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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主要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英国

  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为了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在1986年10月27日出台了《金融服务法》,有关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其主要内容有:(1)废除单一资格制度,将过去严格分开的证券经纪商与批发商合二为一;(2)取消最低佣金制度;(3)实现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4)允许非交易所会员公司100%地收购会员公司的股份,组成新的证券交易商,并且敞开了封闭200多年的交易所大门,允许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国证券公司直接入市交易。

  英国《金融服务法》法案的出台被称为“大爆炸”(Big Bang),有效地改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结构,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使英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英国金融市场上再度出现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全面融合的局面。英格兰银行允许银行成为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英国的一些大银行以银行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了证券业。大银行还兼并了保险公司和房地产交易机构。正如1989年英国清算银行证券和投资咨询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的那样,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已经打破,银行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证券商行增加了其债权投资份额;住房协会进一步拓展了银行和投资业务;而保险公司则进入了投资管理业务。

  《金融服务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使其证券投资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该法案的基础上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国务大臣授权SIB对从事各种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从事证券活动的自我规范组织进行监管,而且监管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一改传统的自律规范模式,建立了自律管理与立法监管相结合模式。

  然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一个典型的“多元化”体制,金融的立法体系也相当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不仅如此,对于证券与投资业务还实行双重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SIB)下设3个自律性管理组织,分别对“证券业务”、“投资咨询与信托业务”和“个人投资业务”进行管理。这样,英国实际上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

  随着各种金融业务日益相互渗透,业务之间的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原来由不同机构分别监管不同业务的监管体制也就变得越来越不合理,不但监管效率低下,而且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例如,1986年英国完成金融“大爆炸”改革后,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但是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多元化金融集团必须重复地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提交相同的报告,给金融机构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

  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欧元诞生的挑战,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把银行监管责任人英格兰银行转移到证券投资委员会,将其监管权力剥离出去,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缩写为FSA)。英国FSA主要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住房信贷机构及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除执行货币政策,发展和改善金融基础设施外,仍负责国内货币领域的稳定,并在FSA的高层领导中有代表权。英国财政部则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的确定和金融监管的立法。

  1998年6月,英国通过了新的《英格兰银行法》,从而使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正式移交给英国FSA的立法程序得以完成。《英格兰银行法》明确了央行确保金融、货币体系稳定、独立决定基本利率的职能,英格兰银行放弃了其微观监管的职能,只保留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

  1998年7月,英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确立了具体监管规范以及FSA的职责权限。根据这项法案,FSA负责全英各种银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清算机构、保险公司、住房信贷合作社、证券与期货交易机构等的审批注册、规范、监管和处罚。这样,英国传统上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将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金融监管机构。FSA监管的对象不只是原来的金融机构,还包括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信用机构、保险市场、交易所及决策机构等等。

  FSA基本职责是:1.与央行合作,维持各方对金融业和市场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清廉、有序、公正和透明;2.在承认客户对其金融决策负有责任的同时,通过确保金融企业具有竞争力、财政良好和公平交易,以及平等对待投资者、存款者和投保者,来增进客户对企业经营信誉的信心,保护用户的利益;3.增进公众对金融产品的利益及风险的了解,确保用户能够得到有关服务、产品和风险方面的清晰和适用的信息;4.监视、调查和预防金融犯罪:5.通过有效、经济和适当的途径实观监管目的,促进金融业的革新,重视国际接轨。FSA的日常开支靠被监管机构交纳的会员费来维持,以保证它能够为了金融服务用户和提供者的利益而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并在实施有效监管和避免滥用职权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其最高执委会的成员由英政府财政大臣和央行行长联合任命。为保证其独立性、高效性和公正性,最高执委会成员中多数属非专职性质,由来自各金融机构的高层专业管理人士担任。

  FSA从事的监管业务包括:(1)对金融机构的营业、资本标准等进行规定;(2)对银行、保险、投资等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对承担相关业务的各种职务资格进行认定;(3)对金融集团设置相应的监督部门;(4)对监管对象具有调查权限和介入权限(吊销资格或限制业务等),对市场操纵、内部交易等违规行为具有刑事追究权,并且具有执行民事惩罚权(执行罚款、没收利润、赔偿等),还有权禁止不合格人员在金融业的雇用;(5)对消费者和业内的教育指导,从事普及和提高金融知识的活动,帮助金融机构和个人提高金融业务的活动能力。

  关于FSA与相关机构职能的分担问题,FSA、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于1997年10月交换了三者之间的备忘录。首先,财政部的职能在于制定金融制度的整体构架。原则上不干预FSA和中央银行的具体事务,但是掌握对FSA理事长和理事的任免权,FSA有义务向财政部说明其业务情况。另外,当FSA制定的规则产生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时,财政部在接到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的报告后。有权责令FSA变更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没有涉及的事项,财政部有权进行“委任立法”,即能够不通过议会而对金融行政进行指令性控制。其次,中央银行把对银行的监管转交给FSA之后,其职能主要在于维护金融系统的整体信用秩序,除此之外,当发生银行破产而可能导致金融危机时,中央银行还充当“最后的买者”,以维持整个金融秩序。由于中央银行不再具体监管银行机构,
在银行监管方面与FSA建立信息共享系统。

  金融机构监管体制一元化改制之后,相应的配套机构将逐步设立,具体有“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金融服务民政专员机构”、“金融服务与市场赔偿机构”等。

  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的职能在于裁判企业和个人对FSA的申诉,当被监管的企业或个人对FSA的监管产生不服时可向该裁判所提出申

诉。由于一元化改制后,FSA的权限将可能出现过度膨胀,因此,出于对企业和个人应有权利的保护,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完全独立于FSA。

  金融服务民政专员机构则在于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当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在两者之间解决时,金融服务民政机构出面为消费者提供廉价快速的纠纷解决。

  金融服务与市场赔偿机构合并了原有的5个赔偿机构,专门处理金融机构破产后的赔偿问题。赔偿资金来自金融业内赔偿准备金,赔偿的条件及上限根据FSA的规定执行。该机构是在FSA的管辖下运行的。

  英国金融监管一元化改革使金融服务用户的利益得到更可靠的保护,使英金融体制与各主要工业国家更好地接轨,为英国今后加入单一货币、保证伦敦作为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竞争力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改革,将形成一个由财政部、央行和FSA三方合作规范、监管并确保金融稳定的机制。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促进了英国金融集团的健康发展。

  日本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经历了泡沫经济破灭和亚洲金融危机两次大的冲击,经济增长始终处于低增长的困境之中。受泡沫经济破灭和经济增长长期低迷的影响,日本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困境,金融机构大量破产、不良资产持续增加。为摆脱经济增长低迷状态和金融业的发展困境,日本对金融体制进行了放松管制、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速金融自由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重组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改革,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2001年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五个重要特征:

  一是加强了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将金融监管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金融厅,其主要职能是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格检查和有效监管;根据法律直接参与处理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准确把握金融实情和动向,维护信用秩序;以及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行政的计划和立案等工作。同时金融厅还负责与农林水产省、劳动省等其他省厅协调,共同做好对农协系统金融机构、劳动金库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二是从分业监管走向职能监管,无论是金融厅还是日本银行,在机构设置方面均按照监管业务的性质而非行业性质对内部监管机构进行重

《海外主要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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