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系,信息处理过程及信息公布渠道,提高信息质量,方便监管;要进一步发挥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功能,改进服务,扩大其在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可以考虑在网站上设立“执法投诉中心”,使该网站逐步成为沟通证券市场参与各方联系的纽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场所;要尽快完善证监系统统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OA)的基础上,抓紧建立一个以高新电脑技术和统计科学为依托,证监会、证券(期货)交易所为主体,地方派出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电子信息监管系统。该系统可分为三个板块:一是综合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该系统提供证券市场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被监管对象的基础数据和有关监管信息,如在该系统中建立被监管公司财务信息子系统、高管人员档案子系统,被监管对象的违规记录子系统等。该系统不仅要提供基础数据,更要实现电子化的数据统计的管理,包括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功能,并实现监管者资源共享,降低监管成本;二是多元预警系统,包括证券市场交易预警系统、证券公司预警系统、上市公司预警系统和期货公司预警系统。交易预警系统是为监控交易所证券交易而设置的,通过设立各股票非正常交易的预警线,实现对非正常交易的实时监控;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预警系统是在分析各类公司的风险源的基础上,对各类公司的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的大小设置红灯区、黄灯区和绿灯区的预警线,超过预警线,由计算机发出报警信号,实现证券市场风险实时监测,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三是综合评价系统。该系统设置的基本原理是筛选出能反映被评价对象素质的指标,并根据各项指标在系统中的重要性,通过设置不同的权数,计算出具体数值,反映公司综合素质的一种方法。电子信息监管系统的三个子系统相辅相承,综合信息咨询服务系统提供的信息是多元预警系统和综合评价系统的基础,多元预警系统对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系统对被监管者整体素质的把握,两者结果可互相参考。建立电子信息监管系统,将电子信息管理、现代统计分析方法和证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实现非现场监管的电子化、网络化,并可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五、明确、细化有关各方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首先,在证券监管系统内部,要在逐步完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主导作用同时,逐步增加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限,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要创造条件逐步把股票发行的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加大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发行的监管职责;要强化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适当扩大交易所对市场运行与异常波动的实时监控权和调查权;要加强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对会员公司的常规审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及时预警会员公司风险隐患,督促会员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
其次,要尽快理顺证券业协会管理体制,加强自律管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对监管工作的辅助作用。一是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的关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管理架构,允许地方证券业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参加所在地的证券业协会,从而扩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覆盖面。二是应要求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当地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同时,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律性原则的会员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取消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权限。此外,要强化协会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明确协会有权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会员进行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当事人或负责人从业资格)。三是要规定协会可通过制定自律规则(如《会员自律公约》和《证券从业人员守则》等)对会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建议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定期向协会报送其经营资料和从业情况资料,协会建立会员资料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档案,进行注册管理,并对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及行业规范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再次,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的监督功能。要加强对有关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依法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对少数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要坚决惩处,该行政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该吊销执业资格的坚决吊销资格,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促使他们履行勤勉与诚信的职责,真正发挥好他们作为“经济警察”的监督作用。
第四,要加强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可以在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证券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证券期货执法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协调打击证券违法违规犯罪活动。
六、强化投资者教育,健全公众监管机制
开展投资者教育,健全公众监管机制是加强和改进证券市场监管的一项治本措施。国外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非常重视投资者教育,一般都专门设立投资者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监管任务越来越繁重,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以补充市场监管的不足,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有必要加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业协会的投资者教育职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业协会都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从事投资者教育,并制定近期目标和长期战略规划。同时,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合理的投资者教育分工体系。
在强化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的同时,还要抓紧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完善公共监督机制。一是要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使投资者索赔有法可依。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过分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进行行政和刑事制裁,忽视了对受害者给予民事赔偿,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必须抓紧修订完善有关法规。考虑到在一个较短时间内修订、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难度较大,当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司法解释,着重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的立法依据、管辖级别、归责原则、诉讼时效、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损失计算、偿付方式等具体问题。二是要尽快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为权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诉讼对各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请求民事赔偿。总之,要在抓好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民事诉讼机制,来充分发挥投资者的监督作用,营造证券市场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从制度上约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 (侯外林)
证券时报(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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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细化有关各方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首先,在证券监管系统内部,要在逐步完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主导作用同时,逐步增加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限,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要创造条件逐步把股票发行的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加大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发行的监管职责;要强化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适当扩大交易所对市场运行与异常波动的实时监控权和调查权;要加强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对会员公司的常规审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及时预警会员公司风险隐患,督促会员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
其次,要尽快理顺证券业协会管理体制,加强自律管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对监管工作的辅助作用。一是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的关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管理架构,允许地方证券业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参加所在地的证券业协会,从而扩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覆盖面。二是应要求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当地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同时,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律性原则的会员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取消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权限。此外,要强化协会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明确协会有权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会员进行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当事人或负责人从业资格)。三是要规定协会可通过制定自律规则(如《会员自律公约》和《证券从业人员守则》等)对会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建议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定期向协会报送其经营资料和从业情况资料,协会建立会员资料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档案,进行注册管理,并对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及行业规范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再次,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的监督功能。要加强对有关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依法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对少数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要坚决惩处,该行政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该吊销执业资格的坚决吊销资格,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促使他们履行勤勉与诚信的职责,真正发挥好他们作为“经济警察”的监督作用。
第四,要加强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可以在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证券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证券期货执法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协调打击证券违法违规犯罪活动。
六、强化投资者教育,健全公众监管机制
开展投资者教育,健全公众监管机制是加强和改进证券市场监管的一项治本措施。国外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非常重视投资者教育,一般都专门设立投资者
教育机构负责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把加强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意义非常重要,影响非常深远。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监管任务越来越繁重,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以补充市场监管的不足,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有必要加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业协会的投资者教育职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业协会都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从事投资者教育,并制定近期目标和长期战略规划。同时,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合理的投资者教育分工体系。
在强化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的同时,还要抓紧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完善公共监督机制。一是要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使投资者索赔有法可依。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过分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进行行政和刑事制裁,忽视了对受害者给予民事赔偿,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必须抓紧修订完善有关法规。考虑到在一个较短时间内修订、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难度较大,当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司法解释,着重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的立法依据、管辖级别、归责原则、诉讼时效、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损失计算、偿付方式等具体问题。二是要尽快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为权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诉讼对各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请求民事赔偿。总之,要在抓好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民事诉讼机制,来充分发挥投资者的监督作用,营造证券市场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从制度上约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 (侯外林)
证券时报(2001年12月20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