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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盈假重组“瞒天过海”


为,从而导致引进了并不合适的重组方,导致差的企业没有起色,好企业就已经被拖垮。 
  第四,民事责任机制的缺失。中国尚未建立起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导致实践中重组方恶意重组而给上市公司带来损失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在恶意重组中是重组方的直接受害者,但是在重组方操控下的上市公司以诉讼的方式要求重组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具有现实基础的,这也是重组方采用不规范的重组方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而无所顾忌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五,国资监管效率与重组紧迫性的矛盾,使得上市公司重组形成过渡期间,诱发道德风险。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国资委逐级审批。而现实中通常上市公司特别是绩差公司的重组都十分紧迫,通常在草签国有股转让协议的同时多数都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旨在使重组方能够提前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但是由于在股权托管期间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重组方未取得合法的股东地位却事实上掌控上市公司经营,易引发控制人的道德风险。国有股股权转让协议的拟受让人通过国有股股权托管协议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在法律上并非合法股东,股权转让行为并未最终完成,未来股权转让批准过户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在实践造成对上市公司的恶意重组,形成“受托人作恶,委托人收场”的局面。 

  回归正途尚待时日 

  主持人:消灭恶意重组需要我们从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劳志明:随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理念的进一步深入落实和中国证券市场整体环境不断发展完善,恶意重组终将要退出历史舞台。 
  从目前来说,我们还需要在以下六个方面继续努力:首先,应该积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使所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对等,重组方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取向将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一致,这可以使得恶意重组的主观动机减弱;第二,要积极探索缩股及定向发股等并购重组金融创新方式,使重组成本直接证券化而使重组的成本收益得到有效平衡;第三,进一步完善有效的退市制度,建立有进有退的高效流动性资本市场,同时可以建立多层级的资本市场,实现以公司价值为投资导向的投资理念,遏制绩差公司股票的投机倾向;第四,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通过对审计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建立高效的、多层次的重组监管体系;第五,规范政府职能和提高国资监管效率,避免政府寻租行为,并防止重组方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过渡期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第六,建立起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组行为进行有效的民事追偿。

 
  在过去的四年中,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重组活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包括2001年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05号文”)、2002年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法规。上述法规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具体形式、途径及规则,并对违反规则的收购、重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立了我国证券市场并购重组的“游戏规则”,为日益频繁的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交易手段。 
  上述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充分信息披露为基础,促进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律框架的基本形成,对于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活动、防止恶意重组和促进实质性资产重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恶意重组来源于市场缺陷,证券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仅是弥补市场缺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资管理制度及证券司法制度的完善并非一日之功。(中证网)  
  
 

《*ST博盈假重组“瞒天过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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