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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摘要] 近年来,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投资基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和规范发展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基金监管模式,是促进我国投资基金市场有序发展的战略性举措。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思路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监管模式的具体思路和策略,也随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演进,呈现出了动态化综合监管的显著特征。
    [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vestment fund is quick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investment fund market’s scale continuously extend, for the sake of attaining to keep on, stabilize and developing investment fund market purpose, that the investment fund market set up in keeping with our country state of the nation to take charge of the mode, and it is a strategy method of promoting our country’s investment fund market .Total way of thinking that set up the dynamic to synthesize to take charge of the mode is" Christian Trinity, be in conjunction with to take charge of", take charge of the mode's concrete way of thinking and strategy, and also the stage that develop evolve, presenting the dynamic to synthesize to take charge of with the investment fund marketed of show the characteristic.
    [关键字] 投资基金市场 监管 动态化
    [key word] the investment fund market take charge of the dynamic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市场虽几经波折,但不断成长壮大,截至到2002年3月份,沪深股市总市值4.2万亿、流通市值1.4万亿,而我国基金的净值规模为881亿元,占流通市值和总市值的比率分别是6.3%和2.1%。如今投资基金市场已经发展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史可以看出,投资基金市场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金融市场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由于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所固有的特点和独特优势,另一方面也是各国加强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的结果。投资基金市场由小到大,由不规范走向规范化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曾经有过因监管不力而带来的沉重教训。目前投资基金市场较为发达的英、美、日等国无不是得益于基金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而监管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其基金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程度。由于各国的国情及所处的具体条件和状况以及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目标要求不同,基金市场监管主体的选择和监管手段的运用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因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监管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英、日、美三国是世界上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相对较早,效果也较为显著的国家,他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相对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并成为其他国家纷纷仿效的对象。

    我国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

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

《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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