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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证券市场及证券监管的影响


发布有关筹资的信息。 

   

  信息技术进步使证券市场的竞争在不同的层面都日趋激烈。信息技术所导致的硬件成本及证券经营模式的变革,降低了进入证券行业的成本,其资本必要量壁垒大大降低,从而使众多IT厂商进入了证券行业。如前面所分析的网上经纪商的出现,使经纪业务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过去由传统的证券交易所垄断证券交易的状况,在新厂商的不断进入情况下,也正面临市场分割和竞争的挑战。如美国另类交易系统(ATS)中的ECN的交易规模正在不断地扩大,在NASDAQ市场的交易量已经超过了35%(NASDAQ网站资料显示)。目前在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证券交易协会(NASD)注册的ECN共有九家。有三家ECN已经向美国证监会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这三家是Island, Archipelago, Nextrade。其余的注册为证券经纪-交易商,以收取佣金为主。 

   

  信息技术的进步所产生的自动化的另类交易系统,正在威胁着传统证券交易所的地位。同时技术进步也正在促使交易所之间全球化的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加强全球化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力,已成为传统证券交易所谋求生存的重要议题。为了应对各种挑战,传统的证券交易所正在对目前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进行反思,试图跳出非营利性组织的框架,成为利润最大化的主体,这种趋利性的动机是否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的发挥产生冲突,正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核心。 

   

  另外,对于受监管的交易所来说,互联网的发展对其可以产生积极的作用。如利用互联网还可以向公众发布信息,并在交易所规则下,对其产品和服务在互联网上进行推介。可以通过互联网接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的注册文档,利用数据库方便投资者对相关信息的查询,节约了证券交易所的运营成本,提高了证券交易所的服务水平。 

   

  电子公告板市场对降低交易费用具有巨大的潜力,对于缺乏相应流通市场的新兴公司尤其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利用电子公告板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虽然投资者可以节约佣金费用和避免做市商交易所产生的价差成本,但是一样与需付出股权转让和交易结算的成本。这些成本也可能超过传统的交易费用,而且中介机构没有参与,投资者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交易风险等。由于并不受成熟交易市场规则的限制以保证其透明性,对于交易确认、股票交割、还缺乏适当的规则,这使投资者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三、 互联网对证券监管的影响 

   

  证券监管规则的制订总是以证券行业的运营环境为基础的,大多数证券监管规则的制订所依赖的环境都发生在互联网和全球化的运营环境发生之前。而信息技术的进步正在对证券行业的运营环境和运营模式进行快速地创新和变革,对于以证券经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机构来说,为了充分达到监管的目标,也应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在监管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新情况、新问题制订相应的监管规则。 

   

   1、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发展可以使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以较传统方式更快、费用更低廉的方法向更多的人传播信息。由于因特网具有信息的交互性及向任何地理位置的大众以低廉的边际成本传播的独特功能,它将对金融和证券市场产生非同一般的影响。因特网改变了公司收集、储存、传递和交换信息的方式。电子媒介给个体投资者和市场专业人士提供了实时的交易数据和金融信息。在因特网为投资者提供方便信息的同时,人们也可能将其用于非法的目的,利用各种信息操纵市场或者误导投资者。因为互联网扩大了个人和机构传播信息的范围,从而可以从非法行动中获取更大的收益,而且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低成本及匿名性的特点,也使操作、欺诈、误导投资者行为的企图的实施成本降低,以及互联网的交互性,使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变得轻而易举,因此不法份子就可以利用互联网 

  这一廉价的工具来操纵市场信息,获取不法利益。在应用新技术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正在成为证券监管部门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 

   

  另外,互联网的发展对投资者教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因为互联网为投资者教育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学习渠道或媒体。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自律部门可以利用其互联网网站设置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频道,可以介绍有关证券投资的知识,同时互联网也为投资者之间互相交流提供了一种很好的通

道,投资者可以相互交流,有利于投资者对证券投资风险的认识并掌握相对简单地基本投资策略。同时监管者可以利用互联网网站发布有关证券监管的规则,并帮助投资者识别在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非法行为。及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传递有关非法机构的名单。便于投资者选择合法的证券中介经营机构。 

   

   2、 交易所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功能融合,使分类监管的证券监管方式面临挑战。 

   

  国外的另类交易系统(ATS)是由众多的经纪-交易商投资形成的,是经纪商-交易商和证券交易所的混合物。它在许多方面同交易所一样能使希望买卖证券的当事人配对成交;另一方面,它又同经纪商-自营商的内部计算机系统一样,在投资者报送的交易价格中自动交易。实际上这里的证券经纪商和做市商既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也可以对客户的委托在自已的系统中进行委托排队和配对交易,也就是说经纪商可以实现委托单的内部化的交易。这里的ATS系统就同时实现了经纪商和交易所的功能。而在传统的证券监管过程中对经纪商和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分类监管。对交易所的监管主要表现在维持市场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效率性上,而对经纪商的监管主要表现在经纪商对客户有关的经营行为,而不涉及到证券交易市场本身。因此,证券经营中介机构功能的融合不可避免地 

  会与传统的分类监管方式产生冲突。 

   

   3、 技术进步,使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证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可以轻易地超越国界,这给以国界为基础的现有的证券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技术进步使国内的投资者可以方便地获得国外市场交易的实时信息,投资者只要有终端与国外市场的会员的计算机连接就可以直接进入国外市场。而不同国家的证券法律法规的差别以及证券交易与结算制度的差别,会影响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从而也会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巨大的风险。如何对远在国外的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或者是对在国内的国外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这是每个国家的监管机构在互联网时代必然要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这些行为都需要进行全球化的监管,需要不同国家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而这些问题会涉及到监管标准的统一与融合问题。另外,还会涉及到全球交易与结算系统统一的问题。 

   

   4、 技术推动所导致的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同时会对过去以分业经营为基础的监管体制形成极大的挑战。 

   

  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现在的金融企业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从银行、证券投资、保险等全方位的金融产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更加进一步促进了金融服务企业利用同一渠道向消费者交叉销售这些产品,加速了混业经营的进程。混业经营的结果不但可以降低产品的销售成本,而且可以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也可以节约消费者消费金融产品的成本。而目前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以分业经营为基础的以产品分类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即证券、银行、保险分类监管。在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相应的调整,则只会加大进行混业经营企业的遵守不同监管部门监管规则的成本,多部门的分类监管也可能对企业边缘业务产生监管漏洞,从而也难以有效地控制金融系统的风险。 

   

  在混业经营的前提下,不同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转向一体化的对跨部门、跨产品线的金融监管当局,并且制订统一的监管规则。建议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方式应该改变过去以产品为基础的监管模式,而转向到以监管目标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模式,如保护消费者利益、降低市场系统风险、保持或维持市场的透明度为目标的监管模式。而根据这些目标为基础,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 

   

   5、互联网所导致的证券交易所的全球竞争的加剧及公司化改造,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挑战。 

   

  公司制之所以成为越来越多证券交易所的选择,是由于交易所经营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互联网时代下,会员制交易所所面对的垄断市场和交易非自动化这两个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而会员制的治理结构形式所具有的弊端却日益突出。在变幻莫测、极富竞争性

《互联网对证券市场及证券监管的影响(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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