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须市场化
199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办案563件,结案365件,作出行政处罚案件201件,处罚机构363家,处罚个人412人。其中,1999年到2000年,共立案285件,超过了前8年的总和,结案162件,对83件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有92家机构和251人受到了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资格或撤销从业资格等各种行政处罚。上述监管举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市场已经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紧急呼吁——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对市场欺诈与股价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由于行政性监管一般是事后监管,从发现到立案调查到处罚执行需要较长的时间,比如亿安科技与中科创业的股票操纵行为发生数年后才被发现,“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则长达近两年,从而使我国证券监管长期存在滞后现象;同时由于监管人员力量有限、调查取证成本高,导致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能获得调查、处理,容易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
鉴于行政性监管本身有一定的缺陷,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相关指引与文件中多次强调证券监管的微观基础与市场自律的重要性,敦促各国证监会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加速市场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利用市场力量自发监督证券市场,以达到防隐患于未然的效果。所谓市场化监管是指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中小股东及其他市场主体自发地监督大股东、高管人员与市场操纵者的欺诈行为。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议证券监管部门从以下方面构造监管工作的微观基础:
首先应当加强交易信息的透明程度,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及时公布上市公司的股东户数的相关资料。
众所周知股东户数的增减实际上反映了股票集中度的升降,及时公布该信息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及时了解市场操纵者的动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有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户数的义务,中报中仅有部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股东户数,从而使股东户数这一重要信息的披露严重滞后。笔者建议改成由各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网站上每月披露一次上市公司股东户数资料。
其次,应当积极推行股票交易实名制。
股票交易实名制是国际惯例,在实名制下,投资者开户时券商要了解其真实身份,其所使用的资金是否属于投资者本人。在推行股票交易实名制的同时,应当规定如果投资者的帐户被操纵者持有用于股票操纵,则该投资者应当负连带责任,以防止机构投资者利用其他投资者的帐户来进行股价操纵行为。
再次,应积极推进中小股东集体诉讼制度与利益赔偿制度。
我国由于中小股东诉讼渠道不通畅,同时对于市场操纵者的处罚金额规定要上缴国家财政而不是赔偿给受害的中小股东,因此,市场操纵者受到的实际处罚过轻,中小股东出于自身短期利益的考虑往往实际上希望自己投资的股票的庄家不被调查处罚。保持集体诉讼渠道的畅通并规定受损的小股东可以获得利益赔偿,小股东监督市场欺诈行为的积极性会大大提高,一旦市场欺诈者陷入集体诉讼的泥潭,将付出十分惨重的代价,其震慑作用远强于单一的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监管方面的市场化方面我国已经开始起步,如国有股已开始减持、公司治理结构指引也已经颁布,但具体落实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只有当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至其他股东的股权联合起来能制约住大股东且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时,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股权与高管人员的欺诈行为才能获得市场力量的制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段亚林
证券时报(2001年8月30日)
《证券监管须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