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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外间接上市及其监管


大关系。普通法系国家充分保护股东权益,有较好的会计监管制度,较少腐败现象,对金融活动较少限制。他们的金融制度大多以市场为基础。民法法系国家则与此相反。 1998年11月,著名金融专家James R. Barth先生、世界银行专家Gerard Caprio先生与当时在Virginia大学任教的Ross Levine先生在收集近185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资料基础上所做的研究表明,一国金融制度限制愈严,该国承受金融危机的能力愈低。 1997~1998年度的亚洲金融危机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观点。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对该种情形实行注册制。只要该种境内企业提供了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资料,并充分披露了境内企业与海外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材料,我国就不应禁止该企业的间接上市行为。在不违背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海外证券市场为国内发展筹集资金总是好事。
综上所述,中国证监会对于境内企业到境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应全面监管,但应适用不同的标准,并遵循恰当程序,以给企业应有的融资自由。为此,迅速制定到境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则,以因应境内企业纷纷绕开《公司法》、《证券法》的限制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来寻求海外间接上市的现象,是摆在我国监管机关面前的当务之急。   

《论海外间接上市及其监管(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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