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研究
价,进而得以再融资,然后再通过间接方法流入市场进行炒作,这样一个资本循环过程无疑严重扭曲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加大市场的泡沫成分。
此外由于不需给投资者以回报,使得上市公司在股市中融资的成本相对于其报酬显得微不足道,因此上市公司会采用各种作假手段来欺骗投资者,而由于监管不力,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也就不足为怪了。
5、自律管理有名无实
首先行业自律功能不强。我国目前除了两家证券交易所从某种程度上讲属于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对其会员机构、场内上市公司行使部分监管职责外,作为行业性民间协会的证券业协会仍处于非常薄弱的地位。而证券交易所由于缺乏权责相对应的法律机制的约束,表现为过多地追求盈利而忽视其应尽的监督职能。由于竞争激烈,缺少统一和协调,证券交易所不能确实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职责,在执行仲裁和惩戒职能时,有偏袒其会员的倾向。
其次社会性的监督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问题最为突出的当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总的说来,我国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水平低下,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包括会计处理差错和不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许多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会计报表通过多种方法虚增利润、虚增资产或虚减负债,而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或未能发现,或发现了仍然予以确认,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方面,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重大的或有事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等等未得到充分披露,而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向公司提出,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第二,会计事务所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如许多重要的会计报表项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便予以确认。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不当,审计项目缺乏质量控制,必要的复核工作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管理不严谨等等。个别的甚至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总体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明显低下,不具备证券资格事务所所应有的执业胜任能力。
三、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模式
我国以及其他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相同,内容有3个,即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应围绕这三个目标的实现而进行。随着我国加入WTO的实现,国内证券市场要在5年后对WTO成员国逐渐开放,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的监管体制也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充分考虑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应充分借鉴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完善我国的监管体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模式是:在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证券监管法律的基础上,在单一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的监管下,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协调运行,各司其责的监管体系。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1、逐步完善和细化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使之形成连惯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应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落实民事赔偿制度,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参与对市场的监管,同时也缓解了证监会的监管压力,面对可能引起的民事索赔,证券欺诈者就会权衡违法成本,面对高额的民事索赔和行政罚款及可能引发的一连串旷日持久的诉讼官司,欺诈活动的猖獗势头肯定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最近,在“亿安科技”、“银广夏”等民事索赔案的推动下,在制定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则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进展。由于目前短期内不可能马上修订《民法通则》和《证券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不久前正式开始研究起草《证券法》司法解释文件——“关于证券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司法解释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条款的解释:证券发行、交易、上市民事责任、持续公开民事责任、禁止交易行为民事责任、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责任、交易所民事责任、证券公司民事责任、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优先问题。在此文件中,将证券欺诈行为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误导、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在同一期间从事相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所出现的损失,推定为由被告的行为所造成。原告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失的存在而将举证的责任推给被告。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2、真正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的监管。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发达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由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表明,大多数国家只有一个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因为一个单一监管者会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最实用的解决办法。例如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是全美的证券监管最高行政机关,与美联储和财政部是并行的三大经济管理部门,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职权,集证券市场的所有管理权限于一身,在向国会负责的前提下,进行效率较高的监管工作。有鉴于此,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多元化管理应由单一监管者所代替,真正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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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行政性质的办法调控市场中的一些指标,实质上表现出政府职能转换中的一些问题,应充分加以重视。对政府来说,重要的正是建立起保证市场公平有效运作的制度。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应依法行事,不可动用政府权威和权力。反之,国家对于证券市场的管理,更不能站在股东立场上考虑问题,而必须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4、加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自律管理。首先自律管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①自律管理的自发性。