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监管确保公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券市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对未通过的发行申请,发行申请单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由发审委另外一组进行复审。复审申请只能提出1次。
发审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无表决权。
发审委的责任
1、对发行人申报材料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发审委对发行人申报材料的审核重点主要为:(1)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4)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6)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7)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8)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定程序。(9)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10)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独立运作。(11)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有失公允,公司内部缺乏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12)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13)公司生产经营是否较严重地存在风险因素。(14)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所申报的财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是否存在重的财务风险。(15)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a)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b)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一致认为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其他因素。
2、对中介机构及人员出具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目前发审委主要根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标准格式》的规定,主要审查如下申报材料:(1)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股票发行的推荐意见、负责上市辅导的证券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汇总辅导报告》。(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三年零一期审计报告。(3)土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4)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在审查过程中,发审委不对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再判断,而仅就材料的格式、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故意作出虚假性陈述、误导性结论,或有重大遗漏,则应由证监会、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按其规定管理或惩处。
3、对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查
根据《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发行人的申请由主承销商报送证监会后,先经受理,然后由中国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负责初步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审查人员将意见反馈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审查人员在确认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的,初审部门将申请材料及初审部门的初审报告一并交审核委员会。
在发审委会议上,由初审人员向发审委员会报告初审情况,并要答复发审委委员提出的问题。初审人员出具的初审报告及其对发审委委员所提问题的说明是否准确、充分和明确,会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是否满足发行要求的判断。
4、发审委兼职委员和委员身份对外保密
鉴于发审委的审核意见是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发审委的审核工作对于发行人、证券市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均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发审委委员及兼职委员应充分保证发行审核过程的公平、公正。为避免不必要的干扰,除当然委员的身份无法保密外,其他发审委员的身份必须予以保密。
发行阶段的责任
作为证券市场的最高级别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已颁发过3000多条规章制度,基本都可归结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性要求。
1、制订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标准、规则、程
多年来,中国证监会在不断地制订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标准、规则、程序的职责。围绕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为核心已经建立了数百条的规章。在审核方面,从发审委设置、审核条例、审核重点等方面都有相关规章。
2、受理发行申请后,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在中国证监会接送到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根据程序性要求,必须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3、依据发审委意见对发行人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实质条件的予以核准,但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
在发审委形成审核意见之后,中国证监会依据发审委意见,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实质条件的发行申请予以核准。
4、核准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欺诈行为应及时核查,并转送地方政府进行处理
在发行核准过程中,如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弄虚作假,中国证监会有职责将其转送地方政府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
5、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指导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主要针对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目前的标准是2001年颁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根据要求,辅导机构必须定期对上市公司就指定内容辅导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帮助上市公司纠正不合理的问题,以及向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辅导总结报告。
退市阶段的责任
退市阶段监管部门的责任体现为依法制订、实施和监督有关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
1、依法制定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
1999年,沪深交易所发布相关规则,对连年亏损的公司制订了特别处理(ST)、特别转让服务(PT)、终止上市以及恢复上市等相关规定。2001年11月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中,取消对暂停上市公司的PT服务。
2、监督上市公司履行退市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决定终止上市的公司也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例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等。证监会将对退市阶段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做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核心条款出现在2001年11月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投资者可参阅。
《集中监管确保公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券市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2885.html
对未通过的发行申请,发行申请单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由发审委另外一组进行复审。复审申请只能提出1次。
发审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无表决权。
发审委的责任
1、对发行人申报材料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发审委对发行人申报材料的审核重点主要为:(1)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4)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6)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7)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8)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定程序。(9)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10)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独立运作。(11)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有失公允,公司内部缺乏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12)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13)公司生产经营是否较严重地存在风险因素。(14)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所申报的财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是否存在重的财务风险。(15)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a)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b)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一致认为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其他因素。
2、对中介机构及人员出具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目前发审委主要根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标准格式》的规定,主要审查如下申报材料:(1)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股票发行的推荐意见、负责上市辅导的证券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汇总辅导报告》。(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三年零一期审计报告。(3)土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4)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在审查过程中,发审委不对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再判断,而仅就材料的格式、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故意作出虚假性陈述、误导性结论,或有重大遗漏,则应由证监会、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按其规定管理或惩处。
3、对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查
根据《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发行人的申请由主承销商报送证监会后,先经受理,然后由中国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负责初步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审查人员将意见反馈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审查人员在确认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的,初审部门将申请材料及初审部门的初审报告一并交审核委员会。
在发审委会议上,由初审人员向发审委员会报告初审情况,并要答复发审委委员提出的问题。初审人员出具的初审报告及其对发审委委员所提问题的说明是否准确、充分和明确,会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是否满足发行要求的判断。
4、发审委兼职委员和委员身份对外保密
鉴于发审委的审核意见是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发审委的审核工作对于发行人、证券市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均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发审委委员及兼职委员应充分保证发行审核过程的公平、公正。为避免不必要的干扰,除当然委员的身份无法保密外,其他发审委员的身份必须予以保密。
发行阶段的责任
作为证券市场的最高级别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已颁发过3000多条规章制度,基本都可归结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性要求。
1、制订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标准、规则、程
序和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并监督有关法规的执行
多年来,中国证监会在不断地制订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标准、规则、程序的职责。围绕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为核心已经建立了数百条的规章。在审核方面,从发审委设置、审核条例、审核重点等方面都有相关规章。
2、受理发行申请后,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在中国证监会接送到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根据程序性要求,必须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3、依据发审委意见对发行人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实质条件的予以核准,但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
在发审委形成审核意见之后,中国证监会依据发审委意见,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实质条件的发行申请予以核准。
4、核准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欺诈行为应及时核查,并转送地方政府进行处理
在发行核准过程中,如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弄虚作假,中国证监会有职责将其转送地方政府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
5、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指导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主要针对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目前的标准是2001年颁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根据要求,辅导机构必须定期对上市公司就指定内容辅导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帮助上市公司纠正不合理的问题,以及向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辅导总结报告。
退市阶段的责任
退市阶段监管部门的责任体现为依法制订、实施和监督有关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
1、依法制定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
1999年,沪深交易所发布相关规则,对连年亏损的公司制订了特别处理(ST)、特别转让服务(PT)、终止上市以及恢复上市等相关规定。2001年11月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中,取消对暂停上市公司的PT服务。
2、监督上市公司履行退市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决定终止上市的公司也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例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等。证监会将对退市阶段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做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核心条款出现在2001年11月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投资者可参阅。
《集中监管确保公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券市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