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
2001年上半年有两宗被国内众多媒体炒热的案件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一宗是3月20日至23日在湖南长沙审理的蒋艳萍涉嫌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宗是4月14日分别在重庆和常德开审的以张君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抢劫、杀人案。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仅在蒋艳萍案庭审期间,就有来自中央及省市的新闻记者100多名、新闻媒体51家,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更是自始至终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现场直播。而对新中国刑事第一大案的张君案的媒体聚焦热度丝毫不亚于此。针对有些媒体在报道中越权、出轨的现象,新闻界、法律界人士纷纷撰文:其中有质疑——《司法:如何面对媒体审判》(吴湘韩文 载于《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26日“法治社会”版),有感叹——《媒体审判何时休》(魏永征文 载于《中国记者》2001/5 第25页),也有呼吁——《禁止媒体审判》(魏超文 载于《中华新闻报》2001年5月21日 头版 “直言录”)。
时至今日,媒体对两案的报道已经降温,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媒体从业人员头脑降温,进行一番冷静思考的时候了。有道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才能避免以后重蹈覆辙,才能少走弯路。
在两案办理期间,一些媒体对法律界“禁止媒体审判”的呼吁是不以为然的,比如在蒋艳萍案开庭前,媒体就对此进行了“狂轰乱炸”,其中有不少是与事实不相符的细节,使得蒋的辩护律师无可奈何地要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但几乎没有媒体愿意刊载。它们甚至据“理”力争,理由是:没有媒体监督,民情民意何以体现?司法的透明度何以表现?司法权力又何以制约?……从中可见,有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却自身浑然不觉。虽然仅仅是“监督”和“审判”两字之别,但却有天壤之别,因为正确和错误、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就是这么微妙:只要向前一步,真理就成了谬误。
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现实生活中无数事例证明,运用得当的媒体监督对彰显社会公正,推进民主进程,培育法治精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媒体监督的的功能被一些媒体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我们不妨先界定一下“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的概念。它是相对于“司法审判”、“公平审判”而言,“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而言。”1(《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军著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65页)“媒体审判”是媒体越俎代庖,跨越其自身权限范围,从而违反了法治社会主体各司其职的精神。“媒体审判”实际上是美化提拔监督功能扩大化为干预功能,干扰了司法公正的行为。
“媒体审判”的现象并非中国之“专利”,在西方社会也是不乏其例的。在美国,新闻界对犯罪案例做偏颇报道而产生影响的最著名的判决是史柏德与马克斯韦尔(Sheppard v.Maxwell)。1954年,克利夫兰的塞缪尔?史柏德(Sammel Sheppard)博士因谋杀妻子而被判处终生监禁。大量的报道对它的定罪都进行了报道,其中许多报道在陪审团作出判决之前就声称他有罪。法官告诉每天晚上回家的陪审团成员不要看报纸或关注广播报道,但是谁又能监督陪审团成员的私人行为呢?12年后,律师F.李.贝利(F.Lee Bailey)把史柏德案件送上了美国最高法院。在法庭上判决被推翻,前提是史柏德成了一个有偏见的陪审团的牺牲品。
新闻媒体影响司法的公平审判的形式五花八门,就报纸而言,主要是通过新闻稿件(包括稿件的标题、细节、内容取舍等)、评论文章,甚至读者来信、广告、启示等形态。如在蒋案公审前的2月14日,湖南一报发表《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一文,称“贪污数额1000万余元”(事实上,对蒋艳萍的《起诉书》中指控她涉嫌贪污罪的数额为70多万元);还称蒋“财色双送”(事实上,《起诉书》中并没有蒋涉嫌行贿罪的任何指控),以及在张君案审理中,一家全国性大报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一文,妄自说“张君应该千刀万剐”。两篇文章的标题、细节均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蒋案还没有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对蒋作出有罪判决,媒体就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提前判决了。这就是报纸,媒体有碍司法公正,搞“媒体审判”的明显例子。就广播、电视及新兴的第四媒体而言,除了新闻成品外,其报道或采访活动,尤其是庭审直播时的报道采访活动都有可能影响司法审判。比如有人提出电视庭审直播 《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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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媒体对两案的报道已经降温,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媒体从业人员头脑降温,进行一番冷静思考的时候了。有道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才能避免以后重蹈覆辙,才能少走弯路。
在两案办理期间,一些媒体对法律界“禁止媒体审判”的呼吁是不以为然的,比如在蒋艳萍案开庭前,媒体就对此进行了“狂轰乱炸”,其中有不少是与事实不相符的细节,使得蒋的辩护律师无可奈何地要在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但几乎没有媒体愿意刊载。它们甚至据“理”力争,理由是:没有媒体监督,民情民意何以体现?司法的透明度何以表现?司法权力又何以制约?……从中可见,有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却自身浑然不觉。虽然仅仅是“监督”和“审判”两字之别,但却有天壤之别,因为正确和错误、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就是这么微妙:只要向前一步,真理就成了谬误。
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现实生活中无数事例证明,运用得当的媒体监督对彰显社会公正,推进民主进程,培育法治精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媒体监督的的功能被一些媒体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我们不妨先界定一下“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的概念。它是相对于“司法审判”、“公平审判”而言,“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而言。”1(《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军著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65页)“媒体审判”是媒体越俎代庖,跨越其自身权限范围,从而违反了法治社会主体各司其职的精神。“媒体审判”实际上是美化提拔监督功能扩大化为干预功能,干扰了司法公正的行为。
“媒体审判”的现象并非中国之“专利”,在西方社会也是不乏其例的。在美国,新闻界对犯罪案例做偏颇报道而产生影响的最著名的判决是史柏德与马克斯韦尔(Sheppard v.Maxwell)。1954年,克利夫兰的塞缪尔?史柏德(Sammel Sheppard)博士因谋杀妻子而被判处终生监禁。大量的报道对它的定罪都进行了报道,其中许多报道在陪审团作出判决之前就声称他有罪。法官告诉每天晚上回家的陪审团成员不要看报纸或关注广播报道,但是谁又能监督陪审团成员的私人行为呢?12年后,律师F.李.贝利(F.Lee Bailey)把史柏德案件送上了美国最高法院。在法庭上判决被推翻,前提是史柏德成了一个有偏见的陪审团的牺牲品。
新闻媒体影响司法的公平审判的形式五花八门,就报纸而言,主要是通过新闻稿件(包括稿件的标题、细节、内容取舍等)、评论文章,甚至读者来信、广告、启示等形态。如在蒋案公审前的2月14日,湖南一报发表《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一文,称“贪污数额1000万余元”(事实上,对蒋艳萍的《起诉书》中指控她涉嫌贪污罪的数额为70多万元);还称蒋“财色双送”(事实上,《起诉书》中并没有蒋涉嫌行贿罪的任何指控),以及在张君案审理中,一家全国性大报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一文,妄自说“张君应该千刀万剐”。两篇文章的标题、细节均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蒋案还没有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对蒋作出有罪判决,媒体就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提前判决了。这就是报纸,媒体有碍司法公正,搞“媒体审判”的明显例子。就广播、电视及新兴的第四媒体而言,除了新闻成品外,其报道或采访活动,尤其是庭审直播时的报道采访活动都有可能影响司法审判。比如有人提出电视庭审直播 《媒体监督?媒体审判?:谈媒体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