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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


终于法律,忠于人民”。这种“不得不”让我们体味到的神圣司法权的尴尬和无奈。维护司法权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由于新闻媒体对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忽视,使得司法权陷入尴尬、无奈的境地。
当前,“禁止媒体审判”成了国际新闻界的共识,我国新闻界也要努力地去寻找媒体和司法权之间的平衡点,为维护司法公正,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笔者认为媒体有如下几个方面尚需有所突破:
一、 明确定位,引导舆论
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裁判者,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新闻媒体只有明确自己只是反映者的角色定位,才能变辨清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地正确位置和应当行使的社会职责,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责任,从而自觉地规范自身的行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的梁建增先生在谈到《焦点访谈》为什么成功时说:“记者‘不是法官’、‘不是青天’、‘不是观音’,记者就是记者,避免‘客串’角色,越位行事。”这样的定位,值得各媒体借鉴。

   
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第3页)  
为了使新闻媒体的定位不发生偏离,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也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果新闻媒体只监督别人,而不被社会监督,就有可能滥用监督的权力,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冒出几个横行的‘无冕之王’,倒下几个‘糖衣炮弹’的俘虏。”2
在作客观事实地反映者的同时,新闻媒体还要不忘以正确的导向引导社会舆论。舆论有正确错误、先进落后之分,我们提倡正确的舆论,反对错误的舆论,提倡先进的舆论批评,反对落后的舆论,把社会舆论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为此还需要我们把握几对矛盾关系:
A、事实与情感。新闻报道讲究用事实说话,而新闻记者都是有情感的人,对事物有自己的爱憎,“笔端常带感情”是写好新闻、感动读者的重要因素,要求完全隔离情感,超越道德评价,是不现实的,但要切忌感情用事。新闻从业人员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把个人的感情和理性的思维统一起来。
B、客观与倾向。注意防止形成倾向,对尚未审结的案件报道,要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在案件审结之前,不作倾向性明显的报道或评论。这就要求全面了解案件的过程和问题的实质报道中必要地交待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不做故意捏造事实的歪曲报道。
C、定性与平衡。媒体不可避免地要对监督的人或事做出自己的判断。这就涉及到定性问题。只有在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并且排除了其他可能,即证据具有排他性时才可定性,如做不到这点,就只能以相对平衡的做法引述多种观点,列举出多种可能,以留余地,同时不失公正。
二、借鉴西方媒体的经验,加强法律意识和与司法界协调关系。
我们知道,外国著名的媒体《泰晤士报》和BBC都拥有一支相当庞大的媒介法资深律师班子专司法律事务,我国的媒体在这方面是有差距的,即使目前有的媒体有自己的法律顾问,那也是为了应付报道惹出的新闻官司失“临时抱佛脚”之用。所以我国媒体有必要向西方媒体学习。在平时,注意聘请法律界人士对媒体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和随时接受必要的法律咨询。
同时,媒体与司法机关要彼此沟通。一些西方国家的司法界与新闻界双方采取一些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属于自愿签名参加和合作性质的措施来实现彼此间的协调,如成立“新闻咨询评议会”,签订“新闻传播媒介与法庭之间的协议”等。我国也可以从善如流,使司法界与新闻界为实现统一的价值观??社会公正而彼此融洽合作。
三、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媒体的行业自律
当前在我国的新闻法“呼之未出”的情况下,重要的是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媒体的行业自律意识。1997年中宣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应该成为每位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总之,新闻媒体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的“了望者”的功能,就应该明确自己的定位,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定位。要明确自身对社会的监督者的角色,去掉那种与自己身份不符的“审判者”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发挥出新闻媒体对社会发展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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