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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澳门加入WTO后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审视


播发生之年年底起5O年;给予广播组织的保护期,至少为自广播发生之年年底起20年 。 上述已经提到过,知识产权协议在“最惠国待遇”等条款中,均把邻接权的保护(即表演者权、录音制品作者权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作为例外,允许成员国或成员地区降低保护标准。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版权法中并不保护邻接权,所以在该协议第14条中,允许成员对邻接权中有些权利不加保护(例如广播组织权)。
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三编规定了关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邻接权,包括进行表演或演出之艺术工作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的权利、无线电广播机构及表演之承办人的权利。基本上与知识产权协议14条的内容相符合。比如: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88条与192条与知识产权协议14条中的第5点内容一样,也即: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其权利于进行固定后满五十年失效。无线电广播机构之权利,于广播后满二十年失效。至于广播电台是作为“版权人”的“版权”,并不存在“邻接权”问题。只有广播电台进行自己的非作品的节目,该电台才是“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存有“邻接权”。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93-194条有相关规定,其中的“邻接权”问题似乎还需依靠评论或司法判例加以发挥。



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知识产权协议》第三部分规定成员政府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法律提供程序和办法,保证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可以象他们本国国民一样得到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按行政法规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版权盗印的案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并可采取包括能足以防止侵权的监禁和罚金的补救措施,通常应与同等犯罪行为同水平的处罚。
澳门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
(一)、刑事违法行为
因刑事违法行为而可处的附加刑有:a)良好行为之担保 ;b)暂时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或职业; c)场所之暂时关闭; d)场所之永久关闭; e)有罪裁判之公开 。各附加刑罚可一并科处。不履行附加刑,即导致违法者触犯《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所指之犯罪,即使该不履行系透过他人而造成者亦然。其它犯罪行为有:僭越受保护作品;侵犯未发表之作品;假造受保护作品;非法复制品之交易;使保护装置失去效用;删除或更改资料。

(二)、行政违法行为
在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了集体管理方面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之累犯 ;科处罚款之权限。海关有权限就所指违法行为科处罚款 ;罚款之缴纳

上述澳门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但此法律规定不影响按照澳门有关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之法例或其它法例所给予的保护。在时间的适用上及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其涵盖范围包括著作权制度法中所定的导致失效的期间尚未届满的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演出及无线电广播。但按先前之法例而有效订立的法律行为,则不受影响。对表演承办人所给予的保护,其涵盖范围仅包括此法规开始生效后所进行的表演。此法赋予的商业租赁专属权,其涵盖范围仅包括出租人在2000年1月1日后取得之复制品。
(三)、海关当局的边境措施
《知识产权协议》还规定:海关当局可以对假冒产品采取中止放行的边境措施。司法当局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对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条件、通知时限以及撤销临时措施,或被告并无侵权时,申诉方的赔偿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澳门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海关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个具有行政自治权的公共机关,主要负责领导、执行和监察与关务政策有关的措施,并负责关务管理和监督等具警务性质的职务。在它的职责 中包括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及时公布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行政裁决,以便其它成员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熟悉它们。成员政府间或半官方机构间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必须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一旦发生争端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解决。这意味着允许跨部门的贸易报复来制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成立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处理实施本决定有关的一切事宜和监督成员政府遵守协议的情况。
澳门已及时公布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令等,并且正在认真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当然,中国澳门与中国及其它成员国一样,按协议规定的安全例外条款,不必透露损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并可采取行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关于 安全例外条款的立法渊源是GATT第21条。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 21条 安全例外。加入WTO后,中国澳门应在WTO安全例外条款问题上应该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应为它仍然是维系当今国际秩序的基础。宪章所确立的原则,如国家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仍然有效。因此,WTO安全例外条

款不应被滥用或错误使用,不应被用作发达国家基于社会、政治或经济理念,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单边经济制裁的依据。应加强WTO对各成员的安全例外措施的有效规范和监督。安全例外条款不仅包含主观要素也包涵了诸多的客观标准或要素。它通过“基本”、”所必需”等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安全例外措施目的与手段的一致性和相称性,即确保实施的贸易限制的确是为了特定国家安全利益而不是用于其它目的。在此可以用德国和欧盟的比例原则 加以分析鉴定。比例原则源于正义的请求,它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与国家利益仔细进行斟酌,以得到较为合理的结果,防止过分的与错误的立法与行政决定,尤其是要具体斟酌国家与公民在利益冲突状况下的失衡度 。它与传统法学相反,更接近于经济学“基准点分析法”,即效率与均衡。由于它的功能,它能在特定国家安全利益所必要的限度内,防止滥用和错误使用安全例外条款提供工具 。对这些客观标准或要素,可以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参照联合国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四、结束语

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不在于其存在形式本身,而在于通过著作权的利用和保护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最活跃、最有价值的生产力要素。现在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有很多优势。如何对本国的著作权以及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并使更多的外国知识产权在中国落户,对中国澳门在控制将来的无形财产的竞争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这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应该及早引起政府部门、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澳门与各国一样都希望促进对著作权及工业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



注:部分原文在2003年《澳门公共行政》第60期上发表过(中葡文),也为人大复印中心《海外法学》第2期/2004年转载。网站已将此文的脚注略去。此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导,email:jhfan@umac.mo

参考文献

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 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
3. 《澳门著作产权法》
4. 国际公约

对澳门加入WTO后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审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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