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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吨总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第五十八条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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