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
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939.92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419.14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7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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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939.92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419.14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7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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