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经济论文 >> 证券论文 >> 正文

海外主要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银行的银行不得从事此类活动。另外,国民银行可以提供货币监理署书面确认的“授权产品”范围内的保险。而在90年代,银行只能通过银行控股公司以规避法律的方式从事上述的保险活动。

  2、强化银行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实现金融体制的现代化: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立法者继承了将金融服务业与工商业严格分离的美国金融法律传统,对金融业与工商业结合的模式持坚决的批评态度。

  (1)单一储贷协会的现代化法律以专章规定了单一储贷协会控股公司的活动。单一储贷协会可以提供更广泛的银行产品,但是新法律否定了将工商业和银行业混合发展的倾向,取消商业机构控制储贷协会的许可,并且作出不再批设新的储贷协会,以及不准许商业机构收购原有的储贷协会的限制。

  (2)彻底否定了美国大型商业零售公司试图控制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倾向。

  (3)改革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8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的储贷协会和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相继出现了严重的坏账问题。《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自该法颁布6个月后,储贷协会可以成为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的成员。该法对原有的《联邦住宅贷款银行法》在银行资格、获得预付款资格、抵押、资本结构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如在资本结构方面,规定由联邦住宅金融委员会在1年内提出适用于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的统一的资本标准,而这些标准必须满足总资本与总资产的最低比率不低于5%的杠杆要求,还规定了股票和留存收益作资本处理时应该采用的乘数、风险资本标准;对暂时不能达到标准的联邦住宅贷款银行,还细致规定了实施资本结构计划的要求和程序、改变资本结构的申请和批准。对自愿退出联邦住宅贷款银行体系的成员,规定了退出办法;对不遵守法律要求的成员银行,联邦住宅金融委员会可以强制其退出,并对强制退出的股票处理、债务清算作出了相应规定。

  (4)禁止存款产品事务所该法强化了原有的对开办存款产品事务所的禁止性规定,彻底杜绝了大的银行控股公司从某些社区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行为。

  3、保留并扩展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

  (1)授权监管部门提出金融业务限制

  要求授权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等机构在符合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条例或命令,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以及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子公司和联营者之间的交易和关系加以限制或要求。在强化监管机构职权的同时,对监管对象也赋予了一定的选择权,对于监管机构有变化的,法律一般规定经营性金融机构可以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作出选择,并依此决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例如,该法律修改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除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联营机构和储贷协会之外的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按照自

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受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2)加强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

  具体规定了货币监理署、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联邦储备银行、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和司法部之间数据共享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并要求有关机关在向监管对象取得数据时,应优先从有关监管机构获得,以避免经营机构重复提供数据,防止重复备案,以减轻经营机构监管负担。

  (3)建立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财政部长之间的协商制度

  规定判断某一活动是否金融活动或辅助性金融活动及判断某些机构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宗旨时,联邦储备理事会与财政部长之间应进行协调,以避免冲突,发挥多重监管的效力。

  (4)建立联邦保险管理机构

  美国保险业的立法和管理一直是州当局的管辖范围,但是有些保险如洪水险要求有全国性的保险管理。另外,保险作为金融业中一个重要部分,联邦政府一直努力对它实行必要的管理。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专章对保险业经营提出一系列规范;鉴于国民银行从事有关保险业务,要求保险产品必须明示“保险产品未经存款保险”;该法还使全国保险专员联合会(NAIC)、全国注册代理人和代理人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联邦保险监管机构。

  4、强调消费者保护:

  (1)加强隐私权保护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专章规定保护隐私问题,国会要求每个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有尊重客户隐私的义务。对经营业务和监管中涉及的客户隐私信息的使用、披露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2)加强在金融产品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

  对电子资金划拨的收费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切电子资金划拨方面的收费在顾客使用柜员机划拨资金之前明示;强调妇女接受金融顾问服务中的平等待遇;等等。

  5、强调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放宽对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的授权,准许社区小银行向其借款以向小企业和农场放贷。该法还要求有关机构对使社区小企业和农场获得便利的金融服务进行研究,并于规定时间内提出改进性的立法建议。

  6、以法律形式作出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的明确要求:

  对一些现在尚无确切解决方案的重大问题,该法要求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理事会进行研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国会提交报告。这些问题有:(1)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新金融活动带来的问题;(2)金融现代化对小企业和农业企业方便获得贷款方面的影响;(3)大型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破产带来的问题及其防范对策;(4)存款保险在保护金融体系方面的作用,及如何防止和消除存款保险制度形成的投保储蓄机构“太大而不会倒闭”的窘迫情况;(5)网上银行和网上贷款对现行法律要求的适应情况。该法要求承担研究的监管部门在报告中提出可行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建议。 

作者:江南信托研发部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海外主要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2406.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证券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