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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澳门加入WTO后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审视


一、导论 2
(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2
(二)、Trips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3
(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5
二、Trips与澳门著作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标准比较 6
(一)、关于文学艺术作品 6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及其数据库的保护 7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7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8
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9
(一)、刑事违法行为 9
(二)、行政违法行为 10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10
四、结束语 12



一、导论

(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就知识产权的概念而言,自从十七世纪法国人卡普左夫使用“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和18世纪中期德国在活字印刷术中使用知识产权内涵开始,知识产权已经历了300年左右的历史。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也有了广义与狭义的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即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其权利内容主要有以下各项: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它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是相当广泛的。虽然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包括澳门地区在内),也即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已同意该公约广义知识产权界定的范围,但是中国澳门与各国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将科学发现排斥于法律所保护的排他性的权利之外,不授予科学发现以任何财产权利。在世界各国立法中,真正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称的“知识产权”的内容都当作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国家,并不多见。Trips由于是与贸易有关的协议,因而广义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也没有涉及。可见,各国及trips在概念上认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但在立法上有所限制。
狭义的知识产权,或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中国澳门已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目前对工业产权应作比较宽泛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应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等。目前,中国澳门与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认识比较一致。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正是在对这种狭义知识产权概念的认识指导下进行的。许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签订,也可以认为是这种观念的产物。而trips没有规范狭义知识产权中的实用技术专有权的一部分内容,例如“实用新型”。可见,这个协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既非中国澳门与各国通常理解的狭义的知识产权,也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定义的广义的知识产权。这一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与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相关。

(二)、Trips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是WTO文件的一个附件。WTO的文件可以用一个基本法,两项程序法与四项部门法来归纳:
基本法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两项程序法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四项部门法是《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议与附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诸边贸易协议》 。上述协议除了《诸边贸易协议》,不允许成员挑选,要么全部签署,要么全部不签。而其中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地位很重要。他与《关贸总协议》(GATT) 和《服务贸易总 协议》(GATS) 的地位也是平行的。它也可译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法律框架有七个部分,共73条。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
在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也即主要内容)是由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两个方面组成:
一、著作权(版权)方面:
澳门的著作权一直以来主要适用1972年从葡萄牙延伸至澳门的著作权法。事实上,近数十年以来,科技的速度发展及在著作权方面所兴起的国际新类型均使法律不相适应。而11月25日第 4/85/M号法律及5月4日第17/98M号法令则只能填补其中部分法律漏洞。又鉴于目前存在非法大量复制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以及将其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有需要对相关法令进行修订。此现行法规不合时宜的局面,在相当程度上亦是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承担国际义务而造成的,同时也是非法大量复制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以及这些交易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已达令人难以接受的程度的原因。此外,这种行为也已对本地区与其贸易伙伴间的关系构成重大阻碍。本地区加入该WTO组织,即须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约束,而该协议则带来多项义务,其中包括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971年《巴黎文本》、以及配合1961年于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的义务。基于上述各项理由,几年来澳门政府一直认为有必要核准新法规,并且也核准新法规,以履行本地区须遵守的国际义务,并同时响应在著作权法方面的现代化需要。
现行的澳门的著作权(版权)包括以下范围:著作权制度有关法例除了《著作权制度》(97/99/M)外,还有其它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著作权法例、公约和协议,包括有规范八月十六日第43/99/M号法令第195条至第200条、《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二、工业产权方面
澳门的工业产权被法令第97/99/M号法令视为推动经济发展之一项极为重要的因素。但是,在澳门以往的工业产权法律框架内只存在有关商标保护的独立制度,亦即11月6日第56/95/M号法令所建立的制度。其它工业产权则仅受到衍生性质的保护,即须通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对1月24日第16/95号法令核准,并将其公布于1995年9月4日第36号第1组《政府公报》中的《工业产权法典》内,才予进行上述保护。除此之外,还须注意到以往的上述法典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及植物领域的生物技术发明均未作规范,从而存在保护上的漏洞。因此,为了取消葡萄牙行政机关(国家工业产权署)对于澳门地区的权限,并在不

影响与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署的合作情况下,将有关制度的运作所需的权限赋予经济司,使其相关法律规范得以本地化,也为了填补现有漏洞,从而完全履行本地区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澳门政府已对相关法律框架作出了修订。政府早已认识到工业产权对鼓励发明活动有决定性贡献,这是因为科技研究须大量动用资源,只有通过工业产权制度提供的保障,才能确保为寻求新产品及新方法而作的投资获得适当的经济回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可靠的保护工业产权制度的长远目标,并配合澳门地区政府最近制定的鼓励投资的优惠及机制,使澳门以外的拥有技术者将更乐意作出技术转让。同时,将澳门专利申请或外地专利延伸至本地区的申请作公布,以供公众及有兴趣的研究人员或经济参与人员查阅,因而在工业产权登记或注册内的上述资料便随之逐渐累积,澳门的中小企业也将会日益取得大量技术资料,从而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一体化市场面前作出更

对澳门加入WTO后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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