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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操作要点解析


不写为“九十五点0六”); “公元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0一二” (不写为“二零一二”)。
  
  (八)两种形式可同时使用的情形
  
  新《数字用法》规定:“如果一个数值很大,数值中的‘万’‘亿’单位可以采用汉字数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示例:我国1982年人口普查人数为10亿零817万5288人。还规定:“除上面情况之外的一般数值,不能同时采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示例:108可以写作“一百零八”,但不应写作“1百零8” “一百08”;4000可以写作“四千”,但不应写作“4千”。
  
  新国标规定: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财务文件中可同时采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示例:2008年4月保险账户结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五七五零(0.15750%);35.5元(35元5角或三十五元五角或叁拾伍圆伍角)。
  
  二、新旧规定的主要不同点
  
  新《数字用法》与原规定相比,除改变了行文结构外,在操作要点上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改变了突出强调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做法
  
  原徽字用法》针对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体例不统一的情形作出规定: “要求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或者为避免歧解,可以灵活变通,但全篇体例应相对统一。”同时规定非物理量“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新《数字用法》对此作了原则性修改。据此,原《数字用法》中所说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某些非物理量等,则不绝对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原规定示例中的“公元前8世纪”也可写成“公元前八世纪”,“20世纪80年代”也可写成“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公元前440年”也可写成“公元前四百四十年”, “公元7年”也可写成“公元七年”,“1994年10月1日”也可写成“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 “4时”也可写成“四时”, “15时40分(下午3点40分)”也可写成“十五时四十分(下午三点四十分)”; “48岁”也可写成“四十八岁”, “11个月”也可写成“十一个月”, “600幅”也可写成“六百幅”, “550名”也可写成“五百五十名”等等。新《数字用法》中也有这方面两种数字均可使用的类似示例。
  
  (二)改变了一至十的整数多用汉字数字的做法
  
  原<字用法》规定:非物理量中的“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新《数字用法》对此作了原则性修改,取消了此项规定。据此,原《数字用法》示例中的“一个人”也可写成“1个人”, “三本书”也可写成“3本书”, “四种产品”也可写成“4种产品”, “六条意见”也可写成“6条意见”, “读了十遍”也可写成“读了10遍”, “五个百分点”也可写成“5个百分点”,等等。新《数字用法》中也有类似示例,如“3倍(三倍)” “第5个工作日(第五个工作日)” “第8天(第八天)” “第4季度(第四季度)”等等。
  
  (三)改变了概数多用汉字数字的做法
  
  原《数字用法》规定: “用‘多’ ‘余’‘左右’ ‘上下’ ‘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 ‘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从前面谈到的新规定要点可以看出,新《数字用法》对此作了原则性修改。据此,原《数字用法》示例1则可改为: “这个协会举行全国性评奖10余次,获奖作品有1000多件。协会吸收了约3000名会员,其中2/3是有成就的中青年。另外,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设有分会。”新《数字用法》中也有这方面两种数字均可使用的类似示例,如“100多件(一百多件)” “20余次(二十余次)” “约300人(约三百人)” “40左右(四十左右)”“50上下(五十上下)” “50多人(五十多人)”等等。
  
  (四)明确了含有月日的词语如何规范使用
  
  原《数字用法》笼统规定“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使用汉字,但这和现实难免产生矛盾。新《数字用法》区分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一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前面提到的“5·27”事件、 “12·5”枪击案。二是“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的词语,应采用汉字数字”。如前面提到的五四运动、“一·二八”事变、 “一二·九”运动等。
  
  (五)补充了需要明确的其他几项具体规定
  
  1.补充规定了公文和相关领域可参照执行。
  
  2.补充规定了计量、编号和概数等术语和定义。
  
  3.补充规定了选用两种数字均可的情形。
  
  4.补充规定了根据表达效果的不同来确定所选用的数字。
  
  5.补充规定了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的原则。
  
  6.补充规定了数值范围的表示规范。
  
  7.补充规定了时分秒两种计时方式。
  
  8.补充规定了简写后的汉字数字可以理解为概数时一般不简写。
  
  9.补充规定了大写汉字数字及其书写形式和适用场合。
  
  10.补充规定了阿拉伯数字“0”的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以及“零”和“0”的规范用法。
  
  11.补充规定了两种数字形式可同时使用的情形。
  
  关于“零”和“0”如何规范使用问题,由于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因而理解各异、执行不一,很多人感到无所适从。对此新《数字用法》作了明确规定,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鉴于在以往公文写作实践中,将年份中的“0”写作“零”和“0”的情形比较普遍,因此应当在学习、贯彻新《数字用法》的过程中认真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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