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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清末新律


代化的路径》,《金陵法律评论》2001·秋季卷
3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空前动荡,引起思想界的空前活跃,各种学术流派竞相表现自己,号称“百家争鸣”。所谓“百家”,不过为泛指而已,影响大者有法、儒、道、墨等家,在他们改造社会的理论中,法律思想都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4 嘉庆年间,指公元一七九○——一八二○年
5《列宁全集》第一卷,第545页
6 范明章,雷晟生编著,《中国近代法制史》,第30页,陕西人民出版社
7 清季,东西列强的坚船利炮不仅向固闭的中国输入了先进的西洋物质文明,也输入了宗教、哲学、法律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科学文化知识,史学上称之为“西学东渐”。
8 苏亦正,《明清律典与条例》,第30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 此外,清廷还聘请外国法学家担任法律学堂的主讲和参与立法的顾问。同时大量组织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法规,先后译成法、德、俄、意、美、日、芬兰等国刑法;德国民法;日、德、美等国诉讼法,共三十余种。(参见张晋藩,《清朝法制史概论》,《清史研究》,2002年第3期)
10 法史学界一般公认的外国法律输入中国的渠道主要还包括以下几种:外国商人来华经商;传教士的渗入;驻外公使对清廷的影响和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客观作用。
11 当然如何评价沈家本其人,学界历来是存有争议的。众所周知,早在沈氏主持修律期间就曾遭到不少非议,这种非议一直持续到三四十年代,以致当时有所谓“反沈派”之称(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正中书局1937年版);令人奇怪的是,八十年代中期特别是九十年代以后,贬声渐渺而褒声则几有震耳欲聋之势,尤其是在1990年秋,适逢沈氏诞辰150周年之际,中外法律史学者荟萃杭州,对沈氏“推动我国法律近现代化”所做的贡献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参见《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在此,笔者认为,评价沈家本应建立于清末法律改革本身之上,过分夸大一个人的功绩和伟大之处是不足取的。
12 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
13 黄辞嘉,《沈家本——我国法制现代化之父》,《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第32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4 张生,《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京)2002年第1期
15《寄簃文存》
16 指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城后沈家本无端遭到拘押
17 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第391页,法律出版社
18 如慈禧说:“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清史稿·刑法志》)。如此修律完全不顾中国的社会状况,不是以继承改造中国旧有法律为出发点,无异于把法律的变革等同于法律制度的西方化。
1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58页
20《奏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由》
21 当然,地主阶级保守派人物中也有力倡“仁政”的,如同治年间的大学士倭仁,他在与洋务派的论战中曾指出:“立国之道,尚礼仪不尚权谋;根本之图,在人心不在技艺”,“以忠信为甲胄,礼仪为干撸”……但是,他所说的“仁政”,不过是两千年封建统治,尤其是南宋程朱以来的理教一脉相承的结果,与改良派所指的“仁”是截然不同的。
22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第9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23 苏亦正,《明清律典与条例》,第30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中国法律思想史》编写组,《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847页,法律出版社
25《中国法律思想史》编写组,《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846、847页,法律出版社
26 正如我在上文中所论述的,清末改法修律之初,沈家本是准备循序渐进地推进法律变革的,可是由于时局的艰危,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巨大压力和清廷方面的原因,他只能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作为法律现代化变革的宗旨。
27 程光铭先生认为:“仁于六书中为会意字,从二人,经义以对人而能尽其爱为始。故爱是仁义之本义,其余诸义皆自爱生者也。”(程光铭,《支那之法理学》,转引自苏亦正,《明清律典与条例》,第31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杨幼炯先生也认为:“孔子所谓‘仁’之真义,简单的解释即是一种同情心,所谓仁爱即为此种同情心之表现。因为‘仁’之中心点为慈爱,故‘仁’为一切论理之根本,作成我民族之美德。”(杨幼炯,《中国政治思想史》,转引自苏亦正,《明清律典与条例》,第31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8【法】孟德斯鸠著,严复译《法意》(上),第二十二章,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9《寄簃文存·法学名著序》
30《寄簃文存·法学名著序》
31 李光灿,《评〈寄簃文存〉》,第141页,群众出版社
32 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

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
33 如沈家本认为,中国旧律中的酷刑及刑罚制度有悖于圣人提出的“仁政”,于是,在修律中,他删除了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将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剥夺公权、没收。刑罚改重为轻,法治首次与“仁政”联系在一起。
34 马小红,《礼与法》,第203页,经济管理出版社
35 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
36《寄簃文存·新译法规大序》
37 怀效锋《民清法制初探》,第374页,法律出版社
38《大清光绪新法令·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别草案折》
39《寄簃文存·裁判访问录序》
40《寄簃文存·重刻明律序》
41 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
42 张晋藩,《清律研究》,第193页,法律出版社
43【日】冈田朝太郎,《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摘自王健编,《西法东渐》,第15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4《清史稿·刑法志》
45 如在旧律中,“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都是重罪,沈家本则以为子孙违反教令属于家庭教育的范围,而无夫奸则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中。
46 事实上,有不少学者认为,沈家本虽为“法理派”,但在本质上并不反对礼教,这是他作为封建统治阶级长期培养起来的一名封建官吏所决定的。在政治思想上,沈氏是封建皇权及其统治秩序的忠实捍卫者,在法律思想上,大体也是封建纲常名教的维护者。
47《大清光绪新法令》卷19
48 张生,《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京)2002年第1期
49 李连贵,《沈家本年谱长编》,第167页,成文出版社
50 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第400页,法律出版社
51《大清律例讲义序》
52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导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评清末新律(第3页)--从立法主旨析其成败

评清末新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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