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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权理论和制度比较研究


长须直接公表请求要旨,并附议议会。议会议员2/3以上者出席,其中3/4以上者同意,则失去职务。
  自《地方自治法》施行至1978年3月,请求权行使件数在全国约2300件。其中最多件数为关於条例制改的请求;其次是关於首长解职请求;再次是关於监查请求和解散议会请求。
  日本宪政经验表明,将请愿制度与住民公决制度相结合,是保证从宪政走向民主的重要途径。
  七、结束语
  对中国、瑞士、德国和日本的请愿权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完善中国请愿权制度的首要任务是要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请愿权。在宪法没有修改以前,可考虑根据现行宪法有关公民建议权、批评权等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先行制定请愿法,使公民请愿权制度法制化。
  2、应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请愿受理机构,可将现行信访机构按请愿权保障原则进行组织、程序、人员、职权等方面的改革,使之成为符合现代请愿权制度所要求的请愿受理机构。
  3、应大力改善实施请愿权的政治行政环境。将请愿权保障机制同直接民主特别是县市级地方民主的发展结合起来。在建立请愿权保障制度的同时,建立地方行政公决制度和公民投票制度,为21世纪中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
  (原载《百年》1999年9月号)
  1,参见Goodrich, Hambro and Simons, Charter of the Unitad Natons,1969
  6,杉原泰雄〈请愿权〉,载田上穰治编《体系宪法学辞典》,青林书院新社1968年
  7,永井宪一〈请愿权的现代意义〉,载《经济学

季刊》第10卷2号(1961年3月);〈请愿权的再评价〉,载《综合法学》第44号(1962年3月)
  8,佐佐木总一《日本国宪法论》,有斐阁,1953年
  9,渡边久丸《请愿权》,新日本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

请愿权理论和制度比较研究(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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