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规范B股非上市外资股转流通
为进一步规范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行为,外经贸部日前下发了有关补充通知(详见第3版)。通知指出,允许按规定设立的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转B股流通除满足有关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申请前两年内均已通过联合年检并连续赢利、非上市外资股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一年和转流通股后其原股东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等六项条件。
据介绍,就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曾在2000年9月1日下发的有关通知中作出规定。该通知指出,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经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
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部门,外经贸部此次下发的补充通知则对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说明。根据该通知,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证监会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执行,不得越权审批;未按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补充通知还就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程序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详细说明。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
《外经贸部:规范B股非上市外资股转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