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
本书与孙旭培等著《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9月出版)是中国大陆最早关于媒介法的专门论著。
全书除前言外,共七章:
第一章 新闻侵权诉讼的历史回顾 作者定义:“新闻侵权行为,是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本章回顾了中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产生的背景和经过,对新闻界流行的“告记者热”的说法作了分析,指出“我国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轨,给新闻事业带来深刻的影响”, “新闻工作者如果既要承担在新的新闻体制下的舆论批评的使命,但却未能意识到自身素质和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要求之间的差距,未能摆脱过去的那种陈旧的批评模式,那么卷入‘新闻官司’,以至在官司中败诉,就是必然的。”
第二章 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 本章根据民法理论关于侵权行为的四项要件,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排除作了探讨,着重论述了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的关系、侵权作品的特定指向、新闻侵权的主观过错等问题。作者指出:“新闻真实,实质上是人的主观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的问题,这是一件很不容易做到的事情。任何人,包括新闻机构和记者在内,认识能力都不可能是无限的。何况新闻的采访和核实不同于国家机关的调查,前者并不拥有后者所特有的权力和手段。新闻的不间断性和时效性也不许可记者去进行无休止的采访和核实。所以应该承认新闻机构和记者的认识能力和反映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新闻失实是在他们认识和反映能力之外的,也就是不能预见的,就不应该认为他们主观上有过失。我不赞成以新闻真实性原则对所有的新闻失实都“一刀切”地推定新闻机构和记者在主观上必定有过失。这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
第三章 容易被新闻忽略的误区:隐私权 本章介绍了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保护私事和将公共事务与私事区分开来的观点,就中国目前保护隐私权制度提出了商榷。作者把隐私定义为:“所谓隐私,是指个人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涉的私事。这个定义包含两个要件:一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即使完全是个人行为,如秘密进行的犯罪行为,当然不是什么私事;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预,即所谓“隐”,本人自愿公开,就无所可隐。隐私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两项特征。”
第四章 新闻媒介与肖像权 作者认为:“肖像权有时也会与名誉权和隐私权发生某种关联。但是肖像权仍然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肖像权所保护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处分权其中主要是使用权。讨论肖像权时所说的肖像不涉及肖像的内容和含义。如果肖像本身又具有某种特殊的的内容或意义,就有可能涉及其它权利。如表现了肖像人的私生活,那么使用这类肖像就涉及到隐私权问题。如对肖像赋予某种贬低、丑化的意义,那么就涉及到肖像人的名誉权问题。”本章对肖像的特征、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以及对肖像的合理使用作了探讨。
第五章 侵权主体――谁承担新闻侵权的责任? 本章根据新闻活动是一种群体活动的认识,对于新闻活动中不同行为主体的侵权责任作了探讨。其中特别论述了可否要作者“文责自负”问题、媒体责任问题、消息源责任问题、权威消息源责任问题,以及转载者的责任问题。
第六章 新闻侵权行为的补救和自我调整 本章主要研究新闻发表后,发现了差错或者出现了争议和纠纷,新闻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弥补差错,妥善解决纠纷,化被动为主动。主要包括:及时发表更正和答复,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准备证据应诉等,作者还对新闻官司中原告和被告之间诉讼风险不对称问题作了探讨。
第七章 新闻侵权纠纷法律关系的两重性及对新闻权利的宪法保护 作者指出:“既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又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审理‘新闻官司’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不仅是‘新闻官司’审判实践的基本指导方针,而且触及到在新闻侵权纠纷中两种不同权利的平衡问题。”本章介绍了外国对于新闻诽谤案的审理从普通法到宪制法的演进过程,探讨了在中国“新闻官司”审判实践中引进类似原则的可能性。作者说:“这涉及我国法制和新闻体制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本书的任务,只是对现有的“新闻官司”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一些探讨。至于这类宏观的并且带有超前性的问题,无论是现有的实践,还是本人的学识,都还没有条件作出明确的阐述,只能在本书结束之时作为问题提出来,以供有识者继续研究。”
全书采取就案论法的写作方式,引用各类案例158个。这使行文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出版(完)
