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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监管确保公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券市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部门。

    在公司发行阶段,制订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标准、规则、程序和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受理发行申请,委托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拟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公司进行审查,并依据发审委意见对发行人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核准与不核准的决定,但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在交易阶段,监管相关市场主体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负责也不应调控宏观经济和市场行情。在退市阶段,依法制订、实施和监督有关退市的规范,作出公司是否退市的决定,监督相关主体进行风险提示。

    总体来讲,证券监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架构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市场。中国证监会是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监管职责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机构设置与监管体系

    目前,中国证监会下设会内部门和派出机构。(1)会内部门,包括办公厅、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机构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稽查一局、稽查二局、法律部、会计部、国际合作部、人事教育部、党委宣传部、纪检委(监察室)、机关党委、规划委办公室、派出机构协调办、信息中心、行政中心、培训中心。(2)派出机构包括:证管办(分设于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地),证券监管办事处(分设于北京和重庆),特派办(分设于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大连、南京、杭州、宁波、合肥、郑州、青岛、长沙、南昌、福州、南宁、厦门、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等地)。

    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但从市场主体上来说,交易所是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存在。

    中国证监会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组成中国证券市场的官方监管体系。

    3、监管对象

    证券市场的监管对象可分为以下三类:(1)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包括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2)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包括从事证券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3)对证券市场产品的监管。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新金融产品的实行等。

    4、监管手段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目前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已实施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公开谴责、暂停交易、经济处罚以及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许多发生在资本市场中的行为并不专属于资本市场,可能牵涉到社会其他方面,例如欺诈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须和其他政府机关相互配合。

    5、所受监督

    中国证监会承担了监管资本市场的重任,也要受到国务院、其他政府机构、证券市场主体、以及全社会民众的监督。这体现为其拥有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对证监会的监督一般来自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监督。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证监会的工作职责、管理与处罚措施、工作程序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等进行监督。(2)行政监督。证监会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国务院等可对证监会的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监督。(3)对象监督。证监会在行使其权利时,相关对象可依法对证监会的行为进行抗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舆论监督。以传媒为代表的人民群众对证监会的管理、执法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满足人们的知情权,加大工作透明度。

    监管目的

    在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在1998年提出的《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文件中,提出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这也能恰当概括国内证券市场监管的目的。

    1、保护投资者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还很短,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的现象。上市公司、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等都可能因为自身的利益去利用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而获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到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并最终降低证券市场应有的作用。因此,中国证监会通过不断颁布新法规和完善旧法规,其根本目的是打造投资者公平参与的市场环境。

    2、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

    保证市场公正、有效、透明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主要是通过明确市场准则,规范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基金和机构的市场行为来实现。法律法规的不断规范和日益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具体表现。

    3、减少系统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被看作是宏

观经济的"晴雨表",能够提前反映宏观经济的重大变化。因此,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要加速发展,另一方面也要特别注意证券市场的平稳性。这也是中国证监会监管证券市场的重要目标。

    发行审核委员会概述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是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相关条例设立的。其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审核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初审报告,并最终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是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股票发行的最终依据。

    1、发审委的性质和组成

    发审委是为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提供审核意见的专业机构,是具有独立职能的专业委员会。发审委的权利因发审委委员具有的法定权利而体现。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中国证监会以外的有关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2、发审委的核准程序

    在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之前,发审委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与会委员。与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以审慎的态度发表意见。发审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表决,可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当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

    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申请单位存在尚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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