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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媒介不要将恐怖分子提供的“酷刑”图像搭建成公共景观


 1757年3月2日巴黎格列夫广场进行了一次公开的行刑,囚犯达米安因为谋刺国王而被判处极刑,事后媒体用近2700字仔细描述了行刑过程。今天,无论站在什么立场——惩恶扬善,或是人道主义,都会被文字描述的酷刑所震惊,人们看到的不是囚犯罪有应得,而是暴力的想象力和残忍性。于是,相隔近一个世纪以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有关惩罚权利的道德和政治论证:旧的法律被废除,旧的惯例逐渐消亡。最主要的是酷刑作为公共景观消失了。因为,人们认为酷刑作为一种惩罚形式是与罪恶相联的方式,即使这是一种合法的暴力。
近年来,我国惩罚犯罪者的方式也一再改变,充分显示了社会文明进步程度。过去死刑犯游街示众后执行死刑,现在取消了游街示众;过去采用枪决,现在采用注射针剂结束生命。如果说上述惩罚代表了正义,被惩罚者代表一种邪恶。即使正义对邪恶是理直气壮的,酷刑惩罚仍然被看作是一种暴力行为,被拒斥于文明社会之外。
最近一段时间作者在媒体上读到“美国人质又惨遭斩首”的多条消息,这些消息同时都配发恐怖分子对被绑架人质“行刑”的照片。作者发现酷刑再次成为公共景观,不过它不是出现在行刑的广场,而是通过媒介强迫人们观看。
恐怖分子在杀害人质时使用录像和照片等方式记录下全过程,在自己的网站上接二连三地公布这些酷刑资料。因为,他们深知照片的震撼力和图像传播方便、快速没有语言障碍。世界上任何一家有下载照片并且刻录条件的媒体都为他们做二次恐怖传播,凡是刊登这些照片的媒体不论本意如何,事实上都将恐怖分子的酷刑图像制造成公共景观。恐怖分子也会在获得二次传播的效果后,继续玩残害人类的恐怖游戏。

更另人困惑的是这些媒体在提供此类照片的同时,还提供恐怖分子斩首人质的理由,却很少有对这种行为的谴责。例如在一篇“恐怖分子频频‘斩首’为哪般”(某社为一家报纸提供的特稿)中,作者提供了恐怖分子认为的两条理由:最后期限已到;被斩首者是美国“阿帕奇”的机械工程师;遇害者被迫穿上橙红色的衣服,因为这是被关押在古巴关塔那摩美军基地的阿拉伯囚犯们穿的衣服。这篇文章并没有针对这种“理由”的反驳观点,犹如为行刑照片提供宣判文件。这样做既使恐怖分子的暴行行刑“合理化”,也延续了恐怖分子“视觉震荡”的恐怖目的。
在人类野蛮时代,斩首示众是为了杀一儆百。这个“一”在当时至少被认为是犯了死罪的,所谓“百”是众人,目的是儆——让人自己觉悟而不犯错误。但是,人类的文明仍然叱责了用暴力作为“儆”的手段。斩首不再成为公共景观。
恐怖分子杀一不是为了儆百。首先他们没有公开实施行刑的合法性。恐怖分子是以滥杀无辜为手段要挟社会满足他们的利益,这里的“一”是守法的公民。这本身是违法的行为。其次,他们又希望将自己的暴力行为成为一种要挟,让公共普遍感到恐惧和不安。犹如中国人十分熟悉的抗日战争期间的图像:日本侵略者杀害无辜者让公众目睹一样。恐怖分子将斩首过程拍摄下来目的非常清楚,希望媒体转载、刊出。这是绑架人质的罪犯习惯使用的恐吓手段。恐怖分子正是利用文明的技术向文明挑战,以达到再次制造恐怖的目的。因此,在文明社会中乐于将残暴与酷刑成为公共景观的,也只有恐怖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了。
所有刊登这些照片的媒体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搭建起一个恐怖分子行刑的公共景观,再一次刺激了公众的神经,令他们感到不安。媒体是否应该反省呢?
作者简介:李岩 浙江大学传播研究所教授,副所长。
地址:浙江·杭州天目山路148号 浙江大学新闻系
邮编:310028
emil:liyan414188@yahoo.com.cn(完)
大众传播媒介不要将恐怖分子提供的“酷刑”图像搭建成公共景观

《大众传播媒介不要将恐怖分子提供的“酷刑”图像搭建成公共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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