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 《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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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除前言外,共七章:
第一章 新闻侵权诉讼的历史回顾 作者定义:“新闻侵权行为,是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本章回顾了中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产生的背景和经过,对新闻界流行的“告记者热”的说法作了分析,指出“我国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轨,给新闻事业带来深刻的影响”, “新闻工作者如果既要承担在新的新闻体制下的舆论批评的使命,但却未能意识到自身素质和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要求之间的差距,未能摆脱过去的那种陈旧的批评模式,那么卷入‘新闻官司’,以至在官司中败诉,就是必然的。”
第二章 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 本章根据民法理论关于侵权行为的四项要件,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排除作了探讨,着重论述了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的关系、侵权作品的特定指向、新闻侵权的主观过错等问题。作者指出:“新闻真实,实质上是人的主观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的问题,这是一件很不容易做到的事情。任何人,包括新闻机构和记者在内,认识能力都不可能是无限的。何况新闻的采访和核实不同于国家机关的调查,前者并不拥有后者所特有的权力和手段。新闻的不间断性和时效性也不许可记者去进行无休止的采访和核实。所以应该承认新闻机构和记者的认识能力和反映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新闻失实是在他们认识和反映能力之外的,也就是不能预见的,就不应该认为他们主观上有过失。我不赞成以新闻真实性原则对所有的新闻失实都“一刀切”地推定新闻机构和记者在主观上必定有过失。这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
第三章 容易被新闻忽略的误区:隐私权 本章介绍了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保护私事和将公共事务与私事区分开来的观点,就中国目前保护隐私权制度提出了商榷。作者把隐私定义为:“所谓隐私,是指个人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涉的私事。这个定义包含两个要件:一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即使完全是个人行为,如秘密进行的犯罪行为,当然不是什么私事;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预,即所谓“隐”,本人自愿公开,就无所可隐。隐私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两项特征。”
第四章 新闻媒介与肖像权 作者认为:“肖像权有时也会与名誉权和隐私权发生某种关联。但是肖像权仍然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肖像权所保护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处分权其中主要是使用权。讨论肖像权时所说的肖像不涉及肖像的内容和含义。如果肖像本身又具有某种特殊的的内容或意义,就有可能涉及其它权利。如表现了肖像人的私生活,那么使用这类肖像就涉及到隐私权问题。如对肖像赋予某种贬低、丑化的意义,那么就涉及到肖像人的名誉权问题。”本章对肖像的特征、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以及对肖像的合理使用作了探讨。
第五章 侵权主体――谁承担新闻侵权的责任? 本章根据新闻活动是一种群体活动的认识,对于新闻活动中不同行为主体的侵权责任作了探讨。其中特别论述了可否要作者“文责自负”问题、媒体责任问题、消息源责任问题、权威消息源责任问题,以及转载者的责任问题。
第六章 新闻侵权行为的补救和自我调整 本章主要研究新闻发表后,发现了差错或者出现了争议和纠纷,新闻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弥补差错,妥善解决纠纷,化被动为主动。主要包括:及时发表更正和答复,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准备证据应诉等,作者还对新闻官司中原告和被告之间诉讼风险不对称问题作了探讨。
第七章 新闻侵权纠纷法律关系的两重性及对新闻权利的宪法保护 作者指出:“既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又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审理‘新闻官司’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不仅是‘新闻官司’审判实践的基本指导方针,而且触及到在新闻侵权纠纷中两种不同权利的平衡问题。”本章介绍了外国对于新闻诽谤案的审理从普通法到宪制法的演进过程,探讨了在中国“新闻官司”审判实践中引进类似原则的可能性。作者说:“这涉及我国法制和新闻体制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本书的任务,只是对现有的“新闻官司”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一些探讨。至于这类宏观的并且带有超前性的问题,无论是现有的实践,还是本人的学识,都还没有条件作出明确的阐述,只能在本书结束之时作为问题提出来,以供有识者继续研究。”
全书采取就案论法的写作方式,引用各类案例158个。这使行文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出版(完)
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 《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