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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哲学思考


平等的非人格化权威即法律和法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治经济是规范化的程序性经济,它通过完备的法律手段和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平等、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并有利于给经济发展创立和维系一个民主、自由、宽松、和谐的空间和氛围,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有序增长和繁荣,所以法治经济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需求和最佳选择。

2、权力经济是主观意志型经济,即靠长官意志来驱动经济,靠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支配经济,但这些毕竟都是有限的,从而往往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背离。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高度集中的决策所需的大量信息不可能完备和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就很容易导致决策失误甚至犯战略性错误。其严重后果就是不顾现实情况和客观经济规律,大规模地驱动人力、物力和财力搞群众性经济赶超运动和阶级斗争,实则是拨苗助长和自戕国力,造成国力的大破坏,人力、物力、财力的大浪费。法治经济通过法律的规范化、制度化功能来发展经济,避免因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品质和主张的差异及其升降进退而影响经济政策出现短期效应,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实现长远目标,也便于通过法律来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引导和约束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总结全社会的经验和智慧,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

3、权力经济保护特权、重视人的身份和地位,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例如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的阶级出身、成份和所有制的性质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和政策照顾事实上就不同。这种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是市场经济所最忌讳的,也是与法治经济特别不相容的。法治经济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以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才能调动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才能谈得上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权力经济下虽然也讲法,但只强调法的限制、禁止、约束功能和惩罚职能;只重视使用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而使人们畏法、恐法、避法,最多也是为解决纠纷、补偿损失而求助于法;而且只重视法的实体正义,不注重程序正义,这些都大大限制了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法治经济重视法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强调运用法律来组织、管理经济,进行更深入广泛的参与,使法律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并注重使用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建设性和奖励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不仅重视法的实体正义,而且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更有效地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法治经济"也不仅限于一般所说的"经济法制"的外延和范围,即不仅指经济领域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它的外延比这更宽广,内涵也更深刻。它不仅要求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和组织以及他们的行为必须依法守法,而且要求全社会的一切组织、个人及其行为都必须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在法治原则的导引下为经济发展服务,积极地参与经济建设并分享其效益。也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是"经济法治",要求通过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来发展经济,而不仅仅是指经济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备(相应于"经济法制"的概念)。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经济法治"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即:经济法治观念、经济法治制度、经济法治秩序、经济法治环境。只有从它们的系统整体效应着眼,才能完整地把握法治经济的内涵。

1、经济法治观念

即所有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以及政府官员和每个公民,都须具有经济法治的意识和观念,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化发展需要。诸如效益与合法性相统一的观念,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观念,平等、公开、公正的观念,宏观调控与微观调节法律一体化观念,政府职能有限观念,公民和法人权利保障观念,经济运行规则性观念,市场中心和适度计划的观念,法律保障智力劳动成果价值的观念,等等。具有强烈的经济法治的意识和观念,对于企业家和经济管理者、领导者来说尤其重要。他们必须崇尚法律,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以法律作为其

行为选择以及决策的重要依据,善于依靠法律来组织、管理经济,争得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可凭借法律的导向和预测功能,科学地制定和正确实施企业的发展战略,避免和排除企业发展中的暗礁和阻力。

2、经济法治制度

即包括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完善的经济立法、执法及司法体制。以及良好的守法和护法的机制和环境。就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1)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经济法规体系,以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各种生产要素商品化的资格,规制所有市场活动和行为,维护市场关系和秩序、规范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分配等,使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稳定和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制度(包括市场体系、产权关系、市场组织和结构、市场运行机制、市场调控手段与方式、市场行为约束和保障及投资收益与分配等),衔接和协调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规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这就应把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提到首要地位,健全经济立法体系。(2)还必须完善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使无论是政府执法或是经济检察、经济审判以及行政审判,都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为此,就必须按照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要求大力加强经济执法、经济检察和经济审判,并改革和完善执法和司法体制,充实薄弱环节,消除其中的漏洞和弊病,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法制的权威,解决好法与权的斗争以及法与钱的较量的严重问题,反对以权代法,严禁贪赃枉法和权钱交易,制止假借法来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狭隘利益,并认真落实经济案件的执行。(3)同时还须强化经济法制监督体系,加强经济法制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懂法、用法、护法、守法的能力和自觉性。

3、经济法治秩序

经济法治观念、规范和制度综合作用的结果,都是要落脚到维护和发展良好的经济法治秩序,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而良好的经济法治秩序来自良好经济法治效果,即每个经济主体权利的充分享有和权益的实现,义务的切实履行和承担。各经济法治部门和环节都高效而有序地动转,既保证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又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公正,同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经济违法犯罪,从而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以及经济单位的潜力和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除了靠国内市场规则还要靠国际市场规则形成的一体化效应,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

4、经济法治环境

是指包括政治、文化等在内的整个社会环境,即要求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民主化、文明化与经济法治相配合和适应。因为法治经济必然要求有法治政治,法治政治同时也就是民主政治、文明政治;要求法律至上、民权至重、宪法至尊,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各利益主体间相协调,各权力机构间相制衡,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劳动的合理分配。就当前我国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最紧要的是实现政府机构合理化,转变政府职能,以优化社会权力结构体系,这样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必需的政治保证。因此,要搞好机构改革,落实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国家行政权和财产权相分离,科学地界定政府的权能,明晰企业的产权和责任,实现每个经济主体的权、责、利相统-。同时进一步加强整个社会的民主、法制和文明建设,提高全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和文化素质,把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都纳入全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和轨道之内。这样,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座标模式,以法治经济为价值取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就将会是比较顺利、高效,并且廉价的,可以少走弯路,少付代价,积极又稳步地进行。而且,在可以预见的下个世纪内,进一步向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靠拢,从而为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十分丰厚的物质基础。这是完全有希望的。

该文《法律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发表,人大复印资料《法学》1995年第10期转载,其全文及部分内容被多种文集收录并获奖。

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哲学思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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