情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拟上市企业F通过对市场上经营业绩信号的修正,使拟上市企业F无差异曲线变成了上市标准企业的无差异曲线F',即:
P22-P2=P11-P1
这表明,次优企业正是依靠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隐性担保契约,将完全信息条件下本不可能达到上市标准的企业E (无法将业绩e1提高到e2),而通过调整无差异曲线F至F’,将表面(虚假)业绩从e1提高到 e2,从而达到上市标准。而且企业E所付出的成本,等于上市标准企业R把业绩从e1提高到e2所付出的成本。这样,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图7面积为PsBAPf、“业绩空白”,有可能引发成为制度风险。
2.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动态博弈下的利润操纵。
由于大量次优企业不断进入证券市场,使得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开始下滑,上市公司质量问题逐渐显现了出来。而通过包装上市的企业,为了保持“表面”业绩并遏止住其进一步下滑的趋势,需要有大量后续资金做补充。而这一切还需要满足公司监管部门设置的配股、增发新股门槛。要突破证监会的公司再融资门槛,次优企业的最佳选择同样是做“表面文章”,导致业绩欠佳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相当普遍,对市场交易秩序和平稳发展构成了严重影响。利润操纵行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动态博弈与均衡问题。出于公司数量关系以及监管成本考虑,证监会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信息甄别作为判断其是否存在业绩操纵行为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下面的分析也是以公司报表为分析范本。为了便于分析,我们作出如下假定:
(1)上市公司分为绩优(G)和绩差(B)两种类型,公司报表也分为合格报表(Gu)和不合格报表(Gn),绩优公司肯定选择合格报表,绩差公司合格报表、不合格报表均可选择,如选择合格报表(Gu)则为利润操纵。
(2)监管部门虽无法从表面上识别绩差公司的包装,但可以推知其概率。只要认真查处(T),就能发现其操纵行为;也可选择不查处(N)。
(3)公司和监管部门都是追求期望收益最大化的风险中性的理性人,不存在败德行为。
(4)Gu给绩差公司带来的收益为V1,Gn不能带来收益,公司B进行利润操纵的成本为C;监管部门查处的平均成本为C2,查实后的收益为V2,没有查处其负效应为-V3。V1、V2、V3、C1、C2均大于零,V1-C1>0,V2-C2>0。
(5)p、1—p代表公司绩优、绩差的概率,q、1-q代表绩差公司做合格报表与不合格报表的概率,f、1—f为监管部门查处与不查处的概率。
根据上述假定,本博弈模型为一个“信号传递博弈”模型:自然决定公司类型,公司选择报表结果是合格报表Gu或不合格报表Gn。监管部门根据报表Gu或Gn,使用贝叶斯法从先验概率 p,1—p得到后验概率p(G/Gu)、p(B/Gu)、户 (Gu/B)与p(Gn/B),并决定进行查处(T)与不查处(N)。
由于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公司知道自己的报表类型,而监管部门只能根据所有公司发布的报表信号状况,判断市场上公司的操纵面与操纵程度,并做出查处与否、查处力度的战略选择。这样就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V1>C1且p·(V2+V3)<C2。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的博弈构成一个精练贝叶斯均衡:上市公司不管绩优绩差都选择好报表(Gu,Gu),而监管部门判断p(G/Gu)=1—p, p(B/H)=p,选择战略(N,N)即不查处。
监管部门选择查处的期望收益为U1=-p(G/Gu)·C2+p(B/Gu)·(V2-C2),不查处的期望收益为U2=-p(B/Gu)·V3。如果 U2>U1,监管部门会放松监管不查处。而只要 C1<V1,绩差公司有利润操纵的动机。这种情况是由于绩差公司所占比例小,利润操纵行为不普遍,因此监管部门查处会得不偿失。所以,这时证券市场有少量利润操纵行为且不会被查处,市场监管缺乏有效性。
情况二:C1<V1,且p·(V2+V3)>C2。 C1<V1使绩差公司有操纵利润的动机,p·(V2 +V3)>C2则可理解为绩差公司数量较多,或监管部门有加大查处力度的奖惩激励动机。这时监管部门会作出如下判断:
p(G/Gu)=(1—p)/(1—p+pq)≥1—p,
p(B/Gu)=pq/(1—p+pq)≤p
这时双方如果仅限于纯策略,监管部门只有选择查处,而绩差公司只有选择差报表,从而监管部门的信息集在非均衡路径上有一个纯策略精练贝叶斯均衡。从长期看,利润操纵与市场监管之间存在混合策略均衡,即上市公司绩优时选择合格报表,绩差时以概率q'与1—q'随机选择报表好坏,监管部门也以f'与1—f'随机选择查处与否。
在混合策略时,证券市场的利润操纵行为比较普遍,一部分公司的操纵行为被查处并受到处罚,而另一部分公司则操纵成功,所以部分操纵行为是成功的,市场监管部分有效率。
情况三:C1>V1。此时上市公司选择(Gu, Gn),即绩优公司选择合格报表,绩差公司选择不合格报表。监管部门则相应选择(N,N),即对所有公司报表均不查处,从而构成一个精练贝叶斯均衡。
C1>V1绩差公司选择操纵报表业绩的成本相当高,以至超出其操纵行为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因此上佳策略就是选择不操纵;而报表上业绩好的公司属 《证券市场制度风险的生成机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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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Ce(η,e)表示能力为η、业绩为e的经营者进一步提高表面(包装)业绩的边际成本。
