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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不开的恩怨与谜团——万平案背后的天龙故事


款和预付账款。去年6月30日,公司应收和预付账款分别为3.8亿元和1.6亿元,比上年底增长209%和86%;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剧减85%。同时留下应付账款4.7亿元,增长86%。ST天龙对此的解释是:应收账款大增主要是由于珠海金正出口销售给高力资讯网络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产品所致;预付账款大增主要是东莞分公司预付的往来款增加所致;应付账款大增主要是珠海金正应付未付供应商货款增加所致。而高力和翰海等公司,被举报人认作万平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举报材料所指的资金运作的主要途径。
  举报人代表对记者表示,纷繁复杂的关联公司款项来往,正是万平等为挪用上市公司款项所摆的迷魂阵。珠海金正和东莞分公司名义上是ST天龙所属企业,但其财务却被万平及其助手垂直控制。2002年底,万平提出流动资金不足,请求ST天龙为东莞分公司等补充流动资金或垫付原料款。为配合万平,ST天龙在自身资金并不充裕的情况下,在2002年底至2003年初,支出两笔共计2700万元替东莞分公司垫付货款。但在万平事发前夕被证实,供货商未曾收到这些款项。ST天龙发现珠海金正和东莞分公司的应收和预付款不断增加而询问,万平的财务人员答复是为上市公司保牌摘帽扩大销售,未抓紧回笼货款,并且预付原料款可以压低价格等等。由于公司治理不健全,上市公司无法追踪和控制珠海金正及东莞分公司的细账,导致应收预付款如滚雪球般增大,最终产生怀疑。通过举报举证,万平被羁押逮捕。
  ST天龙董事会人士称,万平在任ST天龙总经理期间,曾违规对广东金正公司提供担保,隐瞒其操纵的关联公司,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在去年6月初至7月初,即在万平被传唤至批捕期间,部分人利用万平出具的已无效的授权书控制着东莞分公司和金正所有关联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章,将珠海金正、东莞分公司的财务账册转移,将账存资金体外循环,财务人员隐匿在外。9月9日,珠海金正财务副总、东莞分公司财务经理黄蓉被山西省公安厅以涉嫌隐匿会计资料刑事拘留后逮捕。9月22日,公司费尽周折从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取回被隐匿两个月之久的财务账册。9月23日,珠海金正组织到岗财务人员清查装订财务账册,但迫于一些人的恐吓、操纵,部分财务人员仍未到岗,从而使珠海金正、东莞分公司的审计工作受到影响。
  王云则对记者表示,万平在财务上的问题充其量是违规,决不可能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相信最终会有客观的裁决。


  法庭内外 争议频频


  昨天,双方终于等到了判决。
  起诉书中控称的两件事实是:其一,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万平利用其为天龙集团总经理、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了达到挪用天龙资金的目的,以预付东莞分公司供货商货款的名义,逃避公司监管,擅自将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公司使用,至今未还。其二,2002年底,持有东莞金正分公司66.19%股权的股东杨明贵欲将其所持有的57.099%的股权转让给万平。为购买杨明贵的股权,2003年1月至3月间,万平擅自决定挪用金正公司账户内资金5笔共计3209.9万元,支付到杨明贵指定的账户;同年4月3日,在付清杨明贵购股款后,万平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挪用的资金至今未还。
  记者亲历了万平案件的两次庭审,法庭辩论异常激烈,焦点有三:一是万平个人购买股权所需资金周转情况,应归属民事还是刑事范畴;二是万平涉嫌挪用期间,是否具备调度资金的职务和权限;三是万平在有关付款通知书上审批签字时,是否知晓资金用途。此外,双方还对此案司法管辖权的认定、有关“挪用”的定义和解释等产生重大分歧。
  公诉人认为,根据高法有关司法解释,涉案公司所在地可成为司法管辖地;辩护人认为,该司法解释只是一项参考意见,并且只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时适用。公诉人进一步认为,万平挪用款项源自山西的天龙集团,并最终对上市公司造成伤害,所以司法管辖地应在山西;辩护人则进一步认为,万平涉嫌挪用及支付股权款项的行为发生地均在广东,此案应该移交广东司法机关管辖。
  关于“挪用”的定义双方也是各执一词。公诉人认为,将上市公司款项挪至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私自用途均为挪用;辩护人认为,将有关款项挪至个人账户为挪用,况且广东金正是天龙集团的债权人,所涉嫌的挪用完全可以理解为冲减欠款。
  万平的辩护律师杨力对记者表示,首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平将东莞分公司的2700万元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起诉书指控挪用的2700万元,与天龙集团报案材料中挪用的2820万元在数额、组成、时间等方面不符。
  其次,万平并没有将2700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也没有借给广东金正使用。指控万平挪用的1200万元,是天龙集团的正常经营行为,且万平并不知情;指控万平挪用的1500万元,同样是分公司用于购买材料的经营

