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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的意思到公司的行为---浅析公司的法律行为


,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通过固定的程序与形式形成公司的意思,并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人,以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表示的行为。但是,受到现在公司理论的约束和公司法的限制,鉴于公司在成立之前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不能成为法律行为的主体,导致公司筹建期内法律行为解说与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为解说不能很好的统一起来,因此,公司筹建期内,是通过股东表意注释:
[1]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种类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外,还有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在申请设立公司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在种类上是相同的,只是签字表意的主体略有区别。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出资人是国家,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而组建的公司,因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是由出资人签署,而不是由股东签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人股东,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的过程中,需要由全体股东签署的法律文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只需要由股东一人签署即可。
[2]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 罗新培著:《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第271页。
[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该案件中适用的公司法,均是修订前公司法。
[5]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题目已经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认定与裁判的范围。
[6] 这三类职权,具体内容是:公司组织决定权,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资产决策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选择管理者、监督管理者的权利,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7] 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载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2006年7月6日访问。
[8] 修订后《公司法》第十一条。
[9] 赵旭东:《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1日。
[10] 这里仅仅是一个假设,假设的条件是:光彩集团有证据证明,在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时,其参会的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8人底数,并且中国进出口银行明知这一情况。
[11]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677页。
[12]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七编第一章。

[13]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于2005年12月22日发布的《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中,要求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是不正确的。第一,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均没有体现出清算组是由公司确定的。第二,确定清算组,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是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无须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第三,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后的解决情况,依据目前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在逾期不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只赋予了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权利,而没有赋予股东此项权利。一旦股东间出现公司僵局,则不利于及时清算。国家工商总局对成立清算组的问题,又超权限的规定了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将更不利于《公司法》清算条款的实施。
[14]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主要规定的是印章的规格。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办法,规定的是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但是相关的规定还没有公布生效。

参考书目:
[1] 陈梦法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详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
[2] 蒋大兴、谭臻主编,《公司法律报告》,中信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3]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2005年9月第2次印刷。
[4] 徐菁著,《公司法的边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5] 曹富国著,《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6]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7] 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参考文献:
[1] 申卫星,《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法律教育网。
[2] 孙瑞玺,《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
[3] 张小龙,《法人本质理论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应用》,法律教育网。
[4] 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法律教育网。
[5] 王政,《浅议<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地位和作用》,法律教育网
[6] 赵旭东:《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1日。

形式来体现公司表意的实质。
从公司的意思到公司的行为---浅析公司的法律行为(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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