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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建议证券监管需实行有罪推定



 

  市场监管过程中常面临“举证”的问题。有关专家建议,证券市场监管应适用“有罪推定”原则,由被监管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与义务,这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这是昨日在北京举行的“聚焦开放式基金”高层研讨会上,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等有关专家提出的看法。 
  专家认为,操纵市场的主体均是资金实力较强的各种机构投资者,它们在市场中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为了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操纵行为,结合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教训,专家认为,证券监管法律与刑法应采用不同的举证原则,采用刑法中通行的“无罪推定”已不合适,而应采用“有罪推定”原则,由辨方(被监管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与义务。事实上,美国的市场监管之所以比较有效、到位,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是重要原因之一。而未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与地区,其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一般均大打折扣。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实行“有罪推定”原则,不仅可降低监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更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从而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本次研讨会由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与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共同举办。 
  (记者杨国成) 

  
中国证券报(2001年5月19日)  


 

《有关专家建议证券监管需实行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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