没有秩序的市场,市场参与者不可能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因此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有自发维护市场秩序的内在动力。②自律管理的不可替代性。政府监管对于证券市场中的灰色领域难以奏效,证券从业者的信誉准则和同行之间的相互牵制可以对其进行自我约束,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③自律管理是一种内行管理。④自律管理的效率较高。自律管理没有繁琐的条条框框,操作起来简便易行。但是自律管理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从法律方面看,自律机构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与授权和对其规章制度的支持,才能对其规范对象产生约束力。从被约束者利益方面看,规范对象只有在接受自律规则能给其带来长远利益,违反自律规则会给其带来利益损失时才有自觉自律和相互监督的动力。总的来说,从长远看自律管理是成本低、效率高的管理方法。所以应强化我国证券监管的自律机制。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作为自律监管的主体,其实际发挥功能上应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加者之一,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证券商是最好的市场警察,其能否守法自律、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强化各环节监管,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自身的生存问题,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提升证券公司的实力,加强其规范化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对市场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应加强社会性监督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设,推动事务所上规模,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增强行业监管能力和制止弄虚作假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提出,证券业事务所必须首先推行合伙制,现有的有限责任证券业事务所应该在2—3年内完成向合伙制的过渡。这是“中注协”加强行业管理的有力举措之一。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道格拉斯曾指出:将大量的实时管理行为委托于自律组织进行,不仅必须而且可行。这样,政府将在管理活动中取得自由权,从而扮演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始终握有管理的武器,处于为管理手段的实施扫清各种障碍的地位。政府随时准备出击,但他希望自己永远按兵不动。这段话为中国资本市场描绘了一个长远的目标模式。
最后,要需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的基础上的,所以存在着内在的深层的矛盾。自1999年以来,政府管理部门试图通过加强市场制度化建设,改变我国政策市的弊端。具体措施包括改革股票发行体制、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同行拆借市场、允许有条件的证券公司以所持股票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允许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等等。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强调“该由市场决定的尽量由市场去决定”,其立足点就是完善制度,建立一个稳定的制度市。但是,政策市的困扰依然如故。原因在于,一方面,证券市场自身制度建设步伐较快,单兵突进;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外部配套制度如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会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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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不需给投资者以回报,使得上市公司在股市中融资的成本相对于其报酬显得微不足道,因此上市公司会采用各种作假手段来欺骗投资者,而由于监管不力,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也就不足为怪了。
5、自律管理有名无实
首先行业自律功能不强。我国目前除了两家证券交易所从某种程度上讲属于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对其会员机构、场内上市公司行使部分监管职责外,作为行业性民间协会的证券业协会仍处于非常薄弱的地位。而证券交易所由于缺乏权责相对应的法律机制的约束,表现为过多地追求盈利而忽视其应尽的监督职能。由于竞争激烈,缺少统一和协调,证券交易所不能确实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职责,在执行仲裁和惩戒职能时,有偏袒其会员的倾向。
其次社会性的监督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问题最为突出的当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总的说来,我国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水平低下,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包括会计处理差错和不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许多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会计报表通过多种方法虚增利润、虚增资产或虚减负债,而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或未能发现,或发现了仍然予以确认,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方面,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重大的或有事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等等未得到充分披露,而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向公司提出,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第二,会计事务所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如许多重要的会计报表项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便予以确认。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不当,审计项目缺乏质量控制,必要的复核工作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管理不严谨等等。个别的甚至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总体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明显低下,不具备证券资格事务所所应有的执业胜任能力。
三、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模式
我国以及其他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相同,内容有3个,即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应围绕这三个目标的实现而进行。随着我国加入WTO的实现,国内证券市场要在5年后对WTO成员国逐渐开放,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的监管体制也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充分考虑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应充分借鉴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完善我国的监管体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模式是:在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证券监管法律的基础上,在单一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的监管下,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协调运行,各司其责的监管体系。