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探析
> 上市公司之所以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只有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强化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弱化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牟利的动机。另一方面,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益,减少其对信息披露的畏惧和逃避心理。
(二)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责任主要在政府管理部门,从立法到执法都由政府管理部门运作;证券交易所直接受证监会指导,处于一线监管位置;行业协会所起的作用较少。今后应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明确几个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逐步完善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其中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而证交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
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看,争议较多的是缺乏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在法律上寻觅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措施。美国和我国台湾对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都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可以借鉴的。例如在发行阶段,明确规定投资者若因信息虚假而遭受损害,具有解除合同及请求补偿损失的权利。在交易市场上,可参照各国证券法的规定;受害者购买该证券实际支付的数额扣除请求损害赔偿时的市场处分价格,或请求赔偿前受害者已处分该证券的价格。若负赔偿责任者能够证明原告所受损害的全部或部分,是违反信息披露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则对该损害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四)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准则及执业规范指南,证监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审查,形成约束机制及例行制度;尽快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二,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与实施。今后,对于股票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可先由中国证监会作出一定的披露规范,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可借鉴国际准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准则。第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建议明确赋予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以惩戒权;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尽早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
海融资讯(20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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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责任主要在政府管理部门,从立法到执法都由政府管理部门运作;证券交易所直接受证监会指导,处于一线监管位置;行业协会所起的作用较少。今后应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明确几个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逐步完善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其中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而证交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
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看,争议较多的是缺乏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在法律上寻觅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措施。美国和我国台湾对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都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可以借鉴的。例如在发行阶段,明确规定投资者若因信息虚假而遭受损害,具有解除合同及请求补偿损失的权利。在交易市场上,可参照各国证券法的规定;受害者购买该证券实际支付的数额扣除请求损害赔偿时的市场处分价格,或请求赔偿前受害者已处分该证券的价格。若负赔偿责任者能够证明原告所受损害的全部或部分,是违反信息披露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则对该损害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四)改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准则及执业规范指南,证监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审查,形成约束机制及例行制度;尽快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二,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与实施。今后,对于股票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可先由中国证监会作出一定的披露规范,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可借鉴国际准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准则。第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建议明确赋予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以惩戒权;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尽早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
海融资讯(2001年12月26日)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探析(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