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内幕交易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傅浩
内幕交易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保护证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统计表明,在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因此,严格内幕交易监管,打击市场不当交易行为,是加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拟从内幕交易监管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意义出发,提出加强我国内幕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证券监管的执法水平,追究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形成对内幕交易的强大威慑力。
法律的威慑力并不在于其条文字面上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其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整和严厉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但长期以来没有能够有效地实施。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执法的意愿不强;执法中的难度较大。随着严格监管逐渐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共识,执法意愿不强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执法难度大,主要是内幕交易调查取证较难。为了提高执法水平,首先,应该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稽查队伍,增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功能;其次,应该对我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作出适当修改,授予中国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更大的稽查、执法权力;第三,修订银行保密条例,保证证监会能获得银行帐目信息,以进行稽查调查和检查证券公司;第四,可以考虑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建立特别的举证责任制度,采用美国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减轻证券执法的取证难度;第五,应该加快实施证券交易的实名制,有效降低查处内幕交易的取证难度。
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虽然对内幕交易规定了刑事惩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对内幕交易提起司法诉讼的案例。一来受到查处的内幕交易极少,二来被查处的内幕交易并未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严重地降低了法律对内幕交易的威慑力。证券监管应该积极地利用司法手段,对违反法律的内幕交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内幕交易者的刑事责任,落实我国禁止内幕交易法律的刑事责任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建立惩处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证券立法没有建立明确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这影响了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首先证券法中要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民事赔偿的基础;其次,要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诉讼制度,可以参照国际经验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也可以参照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的模式建立团体诉讼制度,也可以采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三,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考虑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在辩方”的举证责任制度,减轻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化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三、强化信息披露,建立更严格、科学的内幕交易预防制度。
严格的信息披露,是预防与发现内幕交易的重要保证。首先,我国应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公平地披露信息,减少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投机的机会;其次,要强化对中介机构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信息传播的“中国墙”(ChineseWall),防止中介机构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第三,要建立严格的内幕人员持股报告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要严格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
四、改善证券市场的各种基础设施,真正实现证券交易实名制。
美国之所以能够较为有效地查处内幕交易行为,与美国完善的市场基础设施是分不开的。在美国,要利用他人帐户或者假帐户进行证券交易是很困难的。我国现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表面上也是实名制,但在我国现有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下,我国证券交易中普遍存在虚假帐户交易的情况。因此,真正实现证券交易实名制是制止内幕交易的一个必要手段。为此,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取消两个交易所分别开户,投资者只拥有单一的股票帐户;严厉制裁利用他人帐户从事交易的行为;与其他部门合作,将投资者的证券帐户与其他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身份识别(例如银行帐户、社会保险号码,等等)结合统一起来,建立完整统一的个人信用制度,加重内幕交易人利用他人帐户交易的成本,并且便利证监会和其他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识别。
总之,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泛滥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制裁。但也必须认识到,内幕交易查处本身难度较大,要达到国外先进国家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水平,需要一定的时间,要采用系统的措施。
来源:全景网络 《如何加强内幕交易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