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1、逐步完善和细化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使之形成连惯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应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落实民事赔偿制度,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参与对市场的监管,同时也缓解了证监会的监管压力,面对可能引起的民事索赔,证券欺诈者就会权衡违法成本,面对高额的民事索赔和行政罚款及可能引发的一连串旷日持久的诉讼官司,欺诈活动的猖獗势头肯定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最近,在“亿安科技”、“银广夏”等民事索赔案的推动下,在制定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则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进展。由于目前短期内不可能马上修订《民法通则》和《证券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不久前正式开始研究起草《证券法》司法解释文件——“关于证券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司法解释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条款的解释:证券发行、交易、上市民事责任、持续公开民事责任、禁止交易行为民事责任、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责任、交易所民事责任、证券公司民事责任、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优先问题。在此文件中,将证券欺诈行为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误导、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在同一期间从事相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所出现的损失,推定为由被告的行为所造成。原告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失的存在而将举证的责任推给被告。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2、真正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的监管。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发达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由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表明,大多数国家只有一个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因为一个单一监管者会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最实用的解决办法。例如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是全美的证券监管最高行政机关,与美联储和财政部是并行的三大经济管理部门,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职权,集证券市场的所有管理权限于一身,在向国会负责的前提下,进行效率较高的监管工作。有鉴于此,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多元化管理应由单一监管者所代替,真正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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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市场经济自由性的理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即产权明晰的经济主体通过充分的竞争来决定价格,在价格的引导下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政府监管的立足点应放在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上,即公开、公平、公正,而不应为了所谓控制风险,不时出台一些政策,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参与,陡增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是额外增加了市场的风险性,也会伤害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应由控制风险转移到揭示风险。如果能够通过监管实现风险的充分揭示,风险控制就会自然地成为投资者、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自觉反应和行动。
政府用行政性质的办法调控市场中的一些指标,实质上表现出政府职能转换中的一些问题,应充分加以重视。对政府来说,重要的正是建立起保证市场公平有效运作的制度。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应依法行事,不可动用政府权威和权力。反之,国家对于证券市场的管理,更不能站在股东立场上考虑问题,而必须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4、加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自律管理。首先自律管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①自律管理的自发性。没有秩序的市场,市场参与者不可能实现其利润最大化。因此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有自发维护市场秩序的内在动力。②自律管理的不可替代性。政府监管对于证券市场中的灰色领域难以奏效,证券从业者的信誉准则和同行之间的相互牵制可以对其进行自我约束,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③自律管理是一种内行管理。④自律管理的效率较高。自律管理没有繁琐的条条框框,操作起来简便易行。但是自律管理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从法律方面看,自律机构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与授权和对其规章制度的支持,才能对其规范对象产生约束力。从被约束者利益方面看,规范对象只有在接受自律规则能给其带来长远利益,违反自律规则会给其带来利益损失时才有自觉自律和相互监督的动力。总的来说,从长远看自律管理是成本低、效率高的管理方法。所以应强化我国证券监管的自律机制。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作为自律监管的主体,其实际发挥功能上应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加者之一,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证券商是最好的市场警察,其能否守法自律、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强化各环节监管,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自身的生存问题,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提升证券公司的实力,加强其规范化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对市场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应加强社会性监督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设,推动事务所上规模,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增强行业监管能力和制止弄虚作假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提出,证券业事务所必须首先推行合伙制,现有的有限责任证券业事务所应该在2—3年内完成向合伙制的过渡。这是“中注协”加强行业管理的有力举措之一。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道格拉斯曾指出:将大量的实时管理行为委托于自律组织进行,不仅必须而且可行。这样,政府将在管理活动中取得自由权,从而扮演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始终握有管理的武器,处于为管理手段的实施扫清各种障碍的地位。政府随时准备出击,但他希望自己永远按兵不动。这段话为中国资本市场描绘了一个长远的目标模式。
最后,要需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的基础上的,所以存在着内在的深层的矛盾。自1999年以来,政府管理部门试图通过加强市场制度化建设,改变我国政策市的弊端。具体措施包括改革股票发行体制、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同行拆借市场、允许有条件的证券公司以所持股票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允许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等等。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强调“该由市场决定的尽量由市场去决定”,其立足点就是完善制度,建立一个稳定的制度市。但是,政策市的困扰依然如故。原因在于,一方面,证券市场自身制度建设步伐较快,单兵突进;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外部配套制度如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会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研究(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