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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对称




 
 □黄湘源
 
  监管不对称,何来规范?又何来公信?
  监管信息有明有暗。对违法违规事件处理结论是明的,内情则大多语焉不详。监管信息不透明,意味着将群众监督拒之门外,不少关键问题难免大打马虎眼,有暗箱操作之嫌。以往对违法违规行为以罚代刑,以行政处分代替退市或法律责任的追究,就是这样发生的。
  信息波长有长有短。监管信息的发布不是雨露均沾,而是有选择性的。长、中、短波频道接收到的信息内容、时间不一样,先知者早已近水楼台先得月,后觉者老是迟到,因而只有被人欺凌和愚弄的份。在B股对国内投资者开放上,6·1以后循规蹈矩入市的投资者正是因此而无不饱受其苦。
  监管动作有快有慢。对媒体先曝光的反应快,例如银广夏和庆云发展造假案,一见报,监管马上跟进,这无非是监管当局怕陷于被动。但在监管当局掌握主动权的情况下,很多造假案受到查处时都已是陈谷子烂芝麻的事了,以至于受其欺诈所害的投资者都没法取证起诉。麦科特欺诈上市案在被人大检查组点名数月后才得到查处,有一桩140万台电视机原料采购生产销售一条龙造假的大案,证监会负责人8月10日就在稽查工作会议上点了出来,并且8月22日见之于内部通报,但处分消息至今未公开。可以设想,等到公诸于众的时候,先知先觉者和后知后觉者的反应效果会有多大的差别,监管当局难道就不怕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太多的被动?
  监管力度有轻有重。一般的违规行为处理重,违法行为处理轻;只涉及上市公司董事行为的处理重,涉及政府行为的避重就轻;藐视制度的问题处理重,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事轻描淡写;经常性查处轻,运动式查处重;对涉及文字信息的固态行为查处重,对不涉及文字信息的动态行为查处轻,并且有犯规显性时查处不及时,事后放马后炮的倾向。当然,与己无关的穷追不舍,自己的失误则高高挂起,从来不知作一点自我批评。
  监管有所为有所不为,本无可偏废,凡是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就要有所为,凡是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就应有所不为。否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监管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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