行为,且该笔款已经给付乐仕嘉,万平同样没有挪用归个人使用,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借给广东金正;起诉书指控挪用1500万元资金的来源不清,且该笔款属于民事中的债权债务。
  第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平挪用广东金正资金3209.9万元购买杨明贵股权证据不足。杨明贵将股权转让给万平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且经过全体股东会确认;单凭数份记帐凭证不能证明万平挪用了广东金正3209.9万元资金;万平只是事后在《付款通知书》上补签了字,既不知道该笔款来自何方,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广东金正的款挪用归个人使用。因目前无证据证明杨明贵已经得到了股权款,也无证据证明该笔款出自何方,只能证明万平得到了股权,这种不当得利会造成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公平,导致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形成股权纠纷。对于这种股权纠纷,应当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股东权利和义务,而不应当用刑事法律追究股东的责任。
  杨力感慨,万平是广东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东莞金正也被评为2003年度广东省优秀民营企业,“金正”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入主天龙后,天龙2003年实现净利润二千多万元。万平被捕后,天龙及金正遭遇一系列厄运,由此显现了中国民营经济的脆弱和民营企业家的无奈,也昭示了我国司法应当加大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力度。
  他认为,证据的瑕疵和漏洞必然出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起诉,必然出现从疑追诉的指控,呼吁依法做出宣告万平无罪的“公正判决”。
  万平在个人辩护时表示,自己回想起9年前金正的创业阶段、3年前与天龙集团的重组阶段,为金正和天龙付出无数艰辛,但一年前一项“子虚乌有”的控告使金正、天龙、社会各界和自身遭受极大损伤,请求判决无罪,自己的复出对天龙及金正扭转困境具有积极意义,愿意为恢复挽救天龙和金正而努力。万平在法庭上情绪激动,数次哽咽。


  案中有案 回味无穷


  多数人还不太清楚,万平还有“案中案”。除此外,更有一系列现行法律难以解决的争议。
  在本案中,万平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为自己购买东莞金正约32%股权。而他原先已持有的另外25%的股权也一度被当初东莞金正的非内地股东起诉追索并即将开庭审理,成为“案中案”。这两部分总计57%的股权已被依法冻结,因此万平目前合法持有的东莞金正股权只有8%左右,其东莞金正董事长的合法地位也受到置疑。不过据记者最新了解的情况,有关方面已考虑撤诉,因为公开拍卖万平全部股权也无法抵偿其应追缴款项,出于上市公司安全发展的大局考虑,暂不起诉。
  而王云则坚持认为东莞金正临时管理委员会不合法,并称近日东莞市中院已对此作出裁定,认为临时管理委员会不能代表ST天龙第一大股东地位。他表示要根据事态发展继续行使大股东授权权利,继续走相关法律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会上表决的决议只要与会股东过半通过即可生效。
  王云曾表示,将在合适时候向ST天龙董事会提出改选董事会议案,如不获允,就以大股东身份自行召开。而有法律人士认为,我国法律对在押期间的公司董事长能否行使董事长职权尚无规定,事实上该董事长能否行使职权,要看公检部门的配合情况以及相关信息对称状况。而在押董事长将董事长职权授权给公司董事以外人员,则与公司法相抵触。因此,王云成为授权对象缺乏法律依据,但万平在押期间直接行使大股东职权如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也有种种不确定因素。
  有业内人士称,如果把万平被捕看作ST天龙一系列问题的直接导火索,那么,自3年多前东莞金正重组ST天龙以来,ST天龙乃至东莞金正自身法人治理的严重缺陷与扭曲,乃问题的根源所在。尽管目前已有判决,但有些问题的内幕仍不得而知,但仅从已暴露的情况,便可窥ST天龙法人治理问题的冰山一角。
  追溯历史,ST天龙的“南北分治”、“政出多门”及其造成的财务失控、守土无责等都是一件件生动的教材,有机会可再回首咀嚼。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尽管并未最后完结,但到目前为止,该案已明晰地揭露出部分民营企业及上市公司,尤其是重组阶段的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方面的极其不规范。比如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经过眼花缭乱的数次背书,其中有为规避有关公司法限制而设计的“过桥中介背书”,也有为提前获得资金而设计的“逆背书”或“反向背书”。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控制权的争夺,法人治理的缺陷,少数民营企业的管理弊端,企业家的职业道德等等,都是万平案给我们带来的思考。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明朗,随着与当事人沟通的进一步深入,我们还会

《解不开的恩怨与谜团——万平案背后的天龙故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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