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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证券市场及证券监管的影响


的市场环境中,交易所会员之间利益冲突、交易所筹资困难、集体决策体制不灵活、工作效率低下、对环境反应变化迟钝等弱点已经严重威胁到传统交易所的生存。对证券交易所的影响,交易所的商业化的改造。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交易所在一线的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安全的市场,而目前交易所组织形式的变革,是否能达到这种目的。很多证券交易所认为好的市场监管是否能构成其竞争优势值得怀疑,有的证券交易所希望把监管权转移给专门的监管机构。如伦敦交易所采用了 

  商业化运作模式之后,英国政府决定把上市的监管权转移给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竞争的加剧会导致交易所的变革会超什么样的方面变动,还难以预测,但是就目前来看,利润最大化的交易所所起的前端监管中的作用仍然非常必要,以保证交易市场的公平、高效和安全性,即使这种监管职能会在现有的组织形式下作用减弱。 

   

   6、互联网对证券监管者本身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证券监管者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投资者教育和提高市场的信息透明度。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可以帮助监管者进行反欺诈的监管,虽然监管者还需不断地识别和与欺诈及其他非法行为进行斗争,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是反证券欺诈的重要武器。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互动的系统帮助投资者对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性进行咨询。监管者、自律机构等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现在和未来的投资者,提供有关这些组织的信息、现在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对相关机构的处罚情况等。互联网也成为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快速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通过互联网也可以加强在执法上的合作。非法证券活动可能在不同国家或不同的目标群之间进行转移,监管者可以利用互联网收集在互联网上的证券非法和欺诈活动。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共享,可以降低互联网上非法活动的机会,可以对其他监管者对类似的非法活动产生提醒作用。而且通过互联网各国监管机构可以相互交流监管经验。 

   

  四、国际证券业协会和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互联网的反应 

   

  (一) 国际证券业协会(IOSCO)发布的监管原则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高效及透明,以及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目

标不变,IOSCO于1998年对互联网上的相关活动提出了下列监管原则:1、传统的证券监管原则仍应不变;2、监管机构不应阻止网络电子化在证券市场上的应用;3、监管机构应努力强化监管,提升电子化交易的透明度及一致性;4、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及信息交流;5、监管机构应深入了解电子媒体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二)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互联网的有关监管原则和具体监管规则 

   

  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在证券市场的运用,采取了相对比较灵活的监管方式,对证券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行为的监管的基本原则是:首先证券监管不应该阻止市场参与者合法地利用互联网,应该积极鼓励证券经营机构的创新。其次,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不变,如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市场的公平、透明、有效、降低市场系统风险等在互联网环境下仍然不会改变。最后,证券监管机构在制订相应的监管政策时应当充分地预见到互联网技术可能存在的演化的趋势。下面着重从美国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监管规则进行简要的说明。 

   

  美国证监会要求网上经纪商对技术系统保持诚信。随着市场参与者不断利用互联网进行相关的活动如在互联网上进行委托单的排队及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网上经纪商系统的技术容量、灵活性和安全性变得非常重要。美国证监会要求网上经纪商要保证系统在交易量突然急剧放大的情况下保持正常运转。网上经纪商应该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而且要求证券经纪商要有应急计划,并且要定期测试这个应急计划。要有常规的系统评估和测试制度。在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其它的系统可以供客户进行选择。 

   

  美国证监会要求网上经纪商对网上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应该对委托的输入、处理、结算的方法进行一般的说明;应该说明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对相应的处理办法及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说明,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地通知客户,要详细说明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如何撤销没有成交的委托单,在存在系统容量问题时,应该说明利用限制性定价委托单与市价定单相比会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要求网上经纪商应该对互联网上的交易有充分的纪录,不管使用什么样的技术,监管机构应该规定相应的记录标准。美国证监会近期修订了自己的记录保留规则--Rule 17a-4。修正后的规则允许经纪-交易商利用电子存储媒介(如光盘和光盘技术)保留他们所获记录。这一规则不仅约束电子通讯中的记录保存,也约束记录产生后最初存储的任何形式的媒介。修正后的规则未对存储技术的种类加以限定,而是灵活地制定了一个标准,即该电子存储媒介必须是经Rule 17a-4认可的存储方式。证监会公布了重新修定的Rule 17a-4,并申明如果经纪-交易商、信息传输代理和清算机构能够按规保留自己的记录,并能够遵循交易所条例中提出的保留记录的规定,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将不对他们采取稽查行动。修订了的Rule 17a-4规定:任何符合条款规定的电子媒体必须以不可重写、不可擦写的格式 

  完整地保留记录,必须能自动核实所存储的记录的质量与准确性;为保证原存储媒体的有序,应将信息按所要求记录时间排列;必须具有随时下载媒体所存索引与记录的能力。此外,任何利用电子存档媒体的经纪-交易商必须备有相应设备,能够随时地、容易地显示出这些记录。一旦证监会要求出示记录,必须随时提供放大的复制品;必须对原存储记录做备份,并对原数据及备份数据的信息做出准确的索引。经纪-交易商还必须在适当位置放置一审计系统。该系统须对输入的记录有审计功能,并能向证监会提供结果。 

   

  美国证监会要求网上经纪商对客户私人信息的保密,投资者的私人信息对于金融服务业来说很重要,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制订一系列的方法,保障交易安全和个人信息的高度保密。禁止网上经纪商向非本公司的第三方透露有关其客户的信息,并且要求网上经纪商制订相关的政策,从管理、技术上真正做到有效地保护客户的记录和私人信息。 

   

  关于最优执行客户的委托单。由于美国近期出现了不少由做市商、经纪-交易商共同投资的另类交易系统,另类交易系统与传统的证券交易所之间委托交易成交的价格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经纪商在何处为客户进行委托单的排队及交易,对客户委托单的交易质量影响很大。美国证监会制订了11AC1-6规则,要求从2001年10月开始,经纪商要公开其在每个交易市场中的委托单排队的市场份额,包括要揭示这些经纪-交易商与这些交易中心的相互关系,因为客户委托单的内部化,及经纪-交易商与交易中心之间的利益安排会影响经纪-交易商对客户委托单是否进行了最优的处理。并且要求经纪-交易商在其互联网上披露其在哪个交易中心进行委托单的排队及其成本等。 

   

  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度身定做的服务提供了技术前提,但如何保持服务的适当性成为证监会关心的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协会(NASD)对服务的适当性,及对经纪商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了投资建议制订了专门的规章。2310条款规定证券服务提供商应当根据客户所持仓现状、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客户的需求进行合理的推荐。NYSE405规则要求经纪商对其经纪商手中所掌握的帐户为基础及时了解经纪人是否根据合理的依据对其作出推荐。 

   

  五、 对我国互联网上的证券活动进行监管的建议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当及时的监管是必要的,但要保持相当的灵活性空间。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制定法规是用来约束市场不当行为的,但是监管原则是不应该抑制市场创新活动的空间,而应通过监管来为新技术在证券市场的运用创造合适的环境,鼓励有利于增进投资者利益的正当金融创新活动,从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对券商的监管 

   

  (1)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为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监管部门在券商申请开展网上交易业务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其一,券商的网上交易平台是否能保证网络安全、通信安全和应用安全。目前我国券商采用的交易平台分别由不同的网络商开发。全国网上证券交易软件供应商约有20多家,其中只有一部分已通过了"国家信息安全产品测评中心&

《互联网对证券市场及证券监管的影响(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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