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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体育新闻如何避免侵犯人格权


提下,客观地做出报道,不能随意侵犯体育名人的人格权,尤其不能造谣中伤,制造虚假新闻损害其人格权利。
  
  二、体育新闻避免侵犯人格权的路径
  
  (一)重视体育新闻侵权的立法
  
  在法制时代,任何人都要依法守法,新闻媒体在做体育报道、新闻评论和舆论监督时,也要依法守法。把握好舆论监督和体育名人人格权限制的界限非常重要,一方面要保证新闻媒体能很好地实施舆论监督权,另一方面又要使体育名人的人格权得到保护。为了使新闻舆论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在新闻舆论监督和知名运动员人格权的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新闻法或新闻侵权法出台,造成两个后果:一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得不到很好的行使,合理的监督权在实践中被认为是侵犯人格权而频频败诉;二是不良媒体或媒体从业者滥用权利侵犯体育名人的人格权。在某种程度上,新闻侵权案件缺乏法律依据,审判时缺乏参照。当前必须借鉴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在新闻法立法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新闻法保护体育名人的人格权,且保证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另外,媒体也应当制定新闻行业的行业规范,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自律性,在行使新闻监督权时,不要随意侵害体育名人的人格权。新闻立法必须满足两点:一是充分保障媒体的新闻职权和新闻自由;二是防止新闻侵权和权利滥用。在保障媒体的新闻职权和新闻自由方面,要给予媒体工作者采访权、知情权、报道权、评论权和批评权等诸多权利。在呼吁民主自由的今天,新闻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环。在国际范围内,新闻自由早就成为国际法和各个民主宪政国家宪政制度中的基本内容而得以保护。在新闻法中,为其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提供细化的法律依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赋予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与其职业相适应,而又区别于一般社会主体的权利。第一,对于新闻侵权案件,侵权新闻报道的构成要素和法律特征应严格限定。同时,为防止过重的侵权责任束缚了新闻机构的手脚,还应规定明确的免责事由,保障新闻机构正确行使公共利益抗辩权。另外,对于新闻报道过程中的必要权利,需要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新闻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的人身安全也需要做出法律保护,保证其新闻监督权的实施。出于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防止媒体工作者的权利的滥用,也要对他们的具体义务做出规定。首先,新闻从业者的从业资格的具体标准,在新闻法中应该有具体的规定,考核过程中应包含法律知识考核内容。除此之外,对于新闻真实性、稿件来源,新闻机构都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同时,对于侵权责任、赔偿范围,需要做出具体的界定。
  
  (二)加强体育新闻媒体的自律
  
  1.遵照新闻报道的规范要求
  
  (1)新闻报道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依据客观真实,要实事求是。体育新闻媒体也应该遵照这一原则,要确保内容的准确公正,不能胡乱臆造歪曲事实,也不能带有媒体工作者自身的主观意志,要最大程度地让事实说话。
  
  (2)要遵照新闻报道和媒体评论相分开的原则。在对事件进行报道的时候只应该叙述客观事实,最好不要加入作者评论,不然会对读者造成误导,影响大众的自我判断。
  
  2.努力提高媒体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目前,体育新闻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归结起来,是由于个别媒体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偏低、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所以相关单位应该加强队伍建设,要抓好道德和法制建设,杜绝各种利益的诱惑,使记者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升,从而在根源上杜绝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由于新闻媒体报道与体育名人权益有时存在对立,使得媒体报道权与体育名人的人格权两者间有很大的矛盾冲突,两者具有一定对抗性,从更深的层次上说,这种冲突源于两者法律权利的相互冲突,即新闻自由同公民隐私两者的冲突。在处理新闻自由同公民隐私之间的冲突时,应牢牢保持以公共利益为主的价值取向,要保证体育新闻的真实性且保证公共利益,是否满足这些前提是侵犯人格权的判定准则。总之,体育新闻既要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又要保证体育名人尽量不受到人格权的侵害

《浅谈我国体育新闻如何避免侵犯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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