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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


作者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武志国

内容提要:本文是一篇专门针对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进行细致而新颖分析的文章。首先开门见山地阐述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理论语境和现实背景,接着动态地将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画卷予以展开,并且以多视角交织的方式对这些阻却性因素的前因后果进行了探究,最后又提出了消解这种具有异化性能因素的原则及策略。

法治作为一种被证实了的文化公理,是一种具有相对普遍可适性的人类社会治理的文明成果,因此不应将其简单地理解为一种舶来品。这一点是本文的大前提。虽然法治经受着传统和“后现代”①的夹击,以及法治自身局限性和不同程度本土治理文化的排斥,却仍然以一种主流的姿态引领着当前人类社会的秩序的价值追求。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也正进行着扭转人治为法治的变革。笔者以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为切入点,进而多视角地展示法治在中国遭遇尴尬的现实背景之下的各种层次各种角色纷繁复杂的内心法律世界。

一、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研究之概述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②反之亦然,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是我国法治系统的病毒,是精神文化心理层面的阻却性力量,是远远高于物质或器物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深刻层次。而在目前的法学理论界忽视了这种研究。即使是这方面的研究大多停留在静态宏观、陈旧重复或缺乏可操作性的理论水平上。笔者从中微观层次和阻却性角度对当前我国法律意识领域进行了较为新颖的研究和分析。
(一)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释义
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是指在法律意识领域存在的,表现为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识形态三个层面,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态度或评价、法律意志、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等因子,并对法治现代化进程起潜在消极阻却的一系列因素集。
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特征有:(1)本质上是一种特殊法律意识存在的形态;(2)功能上是一种起阻却性反作用的因素集;(3)具有可传播性和感染性,即具有心理同化效应;(4)具有广泛性和多样复杂性;(5)具有潜在性和可外化性;(6)具有遗传性和突变性的文化进化特征;(7)其产生的消极异化作用的克服具有条件限制性和困难性;(8)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是对当前法权关系乃至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映射且具有相对独立性。最后这一点是本文研究的小前提。
(二)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研究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研究的对象显然是法律意识领域中的各阻却性因素,这些因素的组合具有层次性,且在当前的现实中存在有大量的实证材料。其研究的内容是这些阻却性因素的症状、原因和影响及其克服。其研究的方法为逻辑方法、系统分析法、因果关系分析法、结构功能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分析法、精神行为分析法等,这些方法被以整合后的形态分布于全文。
(三)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研究的法社会学意义
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属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而且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对其他上层建筑具有重要影响。技术解决和制度解决不能替代意识解决。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是立法的反面参考,对立法具有反面评判功能。正如黑格尔所说:“通过法律意识立法者才能捕捉到时代的精神,并将之反映到法律文件中去。”③甚至立法者本身也携带这种阻却性因素。在法律的运动过程中,阻却性因素发生异化影响并生成扭曲了的法律关系。简言之,这种起消极作用的阻却性因素的研究是我们缓减法制现代化的阻力和生成法律秩序的认知前提,是寻觅法治在中国遭遇尴尬原由的途径之一。

二、当前我国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具体分析
在对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内涵和外延阐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推上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研究系谱中的理论解构平台。
(一)表现形式的精神文化心理学分析
当前我国的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存在状态首先具有“杂糅性”④的特点,即包含封建或传统遗留、计划经济时代的后遗症、近代现代外来和土生土长的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其次具有不均衡的特点,即由于城乡、职业、文化、年龄、历史和现实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加上当前法律资源和法律信息的不对称使其整体上十分不协调。第三,存在状态具有静态稳定和动态变化、连续性和断裂性并存的特点。这尤其表征了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的现实背景。最后,这些因素具有亚健康性和可感染性的特点。现只对当前我国法律意识领域存在的阻却性因素新变化的表现形式进行展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阻却性因素占主流或是否认“法律意识领域助推性因素”⑤的存在。
(1)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且内容庞杂数量可观,而我国除了文化程度低造成的法律认知能力本身就低外,尤其表现为新型的后起的文化人的法律知识匮乏、结构单调、层次低、陈旧而不成体系无法满足相关的基本的法律需要,更谈不上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性法律知识及技能。
(2)法律情感的低迷。学术界一般习惯于做这样的归结“法律观念淡漠、惧法厌讼”之类。实则这不能正确而全面反映民众的法律意识。当前主要是消极的法律现象的负面示范造成法律情感消极低沉和法律偏见,已从单纯的“怕法厌讼”演变为“惧怕法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怀疑法律本身,对诉讼抱侥幸心理”。
(3)法律意志的脆弱。法律意志一般是指维权护法心理品格性的应激敏感系数的大小。而当前却普遍存在担心麻烦、恐惧报复、利益易感、权利麻木等情况。正是没有达到耶林所说的“维权的感受力和护法的实施力”⑥这两个指标。对权利被侵犯、法律被践踏所产生的痛楚是需要国人精心培养的。
(4)法律态度的扭曲。法律整体态度表现为强调个人权益忽视社会义务,怀疑法律的有效性和抵触法律机关的适法执法行为。甚至将法律作为其他救济渠道不通后的一个保底儿性的选择。甚至出现了“炒作诉讼”和“投机法律”的并非个别的现象。而权力主体往往奉行法律工具主义理念,不自觉地导致法律虚无。
(5)法律思维方式的感性化。纠纷解决的法律取向机率偏低,法律思维的层次浅不彻底,法律行为不到位,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是私了,甚至运用不法方式。思维或决策中法律因素难以介入或成为主导。
(6)法律意识形态的畸化。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知识经理性化系统化加工后形成的法学理论体系。当前在形形色色的法学学术界和轰轰烈烈的法学教育界出现了以下不良现象:一是将传统理论改头换面后以现代性的姿态出现。二是将现代法治之艰难简单粗暴地迁怒于文化传统和经济落后。三是经过文饰的西方化理论和民族虚无情绪抬头。无论是国粹主义还是以西方法治为参照系的研究范式都是我们理论研究的遗憾。四是法学理论学术界的学术腐败。这是学术道德耻辱之典型。五是简单的经济决定一切论和滑稽的“第三条中间之路”理论缺乏了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在法学教育界,一是仍停留在纯粹概念法学式层次。二是仍然“路径依赖”⑦式地进行着单向灌输式的教育方式。三是学生以对知识概念的完整再现为考核之最高追求。四是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有加剧法治实现之困难的可能性。这些拥有法律技术缺乏法律人格的专业人员在转型期善于寄生于现实与法律之间变通了的夹缝中,进而加剧了法治的畸化走样变形。
(二)形成原

因的行为环境学分析
人的行为是需求与环境之间利益张力的结果,法律意识本身是不能在原初意义上构造行为的。因此我们从具体的社会大环境中究其根源。
第一,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讲,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利益格局进行了深刻而频繁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孕育了经济成分多元和利益主体分化的经济利益格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我国法治的第一推动力,然而由于体制的不成熟甚至失误,导致孕育出了经济利益的怪胎即“既得利益集团”⑧。既得利益集团是在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的情况下,享有传统特权和资本原初积累的阶层或集团在相同成本或代价的前提下所攫取的利润远远

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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