这一假定意味着在非完全信息条件下,在现有企业可选择条件的约束及在政府隐性担保和积极发展证券市场条件下,目前我国企业传递虚假信号即“造假”的成本非常低。这意味着,次优企业可以低成本地传递虚假信号,使自己成为“绩优企业”,即成为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如图 8)。
图8反映的是次优企业充分利用政府隐性担保和信息优势后,情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拟上市企业F通过对市场上经营业绩信号的修正,使拟上市企业F无差异曲线变成了上市标准企业的无差异曲线F',即:
P22-P2=P11-P1
这表明,次优企业正是依靠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隐性担保契约,将完全信息条件下本不可能达到上市标准的企业E (无法将业绩e1提高到e2),而通过调整无差异曲线F至F’,将表面(虚假)业绩从e1提高到 e2,从而达到上市标准。而且企业E所付出的成本,等于上市标准企业R把业绩从e1提高到e2所付出的成本。这样,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图7面积为PsBAPf、“业绩空白”,有可能引发成为制度风险。
2.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动态博弈下的利润操纵。
由于大量次优企业不断进入证券市场,使得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开始下滑,上市公司质量问题逐渐显现了出来。而通过包装上市的企业,为了保持“表面”业绩并遏止住其进一步下滑的趋势,需要有大量后续资金做补充。而这一切还需要满足公司监管部门设置的配股、增发新股门槛。要突破证监会的公司再融资门槛,次优企业的最佳选择同样是做“表面文章”,导致业绩欠佳的上市公司
,在继通过上市包装而成功上市之后,不断利用国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利益偏好,通过操纵利润而获取实实在在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相当普遍,对市场交易秩序和平稳发展构成了严重影响。利润操纵行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动态博弈与均衡问题。出于公司数量关系以及监管成本考虑,证监会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信息甄别作为判断其是否存在业绩操纵行为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下面的分析也是以公司报表为分析范本。为了便于分析,我们作出如下假定:
(1)上市公司分为绩优(G)和绩差(B)两种类型,公司报表也分为合格报表(Gu)和不合格报表(Gn),绩优公司肯定选择合格报表,绩差公司合格报表、不合格报表均可选择,如选择合格报表(Gu)则为利润操纵。
(2)监管部门虽无法从表面上识别绩差公司的包装,但可以推知其概率。只要认真查处(T),就能发现其操纵行为;也可选择不查处(N)。
(3)公司和监管部门都是追求期望收益最大化的风险中性的理性人,不存在败德行为。
(4)Gu给绩差公司带来的收益为V1,Gn不能带来收益,公司B进行利润操纵的成本为C;监管部门查处的平均成本为C2,查实后的收益为V2,没有查处其负效应为-V3。V1、V2、V3、C1、C2均大于零,V1-C1>0,V2-C2>0。
(5)p、1—p代表公司绩优、绩差的概率,q、1-q代表绩差公司做合格报表与不合格报表的概率,f、1—f为监管部门查处与不查处的概率。
根据上述假定,本博弈模型为一个“信号传递博弈”模型:自然决定公司类型,公司选择报表结果是合格报表Gu或不合格报表Gn。监管部门根据报表Gu或Gn,使用贝叶斯法从先验概率 p,1—p得到后验概率p(G/Gu)、p(B/Gu)、户 (Gu/B)与p(Gn/B),并决定进行查处(T)与不查处(N)。
由于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公司知道自己的报表类型,而监管部门只能根据所有公司发布的报表信号状况,判断市场上公司的操纵面与操纵程度,并做出查处与否、查处力度的战略选择。这样就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V1>C1且p·(V2+V3)<C2。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的博弈构成一个精练贝叶斯均衡:上市公司不管绩优绩差都选择好报表(Gu,Gu),而监管部门判断p(G/Gu)=1—p, p(B/H)=p,选择战略(N,N)即不查处。
监管部门选择查处的期望收益为U1=-p(G/Gu)·C2+p(B/Gu)·(V2-C2),不查处的期望收益为U2=-p(B/Gu)·V3。如果 U2>U1,监管部门会放松监管不查处。而只要 C1<V1,绩差公司有利润操纵的动机。这种情况是由于绩差公司所占比例小,利润操纵行为不普遍,因此监管部门查处会得不偿失。所以,这时证券市场有少量利润操纵行为且不会被查处,市场监管缺乏有效性。
情况二:C1<V1,且p·(V2+V3)>C2。 C1<V1使绩差公司有操纵利润的动机,p·(V2 +V3)>C2则可理解为绩差公司数量较多,或监管部门有加大查处力度的奖惩激励动机。这时监管部门会作出如下判断:
p(G/Gu)=(1—p)/(1—p+pq)≥1—p,
p(B/Gu)=pq/(1—p+pq)≤p
这时双方如果仅限于纯策略,监管部门只有选择查处,而绩差公司只有选择差报表,从而监管部门的信息集在非均衡路径上有一个纯策略精练贝叶斯均衡。从长期看,利润操纵与市场监管之间存在混合策略均衡,即上市公司绩优时选择合格报表,绩差时以概率q'与1—q'随机选择报表好坏,监管部门也以f'与1—f'随机选择查处与否。
在混合策略时,证券市场的利润操纵行为比较普遍,一部分公司的操纵行为被查处并受到处罚,而另一部分公司则操纵成功,所以部分操纵行为是成功的,市场监管部分有效率。
情况三:C1>V1。此时上市公司选择(Gu, Gn),即绩优公司选择合格报表,绩差公司选择不合格报表。监管部门则相应选择(N,N),即对所有公司报表均不查处,从而构成一个精练贝叶斯均衡。
C1>V1绩差公司选择操纵报表业绩的成本相当高,以至超出其操纵行为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因此上佳策略就是选择不操纵;而报表上业绩好的公司属 《证券市场制度风险的生成机理(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